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联营合同》由好又多连锁超市(以下简称“甲方” )和联营商(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
甲 方:好又多裕峰明星店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乙 方: 地 址: 电话号码: 传真号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双方本着公平自愿、相互协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缔结如下合同: 1、联营形式及经营项目
1.1甲方同意提供 店 楼 区 号的场地(具体位置、面积详见
双方确认的红线图),其经营品种为: 经营业种 经营业种说明 特别说明 乙方所经营的商品不得与甲方卖场已经营商品产生冲突,否则,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 商品名称 备注 1.2乙方如需变更经营许可项目和内容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到甲方书面认可后,
方可变更经营。
1.3合同期内,乙方在未得到甲方许可时,无论整体或局部都不得以任何形式将使用权或经营权转让给
第三者(包括作为担保抵押、营业转让以及兼并的情况在内),不得将甲方提供的物件转借他人(包括共同使用的物件等)以及与此相当的行为,不得与第三者合作经营专柜,不得做有损甲方的行为。 1.4乙方经营过程因乙方原因发生的差错、债权债务、经济纠纷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甲方既不干涉,
也不承担任何责任,且乙方行为不得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对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内部装修
2.1乙方在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场地内负责内部装修,按来装去丢原则,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 2.2乙方的同步装修设计及施工方案必须于 年 月 日前提交甲方,得到甲方认可后
方可实施。
2.3乙方专柜(厅)工程必须配合整体工程,符合有关消防安全要求和工程质量标准要求,在甲方的监
督下,按计划并且安全有效地进行,因装修工程引发的事故责任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2.4乙方对营业区内的装修、照明、水电容量、煤气容量等进行变更时,必须事先向甲方提出申请,得
到甲方认可后,在甲方的监督下进行施工,其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
2.5乙方应于 年 月 日以前完成全部装修工程且不能影响甲方整体营业。 2.6乙方重新进行装修必须经甲方同意并按“来装去丢”原则执行。 2.7乙方产品营业区内的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 3、联营酬金及资金往来结算办法
3.1乙方使用甲方场地、相关设施,以甲方名义从事经营活动,需每月向甲方支付联营酬金。 3.2联营期间保底销售计划划分如下: 月份 保底 销售 3.3鉴于有第3.2条之约定,甲方按如下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之约定向乙方抽取酬金。 3.3.1如果没有第3.2条之约定,甲方则按【 □1.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的 %; □2.人民
币 元/月的固定金额 】抽取酬金。
3.3.2 基于有第3.2条之约定,如果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低于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甲方
则按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的 %抽取酬金。
3.3.3 基于有第3.2条之约定,如果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超过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则甲
方先按第3.2条所约定的该月份销售额指标的 %抽取酬金;乙方专柜实际销售额超过第3.2条所约定的月份销售额指标的部分,甲方再按照 %抽取酬金;两者累计。
3.4乙方经营时间不足一个月时,按日平均应交费用乘以实际经营天数向甲方交纳费用,免去奖励部分。 3.5甲方因整体布局的需要,需对乙方场地进行调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的工作。乙方的营业情况每
三个月应接受甲方评鉴一次,各月份专柜实际销售额未达到甲方规定或未达到第3.2条分解到各月份的销售额指标时,甲方可调整其专柜位置或减少专柜营业面积或单方面终止本合同。
3.6结算:乙方所有营业收入必须由甲方统一收取。甲方按照下列方式进行结算:以乙方在结算期内的
实际销售金额扣除联营酬金及其他费用作为结算依据,每月 日甲方为乙方办理结算手续,结算手续办完7日内甲方为乙方付款。如遇节假日,则付款日期顺延。如甲方有替乙方代垫款项、支付罚款和赔偿违约金以及管理费用时,甲方有权在货款中进行扣除。 3.7乙方营业额不足支付应付费用时,必须在结算前付清。
3.8若期限内乙方未付清本条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列款项时,甲方每天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
金。 4、保证金
4.1乙方在本合同签订时,必须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元的保证金。保证金不计利息,甲方在确
认保证金到帐后,向乙方开出保证金收据。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合计 4.2甲方在本合同期满或乙方撤柜三个月后,保证金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4.3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的原因需解除合同,甲方与乙方未取得一致意见时,乙方保证金不予退还。 5、费用分担
5.1甲方提供公用照明。乙方专柜展示用电,需单独装表计量,所耗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需单独用
水,按实际使用量和当地供水部门价格计算,费用由乙方承担。 5.2国家职能部门对乙方进行抽检等正常收费由乙方负担。
5.3乙方派驻人员必须穿着甲方的营业员工作制服,工作制服由甲方按成本价向乙方提供。特殊情况着
装必须经甲方同意。
5.4乙方出售的商品应使用有甲方标志的标价牌、手提袋及包装袋、销售单据等耗材,未经甲方书面同
意,不得使用其他耗材。所有耗材由甲方统一设计制作或购买,乙方按实际使用数量付给甲方成本费或者按照甲方当月实际销售额的 %支付费用(但当该月领取耗材的实际金额超过当月销售额的此比率时,乙方应补交超额部分的耗材费用)。乙方进入甲方卖场销售的商品的外包装属于甲方所有,由甲方统一处理,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外包装带离甲方卖场,否则以乙方违约论,则乙方必须向甲方交纳人民币50—100元/次的违约金。
5.5上述各费用除国家规定科目以外的其他费用每年视物价指数等情况进行调整。 5.6其他收费方面如有责任不明的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5.7上述款项必须在约定期限内缴清,否则甲方每天加收乙方拖欠款项总额的1%的违约金。 6、营业额现金管理
6.1乙方使用甲方设定的收银机、收银单,并且接受甲方的监督、管理。乙方每日的营业收入由甲方统
一保管。
6.2乙方将每次销售商品的营业收入交由收银员输入收银机,不得有营业款短报及漏开的现象。如有上
述行为存在,经核实,乙方必须向甲方支付该金额的十倍的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3乙方如有不向顾客开具收银单或场外交易的行为,经甲方查明后,乙方须向甲方支付未开具收银单
金额的十倍违约金。如该行为给顾客造成损失,则由乙方负责赔偿。
6.4如顾客需要开具发票时,乙方员工应代为办理开具发票事项,否则,如甲方因此受到相关职能部门
查处所遭受的损失由乙方赔偿。 7、营业区的管理
7.1乙方必须在签约的营业区按甲方的指定日开始营业,若甲方确认乙方不能如期开业时,每延期一天
须向甲方支付 元的违约金。
7.2甲方规定统一营业时间,未经甲方许可,禁止乙方在规定营业时间内停业,或者在甲方规定营业时
间外营业。
7.3由于乙方人员(含来访者和承包人)违反管理规则或过失造成本商场或指定营业区的物件损坏时,
乙方必须与甲方迅速取得联系并负责承担因修理而发生的费用。 7.4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统一管理,协助甲方做好经营及管理工作。 8、商品管理
8.1乙方经营的商品和经营行为必须符合《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价格法》、《反不正当
竞争法》以及中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经销假冒、伪劣、过期、计量不足的商品,乙方对所经销
的商品实行质量“三包”,如有质量问题,应按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负责维修、更换或退货,并按甲方对质量负责的惯例或做法处理。
8.2乙方经营商品价格,不能违背《价格法》的规定。因价格原因引起的消费投诉(含售价高于甲方商
场以外的专柜或专卖店),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超出差价部分十倍的违约金,并无条件办理退换货品或退还差价,并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8.3乙方经营的商品不得有侵犯他人商标权、著作权、代理权、专利权、图案权等行为,不得陈列和销
售法律与政府规定的违禁物品,如违反,乙方除负有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外,甲方有权清退商品并中止合同,同时乙方还必须向甲方赔偿不少于人民币壹万元的名誉损失费,直至扣除乙方所有货款和留置货物。
8.4乙方对所陈列的商品依照中国政府的有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乙方经销进口商品时,必须向甲方提
供进口手续资料的副本,如乙方进口的商品手续资料残缺、进货渠道不明,则该商品不得上柜销售,否则一切法律责任由乙方负担。如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时,乙方必须对此作出赔偿。
8.5乙方销售的商品以《商品采购协议单》审定的范围为限,乙方如需新增或变更营业项目和商品,必
须先报甲方书面同意,上柜商品须经甲方审核,并使用甲方统一的商品标价签和有关进销单据方可陈列销售。
8.6乙方必须无条件接受甲方的货品、物价、质量管理制度,并承诺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由于乙方的
商品质量原因给顾客和甲方的利益、名誉、企业形象造成损害时,乙方必须立即接受退货并承担全部法律和经济责任;对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8.7乙方不得有不正当的竞争行为,乙方的促销行为被判明侵犯他人利益时,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中止该
促销行为。若乙方不立即中止,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8.8乙方在甲方门店经营中必须保证商品充足、陈列丰满,其基本库存量应保证达到一周的正常销售量
(生鲜等特殊商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如乙方未达到甲方库存要求,则乙方应按5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8.9专柜商品如发生数量短缺损失由乙方自己负责承担损失。 9、促销人员管理
9.1本合同所称“促销员”是指乙方派驻甲方商场并代表乙方负责商品销售的所有工作人员。 9.2甲方核定乙方派驻甲方商场的促销员人数为 人/门店,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随意增加或
减少所派遣的促销员。乙方在选派或更换促销员时,必须提前 日向甲方提交名册,按甲方的有关要求办理相关的手续,并且乙方的促销员必须参加甲方组织的员工培训,并缴纳一定的培训费用。
9.3乙方的促销员,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其工资和福利、保险等由乙方自行承担,其标准不能
低于国家有关政策之规定;乙方促销员的工作时间不得与国家规定的劳动时间等政策法规相抵触。 9.4乙方对自己促销员的行为必须承担全部责任,乙方促销员如有违法违纪行为,由乙方承担法律责任
和经济责任。
9.5乙方自聘促销员必须严格执行甲方服务规范,无条件接受甲方现场管理人员的管理,不得以任何理
由与顾客发生争执。
9.6乙方所有促销员必须身着甲方规定的制服,另有约定除外。 10、促销管理与费用
10.1乙方可在其经营范围内自主开展促销活动。
10.2乙方举办的促销,须以甲方名义对外宣传(包括各级媒体),必须事前报甲方批准后方可进行,以
不影响甲方整体经营和形象为原则。如因促销内容和方式与甲方的经营活动相冲突时,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统一调整。
10.3乙方因促销产生的销售,原则上与本合同第3条中保底及扣点不发生冲突,即甲方按正常销售收
取联营酬金;如需对促销产生的销售执行不同的扣点,以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为准,但前提是不影响基本保底金额。
10.4甲方在节假日或因竞争需要开展主题促销,以共同扩大市场份额,乙方应配合参加,以达到整体
效应。因组织、宣传、让利等原因产生的费用,乙方须根据该档促销期内之销售占比负担一定比例的费用。
10.5乙方单独组织的大型促销,报甲方批准后,甲方配合执行。 11、有效期限
11.1本合同的有效期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11.2乙方希望续签本合同时,必须在本合同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后,可续签合同。
11.3合同期满前三个月,乙方未提出合同续签申请,或者根据规定双方就续签未达成协议,期满时,
本合同自行终止。
11.4乙方在合同期限内有持续经营的义务,如事先未得到甲方书面同意擅自中止营业时,乙方必须依
以往的最高日营业额作为计算付费标准,自停止日至本合同期满之日止按天数计算费用支付给甲方。
12、商品贿赂之禁止
12.1乙方被发现以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予以甲方员工,如“回扣”、“招待”、“娱乐”、“购房”、“就业”、
“国内或国外旅游”、“馈赠”、“购物折扣”及其他一切对甲方员工及其家属物质上任何形式受益者,皆视为商业贿赂。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双方之合同,如情节严重涉及刑责,则甲方可提交司法部门依法处理。
12.2乙方对于甲方任何员工所要求之任何形式的不当得利应予以拒绝,并主动提供给甲方相关证据予
以查处。
13、甲方对下述情况不负有责任
13.1非甲方责任引起的火灾、自然灾害、设备故障、政府行为、其他不可抗力事件造成损失,甲方不
负责任。
13.2乙方在营业区内发生的任何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的损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14、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如违反本合同上述各项规定,对方均有权终止本合同,违约一方应负责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除合同条款中已有的违约金以外,其余有违约行为的一方应向对方支付不少于人民币5000元的违约金。是选择赔偿损失或支付违约金,按《合同法》的规定办理。
乙方的代理人、指定人或受雇人如违反本合同的行为,均视为乙方自己的行为。
15、其他
15.1甲乙双方如有下列情况发生,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①公司组织及主要人事变更;
②公司地址、电话变更; ③派驻店铺代表人、负责人变更; ④应通报的其他重要事项。
15.2乙方必须取得商品经营所必须的一切手续,手续费用由乙方承担,因乙方手续延误而造成的责任,
由乙方负责。
15.3本合同内容在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至乙方开始营业日这一期间内同样具有法律效力。
15.4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
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在修改文件生效前,双方仍应按本合同规定的内容执行。
15.5本合同所称的附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本身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6本合同经双方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且加盖公司签章后生效。
15.7如出现合同纠纷时,双方应本着诚意协商解决。若经甲乙双方协商仍无法解决,则由甲方总部所
在地法院诉讼解决。
15.8本合同一式俩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15.9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章 )好又多超市裕峰明星店 乙方:(签章 )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 址: 地 址 :
年 月 日签订 年 月 日签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