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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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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第一章

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 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 2.奴隶制的出现。

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 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

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 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

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

5.从法律与、道德的浑然一体到法律取得相对独立的地位

三、法律的本质与特征:L

1.本质:①法律的阶级性(法律的本质属性是它所体现的阶级意志性) ②法律的社会性

③法律的本质是阶级性和社会性的统一 2.法律的特征:

①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一种行为规。 ②法律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 ③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规。 ④法律是规定权力义务的规。 ⑤法律是对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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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找到四、法律的渊源和分类

1.法律的渊源:作为一个专门的术语,就是指用以表现法律的各种具体形式。 2.法律渊源的种类:制定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引证法 法

国际惯例和国际条约 3.法律的分类:

①按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 ②根据法的容、效力和制定程序分为:根本法和普通法 ③根据法的容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

④根据法的空间效力、时间效力或对人的效力分为:一般法和特别法 ⑤根据法律的主体、调整对象和渊源分为:国际法和国法

⑥以法律运用的目的:公法和私法 ⑦法系

五、法律与其他其他社会现象的关系: 1.法律与社会经济基础 ①经济基础决定法律 ②法律反作用于经济基础 2.法律和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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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政策是法律的指导

②法律是政策的定型化、具体化、条文化。 3.法律和道德

①联系:a法律积极保护统治阶级道德,在必要时把某些道德规提升为法律规加以推行。 b统治阶级道德又积极替法律辩护,影响社会舆论,要求人们遵守法律。 ②区别:a存在时间不同 b调整的围不同sdq c实施方法不同 d表现形式不同

e法律体系只有一个,即一元,而道德体系则是多元的。

第二章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本质、制定和实施)

一、

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产生

二、1.没找到产生的历史必然性:①是社会主义经济的需要 ②社会主义国家政权的需要 ③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需要 2.产生的一般规律:彻底废除旧法律,批判继承

3.产生的特点:在彻底废除国民党旧法律的基础上,由新主义法律转变来的,是新主义法律的继承和发展。

二、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和主要特点:

1.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是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意志的表现 2.重要特点: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

3.另一重要特点:国家强制性和人民自觉遵守法律相统一(也是区别于剥削阶级法律的另一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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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点)

三、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和共产党的政策的关系 L 1. 党的政策指导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和实施 2. 社会主义法律是实现党的政策的重要手段 3. 党的政策不能代替社会主义法律,区别如下:

①党的政策是工人阶级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国家意志即全体人民意志的体现 ②党的政策由党组织提出和制定;法律由国家制定或认可

③党的政策更多的带有一般的号召性和原则的指导性;法律的规定则明确、具体、详尽 ④党的政策不具有国家的强制性;法律具国家强制性

⑤党的政策的容极为广泛,不是所有的党的政策都有必要通过国家制定为法律。 四、社会主义法律与社会主义道德的关系 1. 相同点:基本容、阶级本质、根本任务一致 2. 区别:调整的围和实施的手段不同 五、我国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 1.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概念:S

社会主义法律制定或社会主义立法,是指社会主义国家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制定、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活动。

①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是社会主义国家特有的活动之一。 ②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要遵照一定的程序。

③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不仅包括创制新法律,也包括修改和废止过时的法律。 ④社会主义法律的制定,其实质是把人民的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 2.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基本原则: ①遵循宪法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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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原则 ③保障人民通过各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的原则 ④科学和合理地规社会关系的原则 ⑤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立法的原则

派生原则: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法律的稳定性、连续性和适时的立改废相结合的原则;现实性和纲领性相结合原则

六、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权限

1.含义:法律制定的权限即立法权限,是指宪法和法律赋予的有关国家机关分别能够制定什么级别和种类的规性文件的权力围。 2.制定权限:

①法律的制定权限:a.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

b.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②行政法规的制定权限:国务院有权制定行政法规

③地方性法规的制定权限:a.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

b.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报省、自治区的人代会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c.经济特区所在地的市的人代会及其常委会也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④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制定权限: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有权制定(应依法报上级人大常委会批准) ⑤部门规章的制定权限: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

⑥地方政府规章的制定权限: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

3.授权立法:主要是指有权制定法律的国家机关把本属于自己的立法权,部分地授予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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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

.法学概论重点章节资料整理第一章一、法律产生的决定性因素:1.商品交换和私有制的出现。2.奴隶制的出现。二、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性:1.法律与国家同时产生2.由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3.不断地从个别调整上升为一般调整4.从权利、义务的合一到权利、义务的严格分开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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