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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宗妇的社会地位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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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宋宗妇的社会地位探析

作者:郑心蕾

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4期

摘 要:宗妇是皇族宗室的正妻,作为社会上层女性为北宋宗室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中及社会上都有较高的地位。正是由于其皇族宗室的身份,故在婚姻及对外交往等方面相较于民间妇女有更多的约束和限制。皇帝比较关注宗妇的权益,对犯罪宗妇的惩治措施主要有削封邑、冠帔、勒住请授,严重的强制出家为尼或入道。对于罪行较轻的,多是形式上的惩罚甚至赦免,并多次核实。对于罪行较重的,惩罚较为严厉。在中国古代男尊女卑的观念下,宗妇是附属于丈夫宗子的,离开夫家,相应的地位和待遇也就随之丧失。 关键词:北宋;宗妇;人身权;法律;社会地位

中图分类号:K24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596(2018)04-0037-04

宋代是中国历史上的重要朝代。有关宋代妇女社会地位的研究成果颇为丰富,进行整体研究的主要成果有朱瑞熙先生的《宋代社会研究》[1],他在书中第八章专门论述了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通过与唐代妇女社会地位的对比分析,指出宋代妇女在婚姻自主权和财产继承权均呈下降趋势。张邦炜先生在《辽宋西夏金社会生活史》[2]一书的第六章《妇女地位》中也指出,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虽呈现下降趋势,但妇女在受教育、家庭管理以及财产权中仍享有一定的权利。宋东侠在《宋代妇女的社会地位》[3]硕士论文中从婚姻、家庭以及刑事关系等多方面进行考察较为全面,但其着重论述的是妇女经济地位。对宋代妇女进行分类研究的有朱海琳《宋代妇女民事法律地位研究》[4],她在该文中从民事法律角度论述了普通妇女与上层妇女财产权与人身权。谷汀璐在《宋代女性在婚姻家庭中的法律地位》[5]一文中从女性在婚姻家庭中扮演的三个主要角色着手,分别论述了在室女、已嫁妇和为人母的法律地位。但是,上述这些论著都没有把宋代妇女中的宗妇这个特殊群体作为对象进行研究。而宗妇作为皇族宗室的正妻,既是宋代宗室成员,也是宋代社会上层女性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北宋宗妇的社会地位,可以使我们更加全面地了解北宋宗室的社会地位以及北宋上层女性群体的社会地位。 一、北宋宗妇的人身自主权

在中国古代,人身自主权尤其是婚姻方面的自主权是衡量妇女社会地位的重要方面之一。在北宋,由于商品经济的发展,普通妇女的人身自由得到进一步提高,有了一定的自主权,如贞洁观念等有所放宽,社会不再过分强调女子从一而终。但是,作为皇室宗族正妻的宗妇,因为身份特殊,故在结婚、离婚、改嫁以及对外交往方面的自主权,与普通妇女相对比,所受的限制仍然很多。

(一)婚姻的自主权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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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代在婚姻上是讲求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法律上也承认父母的主婚权利。而皇族宗室的婚姻不仅要体现族中家长即皇帝的意志,更是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北宋宗室的婚姻从结婚对象的选择,到正式完婚,都必须在严格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基本没有婚姻自主权。因为宗室与当朝皇帝的关系有亲疏远近,关系越亲密,婚姻的自主权越小,因此宗室的婚姻由皇帝等直接钦定也屡见不鲜,而宗子相较于宗妇而言,是具有一些婚姻自主权的。如赵宗彦被张氏的贤淑美丽所打动,在获得宗族审查允许后,求得良缘。其墓志铭中写道:“夫人生而淑丽,闻诸姻党。时平阳懿恭王少子,今司御率府率宗彦遴求佳配,协干宗事,允矣邦媛,宜于吉卜。乃展禽帛之聘,归于邸第。”[6]赵世颙也同样如此:“闻夫人之懿,因问名而卜之吉,遂纳币贽雁,以庆历丙戌十一月归于吴邸。”[7]与宗子相比,宗妇在婚姻对象的选择上基本处于被动弱势地位,故在宗妇的墓志铭中多出现“选配”的辞藻。如赵世谟夫人:“既生贵族,遂选为皇侄,右骁卫大将军世谟之配。”[8]有赵世昌夫人“豫藩房之选”[9],赵仲炎夫人“今慈寿太皇太后养于内阁中,仁宗选皇族之秀,以归于右监门卫大将军仲炎”[10],这与皇帝选妃已无太大差异。可见,宗妇嫁入宗室仅仅是自身家族与皇族的双向选择,而宗妇本人在自己的终身大事上,基本没有自主权可言。

(二)离婚的自主权受限

尽管在与宗子结为夫妻成为宗妇后,政策上有种种待遇,但是在婚姻生活中,宗室的与普通人家一样也会面临诸多问题。而宗室因其特殊的政治地位,多为与其他大家族联姻,为政治婚姻,是利益结合。因此为了维护宗室婚姻的稳定,防止因宗室随意离婚而影响皇权的稳定,在宗妇和宗子的离婚上,北宋有诸多的限制。宋神宗熙宁十年(1077)下诏:“宗室离婚,委宗正司审察,若于律有可出之实或不相安,方听;若无故捃拾者,劾奏。”[11]宋哲宗元符元年(1098)九月二十三日,三省言:“今后宗室及非袒免离妻,如已经开封根治者,令大宗正司并限半月审察。”[12]从两则史料可见,宗室离婚并非易事。首先,夫妻不和必须已成事实。其次,需要由直接管理宗室事务的大宗正司在具体的期限內彻底审查,是否准许离婚还需要酌情而定。在北宋宗室中,因夫妻不和的典型案例是赵颢与其夫人冯氏。《宋会要辑稿》中记载冯氏因与丈夫不和而送至瑶华宫:“哲宗元祐二年(1086)二年六月六日,诏扬王颢妻崇国夫人冯氏先送瑶华宫入道崇:宜特赐法名守冲,仍赐紫衣,号希真凝寂大师。先是元丰二年(1079),以与王不协,送瑶华宫,至是始有是命。”[13]《续资治通鉴长编》中记载:“(冯氏)失爱于王,屏居后阁者数年。”元丰二年(1079)春,岐王宫失火,岐王乳母因与夫人冯氏不和,便同两名婢女诬陷是夫人冯氏纵火。而岐王素听信乳母和婢女所述,便上诉于太后,“太后怒谓上必斩之,上素知其不睦,必为左右所陷”。待查明真相后,夫人泣拜谢罪,乃曰:“纵火则无之,然妾小家女福薄,诚不足以当岐王伉俪,幸赦其死,乞削发出外为尼。”太后曰:“闻诅詈岐王,有诸?”对曰:“妾乘忿或有之。”神宗乃罪乳母及二嬖人,命中使送夫人于瑶华宫,不披戴,旧俸月钱五十缗,更增倍之,厚加资给,曰:“俟王意解,当复迎之。”[14]从这则材料可以看出,冯氏与岐王不和而受乳母挑拨离间,虽然最终神宗严查真相而还冯氏清白,但冯氏仍被送入瑶华宫,“俟王意解,当复迎之。”元祐二年(1087)丙戌,哲宗又下诏“赐扬王妇崇国夫人冯氏为希真凝寂大师,赐紫衣,法名守冲,居瑶华宫。冯氏在元丰中以扬王不睦听离,送瑶华宫入道,未赐法师名号,故有是命。”[15]这里明确了在元丰年间,冯氏已经与赵颢“听离”,送入瑶华宫。而冯氏的处境也从不披戴、不赐法师名号转变为赐予法号,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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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冯氏已经真正出家入道。由上可知,在北宋虽然按律规定,准许宗妇与宗子离婚,但在实际执行上,限制还是很严格的。从冯氏与赵颢离婚后被送至瑶华宫出家入道可以推断,一旦嫁入皇族成为宗妇,离婚的自主权是非常有限的。 (三)改嫁的自主权有严格限制

在宋代对贞洁观的要求已经放松,在夫妻一方死亡后,男方续弦或女方再嫁或改嫁的现象已经十分普遍。在目前笔者所搜集到的宗子墓志铭中,续弦的例子屡见不鲜。可是,竟然没有找到一个宗妇在丈夫死后改嫁的案例,并且在宗妇的墓志铭中,还大力赞扬那些为夫守寡的宗妇。这说明对宗子续弦和宗妇改嫁的态度是有区别的。那么,从法律角度来看,北宋时期对宗妇改嫁是如何规定的呢?北宋之初,因宗室成員较少,且与皇帝多为近亲,因此在宗妇改嫁的问题上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但随着宗室人口的增加,丧夫的宗妇开始增多,宗妇改嫁的问题日益凸显。庆历四年(1044年),宋仁宗下诏令,“宗室大功以上亲之妇不许改嫁”,并且大功之外的宗妇必须是“夫亡而无子者”,才允许“服除听还其家”[16]。但宗妇在除服后允许归家,而至于归家后可不可以改嫁并未说明。到了仁宗嘉祐四年(1059)汝南郡王赵允让认为:“‘托姻皇属,而不得一望禁闼,非所以显荣之也。’奏通其籍。又宗妇少丧夫,虽无子不许更嫁。‘此非人情’。乃为请使有归。”[17]至此,北宋皇帝才允许丧夫且无子的宗妇改嫁。对于宗妇的改嫁,北宋的限制尽管有逐步放宽的趋势,但是基本原则始终没有改变,即宗妇改嫁必须是丧夫并且无子,这与民间妇女只要丧夫就可改嫁相比要严苛许多。而且,除了相关的限制外,由于宗妇受教育程度和道德修养相对较高,本身就十分注重贞洁观,因此在宗妇的墓志铭中,为夫守寡的宗妇有许多,其中就有丧夫且无子符合改嫁条例的宗妇,这些人选择孤苦一生,以示忠贞。如宗妇李氏:“归于世坚也,凡若干年,而世坚卒,无子。夫人自誓不嫁,宗族敦迫,其守益坚。”[18]赵令讲夫人张氏:“屯卫捐馆,既除丧,君尚少,父以其无子,欲更嫁之,君泣,以死自誓不许。”[19] (四)对外交往的限制

北宋对宗妇的对外交往,出入宫禁等自由也有所限制。何兆泉先生在《两宋宗室研究——以制度考察为中心》中提及:“宋代对宗室婚姻、出入宫禁或京师、宾客交游以及任官差遣等多方面,可谓都是有严密的制度约束。而在生活小节上也是如此,宗室毕竟与庶民不同,起居门禁格外森严,一举一动都受到更多的限制和昼夜不断的监察。”[20]对于宗妇对外交往的约束,北宋采取的是礼法并济,礼节约束对于受教育程度较高的宗妇自不必多言。在法律上,如绍圣四年(1097),哲宗下诏:“宗室若妇女自外还京,并报宗正。”[21]宗妇在随丈夫离京外任回京后,须单独再向大宗正司申报。

总之,北宋的宗妇由于其皇室宗族的身份,日常的行为举止都代表着皇族,故在婚姻及对外交往等人身自主权上受到的约束和限制相较于民间妇女更为严苛。另外,受教育程度和修养也约束了宗妇的自主行为。 二、北宋宗妇的法律保护

北宋宗妇的社会地位探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北宋宗妇的社会地位探析作者:郑心蕾来源:《赤峰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8年第04期摘要:宗妇是皇族宗室的正妻,作为社会上层女性为北宋宗室成员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家庭中及社会上都有较高的地位。正是由于其皇族宗室的身份,故在婚姻及对外交往等方面相较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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