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总则
4.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是实施保护、监测和治理恢复矿山地质环境的技术依据之一。本方案不代替相关工程勘查、治理设计。
4.2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依靠科技进步,发展循环经济,建设绿色矿业”、“因地制宜,边开采边治理”的原则。
4.3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应在矿山地质环境现状调查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或矿山开采设计等基础上编制,并符合相关规划。
4.4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编制的区域范围包括开采区及采矿活动的影响区。
4.5 矿山企业扩大开采规模、变更矿区范围或者开采方式的,应当重新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方案。
4.6 建筑用砂石粘土、油气、煤层气、地热、矿泉水等开采活动对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较小的矿山,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可参照附录I执行。
5 工作程序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按图1程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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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收集及现场踏勘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确定评估范围和评估级别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报告编写和图件编绘 图1 工作程序框图
6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
6.1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范围应包括采矿登记范围和采矿活动可能影响到的范围。 6.2矿山地质环境调查以收集资料和现场调查为主。应根据实际需要补充地形测量、遥感、物探、钻探、坑(槽)探与取样测试等工作。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范。
6.3矿山地质环境调查内容参见附录J。
6.3.1 矿山概况:矿山企业名称、位置、范围、相邻矿山的分布与概况;矿山企业的性质、总投资、矿山建设规模及工程布局;矿山设计生产能力、实际生产能力、设计生产服务年限;矿产资源储量、矿床类型与赋存特征;矿山开采历史和现状;矿山开拓、采区或开采阶段布置、开采方式(方法)、开采顺序、固体与液体废物的排放与处置情况;矿区社会经济概况、基础设施分布等。
6.3.2 矿山自然地理:包括地形地貌、气象、水文、土地类型与植被等。
6.3.3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包括地层岩性、地质构造、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矿山地质、不良地质现象、人类工程活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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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4 采矿活动引发的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等地质灾害及其隐患,包括地质灾害的种类、分布、规模、发生时间、发育特征、成因、危险性大小、危害程度等。 6.3.5 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6.3.6 矿区含水层破坏,包括采矿活动引起的含水层破坏范围、规模、程度,及对生产生活用水的影响等。
6.3.7 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包括压占、毁损的土地类型及面积。 6.3.8 采矿活动对主要交通干线、水利工程、村庄、工矿企业及其它各类建(构)筑物等的影响与破坏。
6.3.9 已采取的防治措施和治理效果。
6.4 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精度。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0,有重大影响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调查比例尺不得小于1:1000。
7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
7.1 评估范围与评估级别确定
7.1.1 评估区范围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结果分析确定。
7.1.2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级别应根据评估区重要程度、矿山生产建设规模、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综合确定,评估级别分为一级、二级、三级,见附录A。 7.1.3 评估区重要程度应根据区内居民集中居住情况、重要工程设施和自然保护区分布情况、重要水源地情况、土地类型等确定,划分为重要区、较重要区和一般区三级,见附录B。
7.1.4 矿山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程度应根据区内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地质构造、环境地质、开采情况、地形地貌确定,划分为复杂、中等、简单三级,见附录C。 7.1.5 矿山开采规模按矿种类别和年生产量分大型、中型、小型三类,见附录D。 7.2 评估任务与内容
7.2.1 矿山地质环境评估包括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2.2 现状评估应在资料收集及矿山地质环境调查的基础上,对评估区地质环境影响作出评估,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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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2.1 分析评估区内地质灾害类型、规模、发生时间、表现特征、分布、诱发因素、危害对象与危害程度;分析与相邻矿山采矿活动的相互影响特征与程度。
7.2.2.2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导致地下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情况。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地下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7.2.2.3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7.2.2.4 分析评估区内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和破坏情况。
7.2.3 预测评估应在现状评估的基础上,根据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和采矿地质环境条件,分析预测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环境问题及其危害,评估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影响。影响程度评估分级按附录E执行。
7.2.3.1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可能引发或加剧的地质灾害,分析危害对象和危害程度。矿山建设和生产可能遭受地质灾害的危险性评估按照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有关规定执行。
7.2.3.2 预测评估由采矿活动导致含水层的影响或破坏程度。包括含水层结构破坏、含水层疏干、地下水水位下降、泉水流量减少、地下水位降落漏斗的分布范围、地下水水质变化、含水层破坏对生产生活用水水源的影响等。
7.2.3.3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地形地貌景观、地质遗迹、人文景观等的影响和破坏程度。 7.2.3.4 预测评估采矿活动对土地资源的影响或破坏的类型、规模和程度。 7.3 评估方法
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方法可采用工程类比法、层次分析法、加权比较法、相关分析法及模糊综合评判法等。 7.4 评估精度要求
7.4.1 一级评估以定量为主,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4.2 二级评估以定量与定性结合,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7.4.3 三级评估以定性为主,作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程度现状评估、预测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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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
8.1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应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划分为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一般防治区,见附录F。各防冶区可根据区内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类型的差异,进一步细分为亚区。
8.2 按照重点防治区、次重点防治区和一般防治区的顺序,分别阐明各防治区的范围,区内存在或可能引发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类型、特征及其危害,以及矿山地质环境问题的防治措施等。
9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措施
9.1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估结果,针对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分区,提出矿山地质环境预防措施。
9.1.1 采取以下预防措施减少或避免矿山地质灾害的发生。
a)地面塌陷、地裂缝的预防措施:
1)地下开采的固体矿山,应预留矿柱、矿墙,或采用充填法开采,及时回填采空区,避免或减少采空塌陷和地裂缝的发生;
2)地下液体矿产开采,严禁过量开采,并采取回灌措施,避免或减轻地面沉降、岩溶塌陷;
3)岩溶充水矿区,采取充填及排供结合等措施控制疏排水,防止岩溶塌陷。 b)滑坡、崩塌的预防措施:
1)在存在滑坡、崩塌隐患的区域采矿,要消除隐患或采取避让措施; 2)固体废弃物有序、合理堆放,设计稳定的边坡角,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工程;
3)露天矿山开采应根据岩土层结构、构造条件,选择合理的坡角范围,必要时应采取加固措施或修筑拦挡、排水、防水工程。
c)泥石流的预防措施:
1)合理堆放废渣弃土,并做好护坡,消除或固化泥石流物源; 2)修筑拦挡工程、疏浚矿区排水系统,消除诱发泥石流的水源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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