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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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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公估人的监管

第一节 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 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

(一)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 2,身份证明复印件。 3.学历证书复印件。

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 (二)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条件 1.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2.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成绩合格。 3.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品行良好,适合从事保险公估工作。

但是,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予颁发《资格证书》: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人期限仍未届满。

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试无效,且两年内不得参加考试: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报名;由他人顶替参加考试;违反考场纪律;有其他作弊行为。 凡是《资格证书》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领证书的,当地保监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颁发《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申请在1年内不得再次向保监局申请《资格证书》。如果《资格证书》持有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格证书》,保监局依法吊销《资格证书》,并给予警告;该证书持有人3年内不得再次向保监局申请《资格证书》。 (三)《资格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资格证书》有效期3年,自颁发之日起计算。持有人应当在《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当地保监局申请换发。申请换发《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前3年中从事与保险相关业务的时间不少于6个月,或者前3年中每年接受保险知

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60小时,接受保险法律、职业道德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0小时。 (四)换发《资格证书》的要求

申请换发《资格证书》的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换发资格证书申请表》。

2.前3年内从事保险相关业务或者每年接受继续教育情况的有关证明。 (五)《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内容

保险公估业务人员开展保险公估业务,应当主动向客户出示《保险公估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执业证书》是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开展保险公估活动的证明文件。《执业证书》统一由中国保监会监制。《执业证书》的内容包括:业务人员姓名、身份证明名称及号码;《资格证书》编号;《执业证书》编号;业务人员行为规范;业务人员职责、权限说明;保险公估机构名称、住所或者经营地址;监督及举报电话;《执业证书》有效期。 (六)《执业证书》的管理

保险公估业务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估机构应当注销《执业证书》: 1.辞职或者被解聘的。 2.持有的《资格证书)失效。

3.其他情形,如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但过失犯罪的除外;因欺诈等不诚信行为受行政处罚未满3年;被金融监管部门宣布在一定期限内为行业禁人者,禁人期限仍未届满。

(七)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档案管理

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的培训。保险公估业务人员上岗前接受培训时间不得少于80小时,上岗后每人每年接受培训和教育时间累计不得少于36小时,其中法律知识培训及职业道德教育不得少于12小时。

2.保险公估机构应当建立业务人员管理档案,如果保险公估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如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当地保监局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相应的罚款: (1)未按规定对业务人员进行保险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培训、职业道德教育。 (2)未按规定进行业务档案管理。 (3)临时负责人实际任期超过规定期限。

(4)经营保险公估业务许可证记载事项发生变更,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未及时向中国保监会履行有关报告义务。

(6)未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社会公众履行告知义务。 (7)未履行执业证书管理职责。

二、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核准

保险公估机构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报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1)公司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具有相应职权的管理人员;(2)合伙制保险公估机构的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或聘用的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3)保险公估营业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 (一)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的条件 1.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2.取得《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3.从事金融保险或其他经济工作3年以上。 4.具有从事企业管理工作1年以上任职经历。 5.品行良好。

如果该人员具有企业管理工作5年以上经历,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 (三)保险公估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

保险公估机构决定免除其高级管理人员职务或者同意其辞职的,该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自决定作出之日起即自动丧失。保险公估机构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决定作出之日起5日内报告中国保监会。

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或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由中国保监会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

(一)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条件

根据中国保监会颁布的《中国保监会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以及《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的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的组织形式可以是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1.设立保险公估机构应具备的一般条件。

保险公估机构的设立与监管

第三章保险公估人的监管第一节保险公估人资格的监管一、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核准(一)报名参加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的条件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表》。2,身份证明复印件。3.学历证书复印件。4.近期正面免冠小两寸彩色照片3张。(二)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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