第一条 为规范本单位和职工的行为,维护本单位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
法及其配套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 职工享有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享受社会保险
和福利等劳动权利,同时应履行完成劳动任务、遵守本单位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等劳动义务。
第三条 本单位负有支付职工劳动报酬、为职工提供劳动和生活条件、保护职工合法
劳动权益等义务,同时享有生产经营决策权、劳动用工和人事管理权、工资奖金分配权、依法制定规章制度权等权利。
第四条 职工应聘本单位职位时,须年满18周岁,并持有居民身份证等合法证件。 第五条 职工应聘时提供的居民身份证、职业介绍信、职业资格证书、学历证、失业
证或解除和终止合同证明等证件必须是本人的真实证件,不得借用或伪造证件欺骗本单位。
本单位录用职工不收取押金,不要求担保、不扣留居民身份证、暂住证、毕业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等证件。
第六条 本单位挪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劳动合同由双方各执一份,报劳动部门
备案一份。
第七条 劳动合同必须经职工本人、本单位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
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方能生效。
第八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时成立并生效。 第九条 本单位对新录用的职工实行试用期制度,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长短,设定试
用期:合同期限不满6个月的,不设定试用期;合同期限满6个月不满1年的,试用期1个月;合同期限1年不满3年的,试用期2个月;合同期限满3年以上的,试用期不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第十条 本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XXX(民办非企业单位)提出
解除劳动合同的,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由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包括变更合同期限、工作岗位、劳动报酬等。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提供与录用相关的虚假的证书或者劳动关系状况证明的; (3) 严重违反本单位依法制定并公示的工作制度的; (4)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本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5)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
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劳动教养的 (7)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XXX(民办非企业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提前30天书面通知职工本人,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企业另
行安排的适当工作的;
(2) 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经协商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不能达成协议的。
本单位依本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依法支付职工经济补偿金。
第十三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单位不得依据本规定第12条的规定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1) 因工负伤被确认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 女职工在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5)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本单位实行8小时工作制,对特殊岗位的职工实行不定时或结合计时工作制。
第十五条本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经与职工协商可以依法延长日工作时间,但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其他休息休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职工基本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八条安排职工加班的,本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加班工资
第十九条本单位以货币形式按月足额支付职工工资;本月工资于次月15日前支付;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5日内一次性付清职工工资。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考勤和辞职制度: (1) 按时上班、下班、不得迟到、早退;
(2) 有事、有病必须向部门经理或主管请假,不得无故旷工; 第二十条职工必须遵守如下工作守则和职业道德:
(1) 敬业乐业,勤奋工作,服从单位合法合理的正常调动和工作安排; (2) 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3) 工作期间,忠于职守,不消极怠工,不干私活,不串岗,不打闹嬉戏等,尽
职尽责做好本职工作;
(4) 提倡增收节支,开源节流,节约用水、用电、用气,严禁浪费公物和公物私
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是劳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具体化,本规定与现行劳动法律、
法规、规章有抵触的,以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