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 风险管控及修
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指导和规 范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建设用 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 果评估报告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经土壤污染状况普查详查、监测、现场检查等 方式,表明有土壤污染风险的建设用地地块,以及用途变更为住 宅、公共管理、公共服务用地的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 评估、效果评估等报告的评审工作。其他情形可参照执行。地方 可结合实际制定细则。
二、组织评审机制 (一)组织评审部门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评审。直辖市可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组织评审。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 效果评估报告,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组 织评审。
(二)组织评审方式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组织
评审部门)应当本着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组织开展评审工 作。可以因地制宜,采取以下方式组织评审。
1. 组织专家评审;或
2. 指定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评审;或
3. 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认可的其他方 式。
(三)组织评审的经费 组织评审的经费应当分别列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自然资源 主管部门预算。
三、评审依据及有关原则 (一)依据
主要是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 标准规范。 包括但不限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 试行)》《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土壤环境质 量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 (试行) 》《地下水质量标准》 场地环境调查技术导则》《场地环境监测技术导则》《污染场地 风险评估技术导则》《污染场地土壤修复技术导则》《污染地块 地下水修复和风险管控技术导则》《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 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地块土壤和地下水中挥发性有机物采样 技术导则》《工业企业场地环境调查评估与修复工作指南 (试行)》 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调查评估技术指南》等。
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等未明确规定的内容, 专家依据专业知识判定。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相关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活动开展 环境监管和环境监测的相关记录,可作为评审依据。
(二)有关原则
1. 整体性原则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是长流程管理, 涉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等环节,后一环节工作往往 需要以前一
环节工作为基础和依据。各环节工作又涉及多个步骤, 同样是环环相扣,某个步骤的失误和不规范,均可能导致结论出现 错误。因此, 要从整体上把握,而不是孤立审查本环节的报告, 必 要时,可以对前一环节报告是否能够满足本环节工作的要求进行评 审。如:评审风险评估报告时,应当对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数据是 否能够满足风险评估的要求进行评审,对数据不满足要求的应该开 展补充调查。
2. 实事求是原则 土壤污染具有复杂性和隐蔽性,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
修复具 有不确定性。风险管控、修复、效果评估等后续环节工作的实施 过程中可能发现未调查出的、 未风险管控的或者未修复的污染 (包 括污染物或者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既要注意强化相关环 节工作质量监督,落实从业机构和人员对报告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的责任,又要做到实事求是,健全尽职免责机制。
(三)相关报告的重新评审
1.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通过评审后,发现
存在未查明的污染 包括污染物或污染区域),组织评审的部门可要求补充开展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并重新评审。
2.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 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评审通过
后,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或编制修复方案时,变更风险评估报告中确定的相关风险管控、
修复目标的,以及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重新评审的,申请人应 当重新申请对风险评估报告进行评审。
四、评审程序及时限 (一)申请
1. 申请人
(1)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土地使用权人;
(2)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土壤污染风险 评估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人;
(3)达到土壤污染风险评估报告确定的风险管控、修复目标 且可以安全利用的建设用地地块的土壤污染责任人、土地使用权 人;
( 4)依法组织实施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的地方人民政府 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
2. 申请材料 申请人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
责:
(1)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 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申请表(可参考附 1);
( 2)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 用于评审的土壤污 染状况调查报告及相关检测报告、水文地质调查报告;
申请评审土壤污染状况风险评估报告的: 用于评审的土壤污 染风险评估报告;
申请评审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 用 于评审的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效果评估报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 相关检测报告,风险管控 / 修复方案,风险管控 / 修复施工方案, 施工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 3)申请人及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见附 2、3)。
(4)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相关 资料。 (二)受理 组织评审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申请是否属于受理范围、申 请材料的完整性等进行审核,于 5 个工作日内做出受理或不予受 理的决定。
申请材料不完整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不予受理的,应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三)组织评审
组织评审的部门应当在受理申请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评审。 如需开展抽样检测鉴定等工作的,其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关于专家评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第三方专业机 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的,总体要求如下。
(一)专家审查的形式 一般为会议审查,并结合必要的现场踏勘。 (二)建立专家库 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建 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专家库,专家评审原则上从专家库抽取或选 取专家。评审涉及行业管理的,可以邀请专家库以外的行业专家。 与评审项目各方有利益相关的专家应主动回避。
专家应具备以下条件: 1. 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 (特 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掌握关于评审土壤 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和修复效果评估报告的法律 要求;熟悉土壤污染防治相关政策、标准和规范。涉及到地下水 受到污染的,应当熟悉地下水污染防治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标 准和规范; 2. 具有良好职业道德,能坚持科学、客观、公正、高 效、廉洁的评审原则,身体健康,能够承担专家审查任务; 3. 在 建设用地风险管控和修复涉及的专业或行业中有较深造诣,熟悉 其专业或者行业的国内外情况及动态; 4. 具有高级以上专业技术 职称或者取得相关行业职业资格证书, 且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 5 年以上,在相关领域有突出专业特长或管理经验的专业技术职称 可适当放宽; 5. 无犯罪记录。
(三)专家组成
1. 关于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评审 原则上人数应不少于 5 人,复杂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