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
配套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 【发文字号】长府办发[2012]12号 【发布部门】长春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4.06 【实施日期】2012.04.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通知
(长府办发〔2012〕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完善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功能,提升城市建设整体水平,创造良好居民生活和经济发展环境,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重要性
近年来,伴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规模迅速扩张,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与城市开发、建设不相适应的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一些土地出让前,由于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没有配套到位,造成部分建成住宅小区或工业园区有上水、没下水,道路连 1 / 2
接不畅,不能及时供气、供热等,严重影响群众生活和经济发展,造成土地价值低估、
廉价出让,迫使政府被动配套,直接影响城市建设整体品质。要充分认识加强出让土地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采取切实措施进行规范、完善。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规划统领原则。严格遵循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科学编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制定全市城市出让土地市政基础设施规划条件。坚持先规划、后配套、再出让。凡是涉及市政公用基础设施的道路、给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等工程,必须服从统一规划,做到适度超前、考虑长远,全面满足城市综合配套功能的发展要求。
(二)坚持综合配套原则。地下、地上空间超前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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