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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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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 2、其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

3、民事纠纷的解决机制可以分为私力救济、社会救济和公力救济。其中,前两种可称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在国外被称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简称ADR。

4、民事诉讼:指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诉讼案件的过程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及由这些活动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5、辩论原则:指当事人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各自陈述自己的主张和根据,互相进行反驳和答辩。凡是未经当事人辩论质证的事实,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6、辩论原则的内容:①辩论权的行使贯穿于诉讼的整个过程。当事人各方依法平等的享有辩论的权利;②当事人有权就同案件相关的各种争议问题展开辩论;③辩论原则普遍适用于各类民事诉讼案件,并且普遍适用于民事案件的各个阶段——法庭辩论是其集中表现阶段;④当事人既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进行辩论,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进行辩论;⑤作为法院裁判定案根据的事实,必须在开庭审理阶段经过当事人当庭辩论质证。

7、处分原则:指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8、处分原则基本内容:①当事人各方在民诉中依法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实体权利;②当事人的处分活动不得违背法律的基本规定,并且不得损害社会、国家以及他人合法权益;③处分原则适用于各种民事案件,且适用于民诉的各个阶段。

9、处分原则适用范围:①保障当事人各方有充分和均等的机会和手段行使自己的处分权;②对于当事人的处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以保证社会、国家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国家法律的基本规定不被践踏。

10、合议制度:指由三人以上单数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审判组织对民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活动。

11、合议庭的组成要求:1、第一审合议庭。由审判员、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必须是单数。合议制的法庭有两种组成形式,一种是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另一种是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可由2名陪审员、1名审判员组成,也可由1名陪审员、2名审判员组成。2、第二审合议庭。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民事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人数,必须是单数。3、再审合议庭。审理再审案件,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人民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院长或庭长参加合议庭时,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在审判实践中,助理审判员经院长或庭长指定,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

12、回避制度:人民法院审判某民事、经济案件,执行审判任务的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与案件具有一定利害关系,遇有法律规定的一定情形,应当主动退出本案的审理,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也有权请求更换审判人员。

13、回避对象有: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员、鉴定人、勘验人。

14、适用回避的法定情形:①审判人员或上述其他人员是本案当事人或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②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的公正审理。③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即本案的审判结果直接关系到审判人员或其有关人员的某种利益,在此情况下,审判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也应回避。

15、回避提出方式:自行回避、申请回避。 16、回避时间:进入实体审理之前提出。

17、回避必须有严格的审批手续: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员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18、公开审判制度其积极意义:①便于接受群众监督,能够提高办案质量;②有利于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更好地保护自己的实体权益;③实行公开审判,有助于案件的审理和纠纷的解决;④实行公开审判,有利于进行法制宣传教育。

19、不宜公开审理的案件:一是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二是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三是离婚案件和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愿意公开审理的案件;四是法律另有规定的其他不公开审理。

20、诉: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请求特定的法院就特定的法律主张或权利主张进行裁判的诉讼行为。 21、诉的种类:1、确认之诉。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2、给付之诉。指原告向被告主张给付请求权,并要求法院对此做出给付判决的请求。3、形成之诉。指原告要求法院变动或消灭一定法律状态的请求。

22、诉讼标的:指原告获得实体法上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23、反诉:正在进行的诉讼中,本诉的被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提出起诉的诉。

24、反诉的要件:①本诉正在进行中,辩论终结前;②反诉不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如果反诉属于其他法院专属管辖的,审理本诉的法院因为无权管辖,而不得将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③反诉能够与本诉适用同一程序;④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或与本诉请求在防御方法上有牵连;⑤反诉须由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 25、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指以自己的名义,就特定的民事争议要求人民法院行使民事裁判权的人及相对人。 26、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①海商事案件②专利纠纷案件③著作权纠纷案件④重大的涉港澳台民事案件⑤诉讼标的的金额大或者诉讼单位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的经济纠纷案件⑥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

27、证明对象应符合一下条件:1)该事实系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事实2)该事实具有试题法或程序法的意义3)双方当事人对该事实存在有争议4)该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的状态

28、财产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诉讼开始后,或者诉讼开始前,为保证日后给付判决审理执行,而对当事人真意的财产与本案的财产所依法采取的各种强制性保护措施的总称

29、先予执行的情形: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2)追索劳动报酬的3)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所谓紧急情况包括:①需要立即停止侵害、排除障碍的②需要立即制止某项行为的③需要立即返还用于购置生产原料、生产工具贷款的④追索恢复生产、经营的保险理赔的

30、起诉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厉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的

31、对不符合条件的起诉处理:1)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2)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在争议发生前或者争议发生后对合同纠纷资源达成书面仲裁协议,一方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种菜机构申请种菜3)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有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4)对裁判、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销的裁定除外5)对不属于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坚持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才发现本案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6)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间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7)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节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6个月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32、诉讼中止:在诉讼进行过程中,由于某些法定情形的出现而使本案诉讼活动难以继续进行时,受诉讼法院据此裁定暂时停止本案诉讼程序的制度

诉讼中止的具体使用情形:1)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2)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力义务承受人的4)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力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5)本案必须以另一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件尚未审结的6)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33、诉讼终结:并非诉讼在完成预定活动后的自然结束,而是指在诉讼进行构成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死亡 ,致使本案诉讼程序的继续进行已无可能或者已无必要时,由受诉讼人民法院据此裁定诉讼结束本案诉讼程

序的一种制度

诉讼终结的具体适用:①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②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③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④索赔赡养费、抚养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二者的区分:1)法律效果不同:诉讼终结直接导致本案诉讼程序的结束,是受诉法院了结案件的一种方式;诉讼中止则是案件诉讼程序的中途搁置,在通常情况下,中止诉讼上网原因消除后,诉讼程序即得以恢复。2)使用的法定情形不同:诉讼终结仅以一方当事人的死亡作为适用的前提,诉讼中止的适用情形则要复杂得多,而且表现为诉讼终结没有可供适用的概括性规定,故受诉法院只能严格地照章行事,不得自行酌情适用。

34、既判力:是指法院作出终局裁判一旦生效,当事人和法院都应当受该判决内容的拘束,当事人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主张与该判决相反的内容,法院也不得在以后的诉讼中作出与该判决冲突判断。

内容:1)当事人不得就该判决确定的实体法律关系另行起诉或申请仲裁。2)当事人不得在诉讼中提出与前诉判决的内容相互冲突的主张。3)法院不得作出与判决相互矛盾的判断4)后诉法院的裁判应该以前诉法院判决力为前提

35、上诉案件的裁判: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依法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依法改判:①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错误的,二审法院在确认一审判决对事实认定的同时,依法作出新的判决②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认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足的,二审法院在查清事实后予以改判3)撤销原判、发回重审:①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③对当事人在一审中已近提出的诉讼请求,原审法院未作出审理、判决,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④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在二审中参加诉讼,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⑤一审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上诉后,第二审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判决离婚的,经二审法院调解,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4)对不服裁定上诉的处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36、申请再审的情形: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7)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8)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9)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位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与本案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10)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的11)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12)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1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当事人在申请的条件:1)当事人在申请的对象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且准予提出再审申请的判决、裁定、调解协议。2)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内提出,特殊情形应延长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3)当事人申请再审,可以向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4)当事人申请再审必须符合法定情形

37、督促程序:人民法院根据债权人提出的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申请,不经过开庭审理,以债权人的主张为内容,直接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如果债务人不再法定期间提出异议,则支付令即发生强制执行效力的程序。

督促程序的特点:1)督促程序的适用范围具有特殊性2)督促程序的开始和终结具有特殊性3)督促程序是简易程序

38、公示催告程序:是指任命法院根据当事人基于法定理由的申请,以公示的方法催告不明的利害关系人在法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则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的非诉程序。

公示催告的特点:1)公示催告程序的主体是特定的,只有是被盗、遗失、灭失票据的最后持有人2)公示催告程序的目的是使被盗、遗失、灭失票据失去法律效力,从而使原持有人重新获得票据上的权利3)

公示催告程序的进行具有阶段性,分为公示催告阶段和除权判决两个阶段4)公示催告程序的适用范围包括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后的公示催告和除权5)公示催告程序本质上属于非诉程序,但从法院作出判决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来看,又兼具诉讼程序的某些特点。

39、民事执行:是指国家机关依责任的申请,依据执行,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1)执行合法原则2)执行当事人不平等原则3)执行适度原则4)执行及时原则5)执行穷尽原则

40、执行中止:人民法院依法执行案件,由于出现某种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执行程序,待特殊情况消失后,恢复执行程序,继续进行执行的情形

执行中止的适用情形:1)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延长期执行2)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确有理由的异议3)作为一方当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继承权或者承担义务4)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5)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况:①人民法院已受理被执行人为债务人的破产申请的②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③执行的标的物是其他法院或仲裁机构正在审理的案件争议标的物,需要等待该案件审理完毕确定权属的④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⑤仲裁裁决被申请执行人依据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不予执行请求并提供适当担保的

41、执行终结:在执行过程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执行程序没有必要或者不可能继续,因而依据结束执行程序。

执行终结适用的情形:1)申请人撤销申请的2)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继承,又无义务承担人的4)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力人死亡的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清偿借款,务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42、执行异议:是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方法法律法规规定的,请求执行法院予以救济的制度

民事诉讼法期末考试重点

民事诉讼1、民事纠纷:又称民事冲突、民事争议,是指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以民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纠纷。2、其特点:①民事纠纷主体之间法律地位平等;②民事纠纷的内容是对民事权利义务的争议。民事主体之间争议的内容,只限于他们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③民事纠纷的可处分性。由于民事纠纷是民事权利享有和民事义务承担的争议,基于私法自治原则,民事纠纷主体有进行处分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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