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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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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3 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 2 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

3 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有观众席位时府至少设1个轮椅席位;

4 县、市级及以上图书馆应设盲人专用图书室(角).在无障碍入口、服务台、楼梯间和电梯间入口、盲人图书室前应设行进盲道和提示盲道; 5 宜提供语音导览机、助听器等信息服务。

8.7.4 剧场、音乐厅、电影院、会堂、演艺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座位数为300座及以下时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300座以上时不应少于0.2%且不少于2个轮椅席位;

2 演员活动区域至少有1处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3.9节的有关规定的要求,贵宾室宜设1个无障碍厕所。

8.8 商业服务建筑

8.8.1 商业服务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百货店、购物中心、超市、专卖店、专业店、餐饮建筑、旅馆等商业建筑,银行、证券等金融服务建筑,邮局、电信局等邮电建筑,娱乐建筑等。

8.8.2 商业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公众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3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大型商业建筑宜在男、女公共厕所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的同时且在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4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8.8.3 旅馆等商业服务建筑应设置无障碍客房,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100间以下,应设l间~2间无障碍客房; 2 100间~400间,应设2间~4间无障碍客房; 3 400间以上,应至少设4间无障碍客房。

8.8.4没有无障碍客房的旅馆建筑,宜配备方便导盲犬休息的设施。

8.9汽车客运站

8.9.1 汽车客运站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包括各类长途汽车站。

8.9.2 汽车客运站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前广场人行通道的地面应平整、防滑、不积水,有高差时应做轮椅坡道;

2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宜设置为平坡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3 门厅、售票厅、候车厅、检票口等旅客通行的室内走道应为无障碍通道; 4 供旅客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每层至少有1处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或在男、女公共厕所附近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且建筑内至少应设置1个无障碍厕所;

5 供公众使用的主要楼梯应为无障碍楼梯; 6 行包托运处(含小件寄存处)应设置低位窗口。

8.10 公共停车场(库)

8.10.1 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其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I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2 Ⅱ类及Ⅲ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停车数量2%,且不少于2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3 Ⅳ类公共停车场(库)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8.10.2 设有楼层公共停车库的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宜设在与公共交通道路同层的位置,或通过无障碍设施衔接通往地面层。

8.11 汽车加油加气站

8.11.1 汽车加油加气站附属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l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宜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8.12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

8.12.1 高速公路服务区建筑内的服务建筑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物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2 男、女公共厕所应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8.13城市公共厕所

8.13.1 城市公共厕所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独立式、附属式公共厕所。

8.13.2 城市公共厕所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l 出入口应为无障碍出入口;

2 在两层公共厕所中,无障碍厕位应设在地面层;

3 女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男厕所的无障碍设施包括至少1个无障碍厕位、1个无障碍小便器和1个无障碍洗手盆;并应满足本规范第3.9.1条的有关规定;

4 宜在公共厕所旁另设l处无障碍厕所;

5 厕所内的通道应方便乘轮椅者进出和回转,回转直径不小于1.50m; 6 门应方便开启,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800mm; 7 地面应防滑、不积水。

9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无障碍建设与改造

9.1 实施范围

9.1.1 历史文物保护建筑进行无障碍设计的范围应包括开放参观的历史名园、开放参观的古建博物馆、使用中的庙宇、开放参观的近现代重要史迹及纪念性建筑、开放的复建古建筑等。

9.2 无障碍游览路线

9.2.1 对外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设计无障碍游览路线,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文物建筑宜尽量满足游客参观的需求。

9.3 出 入 口

9.3.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对游客开放参观的文物建筑对外的出入口至少应设l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3.2 展厅、陈列室、视听室等,至少应设l处无障碍出入口,其设置标准要以保护文物为前提,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3.3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对外接待用房的出入口宜为无障碍出入口。

9.4 院 落

9.4.1 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游览通道的路面应平整、防滑,其纵坡不宜大于1:50,有台阶处应同时设置轮椅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4.2 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内可不设置盲道,当特别需要时可设置,且应与周围环境相协调。

9.4.3 位于无障碍游览路线上的院落内的公共绿地及其通道、休息凉亭等设施的地面应平整、防滑,有台阶处宜同时设置坡道,坡道、平台等可为可拆卸的活动设施。

9.4.4 院落内的休息座椅旁宜设轮椅停留空间。

9.5 服务设施

9.5.1 供公众使用的男、女公共厕所至少应有1处满足本规范第8.13节的有关规定。

9.5.2 供公众使用的服务性用房的出入口至少应有1处为无障碍出入口,且宜位于主要出入口处。

9.5.3 售票处、服务台、公用电话、饮水器等应设置低位服务设施。

9.5.4 纪念品商店如有开放式柜台、收银台,应配备低位柜台。

9.5.5 设有演播电视等服务设施的,其观众区应至少设置1个轮椅席位。

9.5.6 建筑基地内设有停车场的,应设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机动车停车位。

9.6 信息与标识

9.6.1 信息与标识的无障碍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要出入口、无障碍通道、停车位、建筑出入口、厕所等无障碍设施的位置,应设置无障碍标志,无障碍标志应符合本规范第3.16节的有关规定; 2 重要的展览性陈设,宜设置盲文解说牌。

附录A 无障碍标志 表A 无障碍标志

黑色衬底无障碍标志 白色衬底无障碍标志

无障碍设计规范GB 50763—2012要点 

8.7.3文化馆、少儿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纪念塔、纪念碑、宗教建筑、博物馆、展览馆、科技馆、艺术馆、美术馆、会展中心等建筑物的无障碍设施还应符合下列规定:1图书馆、文化馆等安有探测仪的出入口应便于乘轮椅者进入;2图书馆、文化馆等应设置低位目录检索台;3报告厅、视听室、陈列室、展览厅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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