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职责权限,规范董事会运作程序,健全董事会的议事和科学决策程序,充分发挥董事会的经营决策中心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XX资产经营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对股东大会负责,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赋予的职权范围内行使决策权。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为公司章程的补充性文件,并与公司章程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议事规则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董事、董事与董事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第二章 董事会职责
第四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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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七)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份或者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八)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的风险投资、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事项;
(九)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选举或更换董事长、副董事长,聘任或者解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一)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二)制订公司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听取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汇报并检查公司高级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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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的工作;
(十六)法律、行政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五条 董事会应当在《公司法》、《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干涉董事对自身权利的处分。
第三章 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第六条 董事会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每年首次定期会议应于上一会计年度审计完结之后的二个月内召开。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董事长不能履行职责,由副董事长或由董事长指定一名董事代其召集董事会会议,董事长和副董事长无故不履行职责,亦未指定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责的,可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负责召集会议。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长应在十五个工作日以内召集临时董事会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三)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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