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规定。
1.0.11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的电气装置的施工及验收,除按本规范规定执行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防爆电气设备的安装
2.1一般规定
2.1.1防爆电气设备的鲤型、级别、组别、环境条件以及特殊标志等,应符合设计的规定。
2.1.2防爆电气设备应有“EX”标志和标明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级别、组别的标志的铭牌,并在铭牌上标明国家指定的检验单位发给的防爆合格证号。
2.1.3防爆电气设备宜安装在金属制作的支架上,支架
应牢固,有振动的电气设备的固定螺栓应有防松装置。
2.1.4防爆电气设备接线盒内部接线紧固后,裸露带电部分之间及与金属外壳之间的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不应小于附录A的规定。
2.1.5防爆电气设备的进线口与电缆、导线应能可靠地接线和密封,多余的进线口其弹性密封垫和金属垫片应齐全,并应将压紧螺母拧紧使进线口密封。金属垫片的厚度不得小于2mm。
2.1.6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增安型和无火花型包括设备内部),不应超过表2.1.6的规定。
防爆电气设备外壳表面的最高温度 表 2.1.6 温 度 组 别 最高温度(℃) T1 450 T2 300 T3 200 T4 135 T5 100 T6 85 注:表中T1~T6的温度组别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该标准是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引燃温度分为六组,电气设备的温度组别与气体的分组是橡适应的。
2.1.7塑料制成的透明件或其它部件,不得采用溶剂擦洗,可采用家用洗涤剂擦洗。
2.1.8事故排风机的按钮,应单独安装在便于操作的位置,且应有特殊标志。
2.1.9灯具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1.9.1灯具的种类、型号和功率,应符合设计和产品技术条件的要求,不得随意变更。
2.1.9.2螺旋式灯泡应旋紧,接触良好,不得松动。
2.1.9.3灯具外罩应齐全,螺栓应紧固。
2.2隔爆型电气设备的安装
2.2.1隔爆型电气设备在安装前,应进行下列检查:
2.2.1.1设备的型号、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铭牌及防爆标志应正确、清晰。
2.2.1.2设备的外壳应无裂纹、损伤。
2.2.1.3隔爆结构及间隙应符合要求。
2.2.1.4接合面的紧固螺栓应齐全,弹簧垫圈等防松设施应齐全完好,弹簧垫圈应压平。
2.2.1.5密封衬垫应齐全完好,无老化变形,并符合产品的技术要求。
2.2.1.6透明件应光洁无损伤。
2.2.1.7运动部件应无碰撞和摩擦。
2.2.1.8接线板及绝缘件应无碎裂,接线盒盖应紧固,电气间隙及爬电距离应符合要求。
2.2.1.9接地标志及接地螺钉应完好。
2.2.2隔爆型电气设备不宜拆装。需要拆装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2.2.2.1应妥善保护隔爆面,不得损伤。
2.2.2.2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2.2.3无电镀或磷化层的隔爆面,经清洗后应涂磷化膏、电力复合脂或204号防锈油,严禁刷漆。
2.2.2.4组装时隔爆面上不得有锈蚀层。
2.2.2.5隔爆接合面的紧固螺栓不得任意更换,弹簧垫圈应齐全。
2.2.2.6螺纹隔爆结构,其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不得小于表2.2.2的规定。
螺纹隔爆结构螺纹的最少啮合扣数和最小啮合深度 表 2.2.2
外壳净容积V (cm3) V≤100 100<V≤2000 V>2000 螺纹最小啮合深螺纹最少啮合扣数 度 ⅡA、ⅡB ⅡC (mm) 5.0 9.0 12.5 6 试验安全扣数的2 倍但至少为6扣 注:表中ⅡA、ⅡB、ⅡC的分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性环境用防爆电气设备通用要求》的有关规定,将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或最小点燃电流比将Ⅱ类(工厂用电设备)为分阿A、B、C三级。
2.2.3隔爆型电机的轴与轴孔、风扇与端罩之间在正常工作状态下,不应产生碰擦。
2.2.4正常运行时产生火花或电弧的隔爆型电气设备,其电气联锁装置必须可靠;当电源接通时壳盖不应打开,而壳盖打开后电源不应接通。用螺栓紧固的外壳应检查“断电后开盖”警告牌,并应完好。
2.2.5隔爆型插销的检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2.2.5.1插头插入时,接地或接零触头应先接通;插头拔出时,主触头应先分断。
2.2.5.2开关应在插头插入后才能闭合,开关在分断位置时,插头应插入或拔脱
GB5025796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