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代理材料
周勇,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樊凤,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法庭调查阶段
原告:宣读诉讼请求与理由 被告:答辩状
鉴于对方当事人所提出的诉讼请求与理由,我认为不能成立,理由如下:
1.首先,针对原告提出的事故是我方违约引起房屋质量原因造成的,我对此不人认同。众所周知,2009.11.12邯郸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大雪是导致房屋倒塌的最主要原因,属于不可抗力的范畴。根据《合同法》第117条规定我方应当免除责任。此外,即使房屋真的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原告作为承租方,实际占有使用,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亦有义务通知我方当事人的义务。而在本案中,原告并未有通知行为,导致惨剧发生,所以我方认为对方原告应对事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原告承租人及其雇员,也就是受害人自身是有过错的。原告方及受害人无视合同条款中关于房屋使用范围的规定,在生产房屋中休息,是造成事故一死一伤的直接原因。
3.基于上述事实理由及原告与两受害人亲属关系,我对原告主张的多数赔偿要求表示异议,对于精神损害赔偿一说,我认为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答辩人: 时间: 归纳焦点,举证质证:
A.焦点一:事故发生主要原因,被告违约或不可抗力?
1.原告第一组证据——租赁协议,房屋质量鉴定,事故照片,保安证言(来客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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簿),旨在证明被告违约。
被告:(针对合同协议)对于原告提出的租赁协议效力,我方表示认同。此协议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双方的证据,在此说明我方引用时就不再就合同效力问题进行阐述。(针对房屋质量鉴定)我们认为该鉴定机构并不是权威鉴定机构,所以对于该鉴定结论的内容客观性我方表示异议。(针对事故照片)对于对方提出的事故后的现场照片,我方同样认为与本案争议焦点没有必然关联,照片只能够表明房屋倒塌现场的具体情况,不能以此作为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依据,仅仅因此排除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是武断而不科学的,恳请法院不予支持。(保安证言) 被告(发问):请问证人你的具体工作时间是什么情况? 证人:早上六点到晚上六点。
被告(发问):这样是否就是说在你工作时间之外,你不能确定我方人员是否来过对方原来厂房? 证人:是的。
被告代理人: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原告方提出来客登记簿)
2.被告:针对第一个争议焦点我方有两份证明,当日《燕赵都市报》和郝村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旨在证明不可抗力是造成房屋倒塌的决定因素。我手中的这份报纸是2009.11.12的《燕赵都市报》,报纸头版头条报道了我市遭遇百年一遇的特大雪灾,各地损失严重的客观事实,第二份证据来自郝村派出所的证明,该证明中明确写明“2009年11月12日早5时许,在我辖区橡胶厂西院养蘑菇仓库,因下大雪造成房屋塌陷,把吕章来压死”,所以事故原因显然是不可抗力,而非对方所说的我当事人违约引起。(递交证据)
原告:不具关联性,不可排除过错的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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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焦点二:原告是否超出约定使用范围,负有过错。
1.原告第二组证据——协议条款,当事人陈述(行业特殊性)。
被告:在对方第一次提出该协议时我们已经阐明,该协议涉及双方的权利义务,可以作为我方的证据,以此证明原告和受害人自身有过错。合同协议中第五条明确指出承租方应“依经营生产合理使用”,而原告超越约定的适用范围,使而受害人在本是用于生产的房屋内休息,直接造成了一死一伤的惨剧;尽管正如原告陈述,蘑菇养殖确有一定的特殊性,但是并不以二受害人住宿在蘑菇厂房为生产的绝对必要条件,据此我们认为原告承租人对事故一死一伤的事实负有主要过错。
2.被告:针对本案第二个事实争议焦点,我方证据有对方已经提出的协议条款及事故当天受害人入院时主治医生宋禅的证言,这两份证据是为了说明原告超越合同约定“生产经营”范围,在厂房内休息。对于对方已经提交的租赁协议,我方在质证时已经阐述,所谓“依经营生产合理使用”不以在厂房内休息为必要,因此对方原告违约在先,理应负担责任。现有证人宋禅证明受害人在事故发生时并非处于工作状态,请审判长传证人出庭作证。
被告(发问):请问医生,根据当时你的判断,受害人也就是你的病人在事故发生时在休息还是工作的状态? 医生:应该是在休息。
被告(发问):请问你的判断依据是什么?
医生:因为病人被送入院时身着衣服单薄,不像是在工作,而我们在询问他病情原因是他也提到是在睡觉时被砸伤的。 被告:审判长,我没有补充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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