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识审三合一的繁简分流模式探究[1]
王星光[2]
【摘 要】【摘 要】 当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人工识别模式、电子识别模式以及人工+电子混合识别模式尽管都具有一定合理性,但既不具有广泛的适用性,更会导致程序之间的空转。通过亲自立案、亲自识别、亲自审理简易案件的三合一模式改革,法官既可以实现立案环节的调解和证据材料的当场补全,又可以同时实现案件的繁简识别,还同时实现了与当事人的面对面交流与阅卷,为案件后续的快速审理节省了大量宝贵时间,整体缩减了案件尤其是简易案件的审理期限,真正实现了简案快审,相应地也为繁案提供了精审的时间与空间。 【期刊名称】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8(000)004 【总页数】8
【关键词】【关键词】 繁简分流 立识审 诉讼服务中心 专业审判庭
[1] 本文被评为“最高法院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重点问题研讨会”优秀论文,并在第六届“社会建设与法治中国”论坛上作交流发言。 [2] 王星光: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助理审判员。
繁简分流制度的核心要义在于,通过对案件的繁简分类,实现简易案件移交简案审判组织快速审结,复杂案件移交难案审判组织精研细判。[3] 李少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读本》,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第14页。但随着该项改革工作的深入推进,司法实践中对于作为繁简分流工作的前提条件——案件的“繁”与“简”如何识别——产生了明显分歧,现有制度规定亦未对该问题予以明确,理论研究也较少
关注。司法实践中的繁案与简案识别模式令案件的繁、简识别过程与前置的立案程序、后续的审判程序相脱离,不仅无法与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专业化审判等改革举措有效衔接,而且可能涉嫌以程序高效之名“牺牲”当事人合法权益之实。因此,当前的繁简分流工作亟须从根本上统筹立识审三个环节,减少人为的程序空转和内耗,实现繁简分流制度提升审判质效的改革预期。
一、案件繁简分流模式的现状考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2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科学制定简单案件与复杂案件的区分标准和分流规则。”换言之,最高人民法院对于案件的繁简分流标准和规则并未予以统一规定。司法实践中,案件的繁简分流模式主要包括人工识别、电子识别和人工+电子识别三种模式。 (一)以人为主导的人工识别模式
以人为主导的人工识别模式是指,法院指派特定人员专职负责案件的繁、简分流,然后将繁案和简案流转至不同的审判组织(速裁中心、业务庭室、专业合议庭等)进行具体审理的模式。该种模式的典型特征在于,案件是繁是简完全由分拣员判断。例如,无锡市两级法院均在诉讼服务中心配置了专门的分拣员,来源包括庭长、资深法官、普通法官、法官助理、部门内勤等多种形式,没有统一的执行标准。具体操作过程中,基层法院院本部一般由立案庭的员额法官或者法官助理进行初步分案,庭长和分管院长进行微调。基层法院各派出法庭的案件原则上均视为简易案件,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但法庭立案时一般也会由员额法官、副庭长或者庭长进行识别分流,将疑难复杂案件移交院本部审理。中级人民法院的案件识别工作则由速裁团队的员额法官进行,将筛选后的简易案
件留在速裁团队中进行审理,其余的非简易案件流转至业务庭室进行审理。 此种人工分案模式的弊端主要在于:首先,分案的效果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分拣员的能力与责任担当。一方面,由于各种历史与现实原因,部分基层法院业务精湛的法官数量本来就较少,有的还已经被提拔到院庭长岗位上,真正在一线办案的实践经验丰富、理论功底扎实、责任心较强的法官少之又少,院领导和各业务庭都将其视为稀缺资源,不愿将其“浪费”在案件繁简识别的程序性事务中。因此,实践中充当分拣员的人员往往不具有太高的业务能力和较丰富的司法经验,无法快速、准确地判断出所收案件的繁与简,更无法满足迅速抓取关键、筛选敏感案件等要求。另一方面,中级人民法院的部分法官尽管业务能力和司法经验较为符合分拣员的要求,但由于案件的繁简识别结果与其有相当的利害关系,难免出现一定的主观偏差,不利于案件的繁简科学分流。例如,当其识别到比较简单的案件时,人的本性驱使他将该案件留在本团队甚至是本人名下进行审理,而将比较复杂的案件自然地踢到别的团队或者法官名下。其次,随着案件数量的不断增加,以人分案的模式会越发力不从心。2017年,无锡中院收案12431件,平均每天繁简分流约50件案件;七家基层法院收案160501件,平均每天繁简分流约642件案件,工作量之大可见不一般。且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依法维权意识的不断提升,法院收案数量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持续保持增长,但受制于编制、福利待遇、晋升渠道和工作环境等各方面因素的影响,法院队伍在短时间内难以得到大幅度壮大,人和案的矛盾将会持续凸显,繁案和简案的识别压力也会水涨船高,不断增加。由此,以人分案的识别模式会越发的显得紧张。 (二)以系统为主导的电子识别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