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热料提升逆止装置应完好有效;
3 运料车刹车装置制动应可靠有效;制动盘不应有油污及烧伤; 4 布袋温度超过设定温度时,布袋温度控制器应能切断燃烧器工作; 5 电气系统中设置的短路、失压、过载和跳闸反馈保护装置应完好有效; 6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7 避雷器应定期检测。
5 桩工机械
5.1 一般规定
5.1.1 桩工机械主要工作性能应达到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各项技术参数. 5.1.2 打桩机操作、指挥人员应持有效证件上岗。
5.1.3 桩工机械使用的钢丝绳、电缆、夹头、卸甲、螺栓等材料及标准件应有制造厂签发的出厂产品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技术性能参数等文件。
5.1.4 桩工机械所使用的燃油、润滑油、液压油、二硫化钼等油脂应符合设备使用说明书规定要求;冷却水不应使用硬水或不洁水。
5.1.5 施工现场配置的供电系统功率、电压、电流应符合桩工机械设备的规定要求。 5.1.6 桩工机械所使用的电缆、电线应有制造单位签发的出厂产品合格证,且技术参数应匹配合理,符合规定要求。
5.1.7 桩工机械配置的各类安全保护装置,应齐全完好、灵敏可靠,不应随意调整或拆除。 5.1.8 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安装应正确,动作应灵敏可靠。
5.1.9 桩工机械在靠近架空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与架空高压输电线路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表6.1.3 的规定。
5.1.10 施工现场的地基承载力应满足桩工机械安全作业的要求;打桩机作业时与河流、基坑坡沟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4m。
5.1.11 桩工机械零部件应齐全,各分支系统性能应完好,并能满足使用要求,不应带病作业。
5.1.12 桩工机械外观应整洁,不应有油污、锈蚀、漏油、漏气、漏电、漏水。 5.1.13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打桩机结构件、附属部件应齐全,主要受力构件不应有失稳及明显变形; 2 金属结构件焊缝不应有开焊和焊接缺陷;
3 金属结构件锈蚀(或腐蚀)的深度不应超过原厚度的10%;
4 金属结构杆件螺栓连接或铆接不应松动;不应有缺损,关键部件连接螺栓应配有防松、防脱落装置,使用高强度螺栓时应有足够的预紧力矩;
5 钢丝绳的使用应符合本规程第6.1.8 条的规定。 5.1.14 传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离合器接合应平稳,传递和切断动力应有效,不应有异响及打滑;
2 传动机构的齿轮、链轮、链条等部件应能有效传递动力,齿轮啮合应平稳,不应有异响、干磨、过热;
3 联轴器不应缺损,连接应牢固,橡胶圈不应老化,运转时不应有剧烈撞击声; 4 传动机构的防护罩、盖板、防护栏杆应齐全,不应有变形、破损。 5.1.15 液压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液压系统运转应平稳,系统内应防止过载和冲击的安全装置,其调定压力应符合机械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2 液压泵、液压马达工作时不应有异响,其他液压元器件应满足使用要求;
3 液压管路不得有泄漏,管接头、各类控制阀等液压元件不应漏油,液压软管不得有破损、老化,易受到损坏的外露软管应加防护套;
4 使用的液压油应符合说明书要求,进口桩机选用国产液压油应选择技术参数相近的标号;工作时,液压油油温不应大于80℃,油量应符合规定要求;
5 过滤装置应齐全,滤芯、滤网应保持清洁,不应有破损。 5.1.16 吊钩和吊环应符合本规程第6.1.4 条的规定。 5.1.17 卷筒和滑轮应符合本规程第6.1.5 条的规定。 5.1.18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排列应整齐,连接卡固应牢靠,电线电缆应按规定配置,绝缘性能应良好,不应有损伤、老化、裸露;
2 电气开关、按钮、接触器等电气元器件动作应灵敏,操作应可靠; 3 各类电气指示仪表不应有破损,性能应良好,指示数据应准确; 4 电气箱安装应牢固,门锁应完好,并有防雨防潮措施。 5.1.19 制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额定载荷下,桩基常闭式制动器应能有效地制动;
2 制动器的零部件不应有裂纹、过度磨损、塑性变形、开焊、缺件等缺陷;
3 制动轮与制动摩擦片之间应接触均匀,不应有污垢,制动片磨损不应超过原厚度的50%
且不应露出铆钉,制动轮的凹凸不平度不应大于1.5mm;
4 制动踏板行程调整应适宜,制动应平稳可靠。
5.2 履带式打桩架(三支点式)
5.2.1 桩架立柱的后支撑杆、中间节应具有互换性,立柱竖立时应保持垂直。
5.2.2 桩架立柱导向管磨损量不宜超过2mm,导向抱板与桩架立柱导向管的配合间隙应小于7mm。
5.2.3 柴油机应符合本规程第3.1.7 条的规定。 5.2.4 蓄能器的工作压力应达到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5.2.5 电气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管线、元件不应有损伤、老化,连接卡固应可靠,绝缘性能应良好; 2 电气开关、按钮、电磁阀等电气元件动作应灵敏,定位应准确,操作应可靠; 3 各类电气指示仪表不应有破损,性能应完好,指示数据应准确;
4 电瓶固定应牢固,电解液液面应高出极板10~15mm;免维护电瓶的标志应符合规定; 5 配置的照明灯、喇叭应齐全,功能应有效。
5.2.6 操纵室门窗开关应自如,门锁应完好,玻璃不应有破损,视野清楚。
5.2.7 各类操纵手柄、按钮动作应灵活,行程定位应准确可靠,不应因振动而产生离位。 5.2.8 回转机构工作应平稳,转向时不应有明显晃动或抖动。
5.2.9 履带板不应有缺损和严重磨损,行走链条与轮齿啮合位置应准确,不应有偏磨。 5.2.10 上部履带挠度应控制在40~60mm 范围内,行走不应跑偏。
5.2.11 驱动轮、引导轮、链轮、支重轮、托链轮、轴套的磨损不应超过耐磨层的50%。 5.2.12 电磁阀制动开关应灵敏可靠,制动性能应良好。
5.3 步履式打桩架
5.3.1 动力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置的卷扬机应符合本规程第6.7 节的规定;
2 机架安装牢靠,各部件连接螺栓不应有松动,机座底部的地脚螺栓不应缺损; 3 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得有异响及过热。
5.3.2 操作手柄、电气按钮动作应灵敏,行程定位应准确可靠,不应因振动而产生移位。 5.3.3 回转机构工作应平稳,回转时不应有明显抖动、卡滞。 5.3.4 蝶形弹簧不得有塑性变形,小滑船提起时应能自动回位。
5.3.5 大小滑船不应缺损、明显变形;焊缝不应有开裂;支重轮、托轮转动应自如;轴套
磨损不应超过耐磨层的50%。
5.3.6 液压顶升缸配置的液压锁应性能良好,顶升、滑轮缸不应有内泄外漏。 5.3.7 安全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系统应有短路、过载和失压保护装置,且灵敏可靠; 2 卷扬机配置的棘爪不应有裂纹,动作应灵敏可靠。
5.4 静力压桩机
5.4.1 压桩机配置的起重机附属部件应齐全,外观应整洁,不应有明显变形、缺损,起重性能应能达到额定要求。
5.4.2 起重装置配置的柴油机应符合本规程第3.1.7 条的规定。 5.4.3 配重块安装应稳固,排列应整齐有序。 5.4.4 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得有异响及过热。
5.4.5 顶升、滑移、夹持机构的液压缸、液压管路、各类控制阀等液压元件不应有泄漏。 5.4.6 压力表应能准确指示数据。 5.4.7 夹持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夹持机构运行应灵活,夹持力应达到额定指标; 2 夹持板不应有变形和裂纹。
5.4.8 电气系统中设置的短路、过载和漏电保护装置应齐全,且灵敏可靠。
5.5 转盘钻孔机
5.5.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杆应无弯曲变形;不应有严重锈蚀、破损;磨损量不应超过使用要求;
2 钻架的吊重中心和转盘的卡孔及与护筒管中心应在同一轴线上,其偏差应小于20mm; 3 水龙头密封性能应良好,不应有泄漏,转动应自如;导向轮应转动灵活,钻进时,在导向槽中不应有卡阻。
5.5.2 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异响及过热。 5.5.3 行走机构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行走、滑移的滚筒应平直,几何尺寸应符合要求,不应有严重塑性变形和裂纹;道木铺垫应平整;
2 卡瓦与走管结合面应良好,安装应牢固,行走、滑移不应有卡阻。 5.5.4 转动部位和传动带配置的防护罩应齐全,安装应牢靠。
5.6 螺旋钻孔机
5.6.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钻杆不应有弯曲,钻头、螺旋叶片磨损不应超过20mm;
2 动力箱钻杆中心、中间稳定器和下部导向圈应在同一条轴线上,中心偏差不应超过20mm。
5.6.2 动力箱配置的电机运行应平稳,不应有异响及过热。
5.6.3 动力箱传送动力的三角带松紧应适度,不应打滑、缺损、老化。
5.7 筒式柴油打桩机
5.7.1 整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筒式柴油打桩锤附属部件应齐全,上、下缸体不应有裂痕和严重锈蚀; 2 燃油泵、机油泵等附属部件连接应牢固;
3 燃油系统、润滑系统管路固接应良好,油路应畅通,管接头不应有渗漏,橡胶管不应老化;
4 水冷式柴油打桩锤不应有内泄、外漏,冷却水量应符合要求; 5 风冷式柴油打桩锤下汽缸散热片应保持清洁,不应有油污;
6 活塞环、阻挡环、导向环、半圆挡环磨损量不应超过说明书规定,缸体内应清洁,不应有异物;
7 起落架、导向抱板磨损量不应大于4mm,抱板与桩架立柱导向杆间隙不应大于7mm。 5.7.2 缸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上下缸体应保持同轴,内壁应平滑,上下缸体连接螺栓紧固并应安装防松装置,锤工作时汽缸连接螺栓不应松动;
2 橡胶缓冲垫圈卡固应牢靠,锤钻与橡胶缓冲垫圈的接触面不应小于缓冲垫圈原底面积的2/3;
3 下缸体法兰与钻座间隙不应小于7mm; 4 缸体密封性能应良好,下缸体下方不应漏气。 5.7.3 燃油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泵供油柱塞不应严重内泄,供油量应达到规定要求,油量控制档位操作应灵活准确;
2 供油曲臂磨损不应超过说明书的规定,紧急停锤装置操作应灵活可靠,控制拉绳粗细应适当,承受拉力应达到说明书的要求。 5.7.4 润滑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