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政府会计概述一、政府会计改革背景及目标政府会计是会计体系的重要分支,它是运用会计专门方法对政府及其组成主体(包括政府所属的行政事业单位等)的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含运行成本,下同)、现金流量、预算执行等情况进行全面核算、监督和报告。1.2013年11月,中共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作出了\建立权责发生制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重要战略部署。2.2014年8月,新修正的《预算法》要求“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编制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的政府综合财务报告,报告政府整体财务状况、运行情况和财政中长期可持续性,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3.2014年12月,国务院批转了财政部《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改革方案》,正式确立了我国权责发生制政府综合财务报告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主要任务、具体内容、配套措施、实施步骤和组织保障。二、政府会计标准体系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我国的政府会计标准体系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制度(一)政府会计基本准则政府会计基本准则用于规范政府会计目标、政府会计主体、政府会计信息质量要求、政府会计核算基础,以及政府会计要素定义、确认和计量原则、列报要求等原则事项。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和制度的制定,并为政府会计实务问题提供处理原则。2015年10月,财政部印发了《政府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二)政府会计具体准则及应用指南政府会计具体准则依据基本准则制定,用于规范政府会计主体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事项的会计处理原则,详细规定经济业务或事项引起的会计要素变动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用指南是对具体准则的实际应用作出的操作性规定。【提示】“基本准则”指导“具体准则”,“应用指南”是操作性规定。(三)政府会计制度政府会计制度依据基本准则制定,主要规定政府会计科目及账务处理、报表体系及编制说明等。政府会计主体应当根据政府会计准则(包括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规定的原则和政府会计制度及解释的要求,对其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或事项进行会计核算。【提示】政府会计主体主要包括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各级政府指各级政府财政部门,具体负责财政总会计的核算。各部门、各单位是指与本级政府财政部门直接或者间接发生预算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军队、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单位。军队、已纳入企业财务管理体系的单位和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社会团体,其会计核算不适用政府会计准则制度。三、政府会计要素及其确认和计量政府会计要素分类资产负债财务会计要素净资产收入费用预算收入预算会计要素预算支出预算结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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