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动火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动火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火灾爆炸事故,依据《化学品生产单位特
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14)》、《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关于印发加强化工(危险化学品)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苏安监〔2016〕132号)及《江苏省精细化工企业动火作业安全规定》等地方法规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阿贝尔化学(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范围内从事临时
性用火作业的管理和固定用火区、固定用火点的管理。 3. 术语和定义
3.1 动火作业: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备以外的禁火区内可能产生火焰、
火花或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的作业。动火作业项目有: a)各种焊接、切割作业; b)使用喷灯等明火作业;
c)在易燃易爆区域内打磨、喷沙、锤击等产生和可能产生火花的作业; d)在易燃易爆区域内临时用电或使用非防爆电动工具、电气设备及器材; e)机动车进入正在生产的化工装置或罐区、在生产区域内设置自带动力源的
发电机和自带动力源的空气压缩机;
3.2 易燃易爆场所 :GB50016、GB50160、GB50074中火灾危险性分类为甲、
乙类区域的场所。
3.3属地:是指动火作业点所在的某一区域,该区域为企业组织架构中有明确管
理负责人的一个管理单元,如:分厂、车间、独立的生产装置、仓库等。 3.4固定动火区:是指由企业批准在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外划定,不需要办理《动
火安全作业证》的特定动火作业区域。
3.5禁火区:是指企业内具有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含设施),需要办理《动火安全
作业证》的区域。
3.6动火作业单位:实施动火作业的施工单位或队伍。
3.7第三方专业化服务单位:是指向企业提供动火作业管理服务的单位,包括专
业外包服务单位、中介服务机构、企业检维修队伍等。 4职责和资质 4.1 职责
4.1.1企业主要负责人
a)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b)负责组织制定、发布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组织评估动火作业基本安全管理条件;
c)负责保证动火作业必需的人员、安全设备设施及应急装备等安全保障的投入; d)负责审批特殊动火作业和固定动火区;因故外出时可授权其他负责人审批特殊动火作业;
e)必要时应指派专人或聘请第三方进行动火作业现场的监督管理。 f)负责签发动火作业审批人资格证。 4.1.2 安全管理部门
a)企业安全管理部门为动火作业安全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指导、监督、检查、考核属地动火作业安全管理情况;
b)负责制修订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动火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管理、动火作业器具管理等相关安全管理制度;
c)负责组织对特殊动火作业方案和应急预案的审查;
d)负责对动火作业审批人、动火人、监火人、参与动火作业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考核,颁发企业监火人资格证; e)负责对企业的动火作业进行监督、检查; f)负责对动火人、监火人资质的审查。 4.1.3动火作业负责人
a)动火作业负责人是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监督管理。
b)负责动火作业现场安全交底,组织并参与作业前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掌握作业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安全措施,并告知作业人员、监火人员。 提出动火作业申请,负责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确定分析项目,带领分析人员到用火点进行分析,根据分析结果判定分析数据是否合格。 c)负责组织动火作业完工验收,组织检查、清理动火现场。 4.1.4动火人
a)参与动火作业危害因素辨识、风险分析和安全措施的制定,熟知动火作业现场存在的风险及控制措施; b)确认相关动火作业安全措施;
c)确认动火作业内容、动火方式、动火部位、地点和时间;
d)遵守企业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管理,执行“三不动火”原则,即无未经批准的动火安全作业证不动火、监火人不在现场不动火、防火措施不落实不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