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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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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6.3.1 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1.1 一类公共建筑。 6.3.1.2 塔式住宅。

6.3.1.3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 6.3.1.4 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 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 2)当大于1500m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3)当大于4500m2时,应设3台。

4)消防电梯可与客梯或工作电梯兼用,但应符合消防电梯的要求。 2、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电梯宜分别设在不同的防火分区内。

2)消防电梯间应设前室,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3)消防电梯间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在首层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或经过长度不超过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4)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6)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它电梯井、机房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隔开,当在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甲级防火门。

7)消防电梯的行驶速度,应按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不超过60s计算确定。 8)消防电梯轿厢的内装修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9)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应采取防水措施。

10)消防电梯轿厢内应设专用电话;并应在首层设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11)消防电梯间前室门口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6.3.1.1一类公共建筑。6.3.1.2塔式住宅。6.3.1.3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单元式住宅和通廊式住宅。6.3.1.4高度超过32m的其它二类公共建筑。1、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1)当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0m2时,应设1台。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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