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机制引入农村纠纷解决的必要性探讨
李兰玉
【摘 要】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纠纷解决机制则是社会调整与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纠纷呈现的特点,应在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模式之外选择更为合理有效的模式,以实现纠纷解决模式的多元化和互补,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切实解决农村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 【期刊名称】邢台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年(卷),期】2012(029)004 【总页数】3
【关键词】农村纠纷;ADR;必要性
一、ADR机制的历史沿革
ADR是非诉讼解决机制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英文缩写,源于美国,原指20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决方式、程序或制度的总称。由于ADR是一个概括性的概念,因此对其内涵和外延很难加以非常准确和科学的界定。就目前而言,世界上各国对ADR的理解仍存在较大的分歧,如美国1998年《ADR法》中把其定义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包括任何审判法官的判决以外的程序和方法,在这种程序中,通过诸如早期中立评判、调解、小型审判和仲裁等方式,中立第三方在论争中参与协助解决纠纷。而欧洲一些学者则认为,不经法院审理的督促程序都包括在 ADR的范围之内,并认为行政机关的纠纷解决程序也同样属于ADR之列。
总体而言,从纠纷解决的实际情况和客观需要出发,采用开放性和广义性的ADR概念,更有利于从多个视角把握人类社会纠纷解决的需求,因此在我国的
ADR机制引入农村纠纷解决的必要性探讨
ADR机制引入农村纠纷解决的必要性探讨李兰玉【摘要】纠纷是一种社会现象,而纠纷解决机制则是社会调整与治理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针对目前我国农村纠纷呈现的特点,应在诉讼这一纠纷解决模式之外选择更为合理有效的模式,以实现纠纷解决模式的多元化和互补,满足社会主体的多样需求,切实解决农村社会的矛盾和纠纷,为构建和谐社会奠定基础。【期刊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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