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海工学院本科交流生选拔培育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2014年 月 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学生视野,增强素质教育,提高教学质量,学校按期选派三年级学生到国内外高水平大学交流学习。为规范本科交流生的选拔培育管理,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学生管理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本科交流生的选拔和管理。 第三条 教务处负责组织协调本科生交流管理工作,制定交流计划,选拔派出交流学生,完善交流生培育机制。学生工作处负责交流生的学生事务管理工作。各相关学院认真落实派出交流培育计划,做好派出学生指导和联系工作和学生返校后的课程学分认定转换工作。
第四条 交流生应当同时遵守派出学校和同意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刻苦学习,踊跃实践,培育良好的身心素质,力争在德、智、体等各方面取得全面进展。
第二章 交流生选拔
第五条 选拔标准
1.我校全日制本二批次在校学生;
2.政治思想表现好,踊跃进取,道德优良,在校期间无违规违纪记录;
3.学习成绩优良,无不合格课程,且已修课程成绩综合排名在专业前30%之内,具有较强的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
4.身心健康,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和适应能力,能够圆满完成交流期间学习任务。
第六条 选派程序
1.每学年春天学期,教务处向全校发布下一学年选派交流学生专业及名额;
2.各学院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在学生志愿报名基础上,按照选派标准进行综合考评,择优肯定初选名单报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学院初选名单进行审核,经全校公示后向同意学校推荐;
4.最终选派结果以同意学校确认名单(录取通知书)为准。
第三章 交流生学籍管理
第七条 交流学生派出前,须持《淮海工学院交流学习申请表》、《淮海工学院本科生交流培育学习许诺书》,到教
务处学籍科办理离校手续。学校在学生交流学习期间为其保留淮海工学院学籍。
第八条 交流学生持《同意学校交流学习录取通知书》及身份证,按规按时刻到同意学校办理入学报得手续后,由同意学校为其办理临时学生证、校园卡及住宿安排等事宜,党团员学生同时须办理临时党团组织关系。
第九条 交流学生派出前,所在学院应按照两校培育方案,指导学生制定在同意学校一年的修课计划,并填写《淮海工学院国内交流学习课程对接方案》,作为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转换的依据。
第十条 交流生依照同意学校三年级本科生进行管理,编入相应专业班级学习,并按同样要求组织教学、考核、教育管理等。出现所修课程期末考试不合格的,如为单学期课程,应在同意学校参加补考;如为双学期课程,则在学生返校后,由我校组织补考。课程重修全数安排在学生返校后进行。
第十一条 交流学生学习结束后,所在学院按照派出前的“课程对接方案”,将学生交流学习期间所修课程转换为我校相应的课程、学分及成绩,并报送教务处学籍科录入教务系统,作为毕业资格审核的依据。
第十二条 学生在收到接收学校寄回的交流学习期间的成绩后,应及时办理课程认定及学分、成绩转换手续。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