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双酚 A 普查检验方案
一、工作目标
通过对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 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抽样检验, 摸清进出口食品接触产品中双酚 A 迁 移量及游离酚等
的合格情况,为总局发布相关预警通报、制定相关进出口检验控制政策提供支持。
二、工作内容
(一)普查检验抽样:对规定时间段内全国进出口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品接触产品实 施抽样。
(二)专项检测和统计分析
对所抽样品进行实验室双酚 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 对普查检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形成区域及 全国普查报告。
(三)普查信息通报
按法定程序向有关部门通报;按法定程序向公众发布。
三、组织机构
(一)组织协调:总局检验监管司
(二)参与单位:所有直属检验检疫局
(三)联系汇总单位:深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四、实施步骤与时间安排
本次普查检验实施时间为 2009年12月 10日至 2010年3月31日。分段实施如下:
(一)普查检验抽样
工作内容:对 2009 年 12 月 10 日至 2010 年 2 月 28 日间进出口的聚碳酸酯类和环氧树脂类及其他相关的食 品接触产品
(具体产品种类清单见附件 1)实施普查抽样。
各直属检验检疫局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相关产品的抽样。原则上普查期间列入清单上产品的所有进口批次
都应进行抽样,但同种产品(同一生产商、品牌和进口国,同一材质、器型)抽样三个批次后可不再抽取普查
样品; 对出口批的普查抽批数, 以各直属局 2008 年出口批次为基础, 以既能确保从统计学上获得本区域的科学 普查结论、又
适当平衡总体普查工作量为原则,按附件 2 确定。
抽样依据及要求: 按照 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4.1 规定的方法
实施进出口批次的抽样(具体抽样要求见附件 3)。
抽样时应记录产品名称、 进口国别 /出口目的地、 生产商、 品牌、材质(对出口产品还应记录原材料牌号) 器型以及生产
日期和批号,填写现场抽样记录单。必要时对取样过程做好照片或影像资料取证工作。对样品加 贴封识,并将抽样记录单复印件及
产品说明(含使用说明)随封好的样品送交检测实验室。
(二)专项检测
工作内容: 完成所抽样品的实验室双酚 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专项检测。 对进口产品检测双酚 A 迁移量及 酚/游离酚项
目,对出口产品根据出口国不同,按附件 4 确定检测项目。
检测依据:
1 、进口产品
双酚 A 检测: GB/T 23296.16-2009 《食品接触材料 高分子材料 食品模拟物中 2,2-二(4-羟基苯基)丙烷
(双酚A)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浸泡条件等前处理条件参照 GB/T 23296.1-2009指南的规定)
酚/游离酚检测: GB/T 5009.69-2008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
2 、出口产品:见附件 4 本次抽查样品的检测由实施抽样所在地(或就近)的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实验室完成。实验室检测完
成后应 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提交有关检验检疫局。
(三)合格评定 工作内容:进行抽检批次双酚 A 迁移量及游离酚等的合格评定。
判定依据:
1 、进口产品
双酚A :按GB 9685-2008《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的规定, 移量(SML)不得超过0.6 mg/kg。对塑胶制品等其他普查产品中双酚
A迁移量只做检测,
在涂料中双酚 A 特定迁
统计超过 0.6 mg/kg的
批次数,不做合格评定。
酚/游离酚:
对聚碳酸酯类,酚w 0.05 mg/L (GB 14942-94《食品容器、包装材料用聚碳酸酯成型品卫生标准》) 对环氧类内涂层,游离酚w 0.1mg/L ( GB11677-1989《水基改性环氧易拉罐内壁涂料卫生标准》
;GB4805-1994
《食品罐头内壁环氧酚醛涂料卫生标准》; GB9682-1988 《食品罐头内壁脱模涂料卫生标准》 )
2、出口产品:见附件 5 各有关检验检疫局根据实验室《检测报告》,依照上述判定标准,对抽取批次的双酚 A 迁移量或游离
酚等
是否符合我国或出口目的地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进行合格评定,并依据评定结果对报检批次按照检务规定出 具相应单证,对不合
格批次按总局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 统计分析及汇总上报
工作内容: 各直属局完成本辖区普查检验数据分析和工作总结并汇总至深圳局 (内容与格式见附件 6和7);
深圳局上报至总局检验司。
时间要求:各直属局于 2010 年 3 月 20 日前完成总结并汇总至深圳局;深圳局于 2010 年 3 月 31 日前完成 最终总结和整
体数据分析并上报至总局检验监管司。
(五) 信息通报与对外发布 工作内容:将视情况通报国务院有关部委;必要时按程序向公众发布。
六、普查工作联系机制
总局检验监管司联系人:董辉
深圳局联系人:。
各参与局应在 2009年 12月 15日前将本次普查活动的指定联系人报总局检验司,同时抄报深圳局。
附件: 1.普查抽取产品品种范围
2. 出口普查抽批数的确定
3. 普查工作抽样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