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1986)
【法规类别】组织法法制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 【发布部门】201 【发布日期】1986.12.02 【实施日期】1986.12.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四十九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李先念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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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决定
(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宪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一、 第六条改为第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 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八条,第二款修改为:“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
、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并由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二、 第七条改为第八条,第三项修改为:“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五项修改为:“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 2 / 4
第六项和第七项合并为一项,作为第六项,修改为:“选举本级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须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该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第十二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不适当的决议”。
第十六项改为第十五项,修改为:“保障宪法
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三、 第八条改为第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内的财政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第十一项改为第十二项,修改为:“保障宪法
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
四、 增加第十三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本次会议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
“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设副秘书长若干人;副秘书长的人选由主席团决定。”
五、 第十条第二款改为第十四条,修改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选举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会议, 并负责召集下一次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六、 增加第十五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 3 / 4
镇的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七、 第十三条修改为三条,作为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第四十五条: “各专门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主席团在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委员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的个别副主任委员和部分委员,由主任会议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各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订有关议案;对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
“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在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中提名,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
增加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八、 第十四条修改为两条,作为第十七条、第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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