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浙林种[2011]64号 【发布部门】浙江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11.08.09 【实施日期】2011.09.0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林种〔2011〕64号)
各市、县(市、区)林业局: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确保造林绿化用种用苗质量和安全,特制定《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需申报“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单位请于9月30日之前将申报材料报省林业种苗管理总站。 联系人:李庆荣 电 话:0571-86038909
二О一一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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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加快林木良种苗木的繁育和推广,提升林业重点工程苗木保障能力,保障林业绿化造林建设安全,根据《全国林木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浙江省林业种苗发展规划(2011-2015年)》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设立、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林业保障性苗圃是指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认定,承担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的苗圃。
第四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业保障性苗圃的建设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同级林业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经认定的省林业保障性苗圃,优先享受林业基础设施、林木良种补贴、珍贵树 2 / 4
种育苗等项目扶持,林业重点工程用苗应优先委托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培育。
第二章 设立管理
第六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长期承担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绿化造林苗木培育任务; (二)基地面积200亩以上,年培育容器苗能力200万株以上;
(三)设施设备先进,配套有轻基质容器生产线,建有温室大棚、自控荫棚2万平方米以上;
(四)承担县级以上林业重点工程造林苗木培育任务三年以上,有较强的科技力量和较高的育苗水平;
(五)苗圃生产经营管理规范,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出圃检验等质量管理制度健全;
(六)会计基础规范符合要求,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七)已取得省林业厅颁发的林木良种《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
第七条 省林业保障性苗圃根据自愿原则申报,申报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浙江省林业保障性苗圃申报表》;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委托育苗合同复印件; (三)土地证或土地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容器育苗生产设备和温室大棚、自控荫棚购买或建设合同复印件; (五)生产经营档案、苗木标签、苗木检验证书、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复印件; 3 / 4
(六)所在地县(市、区)、市林业主管部门的书面意见。
第八条 申报省林业保障性苗圃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申报单位向所在地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上报市林业主管部门;
(二)市林业主管部门对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推荐的单位审核后报省林业厅,并附书面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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