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
在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法治国家的大背景下,教师依法执教 的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重视。但由于一些教师对相关法律知识的认 识较为模糊,在教育教学中遇到一些实际法律问题时,往往不知所措, 甚至会产生一些严重的违法行为,使学生遭受了身心痛苦,使学校的 声誉受到影响。为此,有必要了解教师在日常教育教学中容易出现的
一些违法行为以预防。
(一)体罚学生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在强调禁止体罚,但体罚现象 依然存在于教育教学实践中。体罚行为既包括教师殴打学生、命令学 生互相殴打等直接体罚,还包括罚学生长跑等变相的体罚行为。
《教
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多部法律都规定教师不 能体罚学生,教师体罚行为给学生的伤害若达到一定程度,教师甚至 有可能因此构成故意伤害罪而承担刑事责任。
师对学生实施体罚和变相体罚
我国《义务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和教师不得 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体罚和变 相体罚学生极易造成师生的对立情绪,使学生产生自卑、怯懦心理。 严重的甚至会造成学生肢体损伤,对学生的身心健康发展造成十分恶 劣的后果。教师体罚学生的情况,由于法制观念的深入已经逐渐减少, 然而教师对学生变相体罚却还是很多。变相体罚表现在教师对学生实
行罚站、罚冻、罚饿、罚做作业、罚劳动等。中小学教师往往对直接 体罚认
识较深,运用较谨慎。但对变相体罚认识模糊,误为合理合法, 错而不知,故时有采用。
1996年冬天某日的一个上午,某市一小学二年级(1)班班主任数学教 师马某(民办教师),因该班学生刘某未完成家庭作业,非常生气,把 学生刘某叫到其办公室训话,他越说越着急,顺手拿起在其旁边的热 炉钩子将刘某脸部烫伤有三处之多。马某体罚学生的恶劣行为,在当 地造成极坏的影响,教师马某后来被学校开除。
【案例分析】
教师体罚学生问题,一直为社会各界所关注,现结合本案例,对 此问题作简要的评析。
一、尊师重教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许多家长“望子成龙,望 女成凤”将孩子送入学校,希望他们能多学知识,将来在事业上有所 作为。作为家长他们都希望学校、老师加强对学生的学习管理,甚至 认同老师的某些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的行为,认为只要有利于学生努 力学习,只要有助于学习成绩的提高,老师采取何种手段都是可以的, 由于家长的这种赞同观念,“鼓励”了许多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行 为。其实,家长的这种观念是错误的,学生到学校,不仅仅要学习各 种科学文化知识,而且要学会如何做人,对学生来说,他们不仅需要 掌握文化知识,更重要的还要保持身心的健康成长。试想,长期受体 罚或变相体罚而长大的孩子,怎会感觉到学校大家庭的温暖,他们怎 么会善意的对待老师和同学。
二、教师作为培育祖国花朵的园丁,肩负重任。为了培养有 理想、
有文化、有道德、有纪律的“四有”新人,加强对学生的教育 无疑是正确的,但是老师教育学生一定要讲究方式, 不能以体罚或变 相体罚学生的行为对待这些未成年的孩子。 体罚学生和变相体罚学生 是一种违法行为。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明确规定,学校、幼儿园 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 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的行为,对实施此种行为,情节 严重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给予行政处分,如果学校、 幼儿园的教职员对学生实施体罚、 变相体罚,给学生的身体造成伤害 的,则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过失致人重伤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行 为人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所谓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 人身体健康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对他人的身 体造成伤害,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行为。过失致人重伤罪, 是指因过失造成他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伤害的行为,该罪表现为行为 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伤害的结果, 由于疏忽而未预见 到,或者虽然预见到却轻信能够避免,结果使他人重伤的犯罪形态。
南京一初中学生潘某因1997年12月前后上课迟到被其班主任周 霜罚站两天半半,板凳也被周老师拿走,强迫她下课也站着,并在下 午实行罚跑。此后潘某因迟到、回答不出问题等原因多次被周老师罚 站、罚跑。这期间,周老师把潘某第一排单独一个人坐,孤立、侮辱
潘某,伤害潘某的身心健康, 其成绩急剧下降, 身心受到严重的伤害, 患上了“儿童精神分裂症”,学习被迫中断。
(二)侮辱学生
对学生进行侮辱的行为是一种侵犯学生名誉权的行为。具体表现 为讽刺、侮辱、谩骂学生,致使学生的人格尊严和心理健康受到伤害。 某中学刚刚分配参加工作的青年教师甲, 见所带班级的男生女生接触 频繁,就在班会上三令五申说,男女生不得在课下接触耽误学习,否 则将向家长和校长汇报。 某日其从学校收发室经过时, 发现有班上学 生乙的几封来信, 信封上写有“地址内详”, 当即怀疑乙是在谈恋爱, 就把几封信全部拿走。当晚,甲将几封信全部拆阅,发现确实是一位 男生写给乙的求爱信。第二天,甲将此事报告了校长和乙的家长。并 且在全班班会上对乙进行了点名批评,说“小小年纪,不思进取,乱 谈恋爱,有伤风化,不是一个好东西”, 乙当众受辱, 精神压力很大, 诱发精神病,被迫辍学。
[ 问题 ]
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 构成何罪?如果构不成 犯罪,请说明理由。
[ 正确答案 ] 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 公然贬低他人人格、 破坏他 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格和名誉权利;侵 犯的对象只能是特定的个人。任何机关团体、法人组织,均不能成为 本罪的犯罪对象; 本罪的客观方面的“暴力”是指, 是使他人人格尊 严及名誉受损害而采取的强制手段, 不是指对受害人的人身进行的殴 打、伤害;所谓“其他方法”是指以文字的、语言的或者音像的方式 损害他人人格、名誉。不论行为人采取何种方法侮辱被害人,其行为 必须是公然进行的, 亦即使
多数人看到或者听到; 行为人在主观上必 须是直接故意,并且具有破坏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的目的。本案 中,甲为了管教学生,私拆信件,而后将信件内容加以宣传、扩大, 并且当众说乙不是一个好东西,使小小年龄的乙人格受到很大伤害, 从主观上讲,甲有贬低乙人格的故意,这一点从其话语中可以看出, 从客观上看, 甲有贬低乙人格的行为, 而且造成乙精神失常的严重后 果,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所以,甲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三)侵犯学生财产权 侵犯学生财产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一些现象: 1.非法没收。一般学校都禁止学生将与学习无关的物品带到学 校。若有学生携带这些物品入校, 学校和教师一般都会对其进行没收。 值得注意的是,这里的“没收”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没收,而是暂时 扣留。除了一些管制刀具、 淫秽物品等可以没收上交外,其他物品应 在合理的时间内返还给学生或学生家长。 否则就有侵犯学生财产权的 嫌疑
2.
法罚款。一些教师对于违纪的学生进行罚款,如迟到罚
非1
元,不按时完成作业罚1元等。应当说,教师甚至学校都是没有罚款 权的,因为在法律上,只有法律授权的机关和单位才有罚款权。
3. 乱收费。如学校和教师利用一些借口向学生非法收取费用,或 强令学生购买物品、订阅报刊等。
从严格的法律意义来说,在没有本人同意的情况下,老师是没有权利 没收学生物品或“代为保管”的。
教师常见的违法行为及其预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