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郑政文[2007]112号 【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7.06.21 【实施日期】2007.06.2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的通知
(郑政文〔2007〕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发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市政府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尤其是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建设“法治政府”为核心,制定并实施了《郑州市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4-2008)》,进一步推进了全市依法行政工作,规范了我市各级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为我市实现跨越式发展和构建和谐社会创造了良好的法制环境。但在2006年12月,我市进行的行政执法卷宗评查中发现,仍有一些部门和单位在执法活动中存在违法或不当的现象,不但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更损害了政府机关的执行力和公信力。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 1 / 3
为,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行政执法主体,理顺行政执法体制
行政执法应当由具有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目前,我市行政执法主体数量多,情况复杂,为做好行政执法工作,市政府决定实行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公告制度。凡是符合法定主体资格条件的行政执法主体,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统一向社会公告,并发放《郑州市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证书》,公告工作在2007年12月底前完成。行政机关设立的指挥部、领导小组等临时性机构不得对外行使行政执法权。自收自支机构原则上不得从事行政处罚活动;确需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应当逐步改变经费供给方式为财政全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新成立行政执法(监察)队的,应当征求同级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
行政执法是通过具体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的。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均要取得行政执法证件方可上岗执法。具有资格的行政机关和组织中从事行政执法的人员,应当经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资格认定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没有经过执法资格认定并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不得从事行政执法工作。所有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活动中必须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实行亮证执法,工作证件或其他身份证件,不得作为行政执法证件使用;未出示《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属于执法程序违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拒绝,并有权向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投诉。
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信息网络。所有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行政执法人员,由发证机关统一对外公布其所在单位、执法证件号码、执法范围、证件年审情况、执法资格变动情况及执法证件注销、吊销等基本情况,实行动态管理。同时,所在单位也要在本单位网站上进行公布。从2007年开始,已取得《河南省行政执法证》的人员必须参加由同级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组织的综合法律知识培训、轮训和所在单位组织的专业法律知识 2 / 3
培训。综合法律培训和轮训,每年不得少于2个工作日;专业法律培训,每年不得少于7
个工作日。各单位应将专业法律知识的培训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规范委托执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和《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 》有关规定,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实施委托的,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的明确规定。凡是无法律、法规、规章明确规定可以进行委托实施的,均不得实施委托。已经实施委托的,要予以登记清理,已发放的《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要在年审中暂时收回或者暂扣。清理结束,对符合委托条件的,可以继续进行委托实施,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予以年审并发还;不符合委托条件的,委托单位要收回委托的执法职权,不得再继续进行执法委托,执法人员的执法证件予以注销,不再发还。实施行政执法委托的,委托单位应当将委托权限、监督措施及书面委托协议等相关情况报同级人民政府备案。 二、实行行政执法目录备案制度,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
实行行政执法案件目录备案制度。政府部门的所有行政执法目录,每季度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的所有行政执法案件目录,每季度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含二级机构、直属机构、分支机构)应当在每季度的第一个月的10日前按规定向上级行政机关报备本单位的行政执法目录。(具体报备格式见附件)
认真落实重大具体行政行为备案制度。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和重大行政处罚等重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后,作出机关应当在15日内将作出的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等决定文书上报备案。各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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