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案件经过:2006年4月21日晚10时,许霆来到广州某银行的ATM取款机取款。在取出1000元后,他惊讶地发现银行卡账户里只被扣了1元,狂喜之下,许霆连续取款5.4万元。当晚,许霆回到住处,将此事告诉了同伴郭安山。两人随即再次前往提款,之后反复操作多次。后经警方查实,许霆先后取款171笔,合计17.5万元;郭安山则取款1.8万元。事后,二人各携赃款潜逃。同年11月7日,郭安山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而潜逃一年的许霆,17.5万元赃款因投资失败而挥霍一空,于2007年5月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警方抓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许霆以非法侵占为目的,伙同同案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后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08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2008年3月31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金融机构罪,判处许霆有期徒刑5年,处罚金2万元,并追缴17万多元违法所得。4月9日,许霆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递交了上诉书。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公开审理,当庭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请根据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回答以下问题: (1)许霆和郭安山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为什么?
(2)许霆递交过两次上诉书,分别针对无期徒刑和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加上第一审程序,似乎经历了“第三审”甚至“第四审”。请问:这是否与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相矛盾?为什么?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广州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回重审的裁定重新审理许霆案时,为准确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可否仍由原合议庭成员参与审理?为什么?
(4)许霆可否就5月22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裁定继续提起上诉?为什么?
答:
1、许霆和郭安山构成共同犯罪。因为许霆和郭安山二人在客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在主观上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2、该安与我国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并不矛盾。许霆被判处无期徒刑后,即提起上诉,2008年初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裁定发回广州市场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必须依照第一审程序进行审查,而不是第二审程序,所作的“5年有期徒刑”的判决也属一审判决。因此,许霆才可以继续提起上诉。广州高院“驳回上诉,维
第 6 页 共 7 页
持原判”的裁定才是第二审裁决。所以,完全符合两审终审的基本诉讼制度。 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时必须重新组成合议庭,原审法官不得参与案件审理。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目的是维护和保障诉讼程序的客观、公正,维护诉讼当事人权益。
4、不得上诉。此为终审裁判,案件审理已告终结,不得再行上诉。
2.甲、乙两人均为23周岁,两人共租一房居住。几年下来,两人在许多事情上都形成了默契。一天,两人闲逛,见路边一商店。甲说:“这个小店一天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立即明白了甲的意思,一脚踢开商店的门,闯进店内。甲也跟着进去,但两手一直插在裤袋里,在店里转悠。乙用一把剪刀架在店主的脖子上,迫其交出了店内的现金,共1800余元。得手后,二人遂逃走。
请问:甲、乙二人是否构成了共同犯罪?为什么? 答:
(1)甲、乙二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2分)。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3分)。
(2)甲、乙虽未密谋,但二人在许多问题上均形成了默契。甲说了一句话“这个小店一天也能进个千八百的。”乙即明白了。此时二人已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3分)。此后,二人又似互配合,强行闯入商店,用暴力劫得1800余元,所以二人实施了共同的抢劫行为(3分),同时,甲、乙都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2分)。
综上所述,甲、乙二人构成了抢劫罪的共同犯罪(2分)。
第 7 页 共 7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