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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重点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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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支部工作条例(试行)》

重点解读

1.《条例》对党支部的“三大定位”?

一是党的基础组织,二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三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2.党支部的“七项职责”

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

3.《条例》对党组织设立有什么要求?

党支部设置一般以单位、区域为主,以单独组建为主要方式。凡是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

党支部党员人数一般不超过50人。

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单位,应当按照地域相邻、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支部。联合党支部覆盖单位一般不超过5个。

为期6个月以上的工程、工作项目等,符合条件的,应当成立党支部。

4.党支部成立的“两个程序”?

一般由基层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基层党委召开会议研究决定并批复,批复时间一般不超过1个月。

基层党委审批同意后,基层单位召开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委员会或者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批复和选举结果由基层党委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根据工作需要,上级党委可以直接作出在基层单位成立

党支部的决定。

5.党支部进行调整或者撤销的“两个条件”? 对因党员人数或者所在单位、区域等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设立条件的党支部,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予以调整或者撤销。

党支部的调整和撤销,一般由党支部报所在单位基层党委批准,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基层党委直接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备案。

临时组建的机构撤销后,临时党支部自然撤销。 6.党员大会、支委会、党小组会,有什么区别? (一)党支部党员大会:由全体党员参加,一般每季度召开一次。表决必须有半数以上有表决权的党员到会方可进行,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的半数为通过。

(二)党支部委员会:支委会会议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进行,一般每月召开一次。重要事项提交党员大会决定前,一般应当经党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

(三)党小组会:党员人较多或者党员工作地、居住地比较分散的党支部,按照便于组织开展活动原则,应当划分若干党小组,并设立党小组组长。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一次。

7.党课、主题党日应当如何开展?

(一)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

(二)主题党日:每月相对固定一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

8.《条例》对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有什么要求? 党支部应当严格执行党的组织生活制度,经常、认真、严肃地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政治性、时代性、原则性、战斗性。

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参加所在党支部或者党小组组织生活。

9.组织生活会哪些有形式?有什么具体要求? 党支部应当组织党员按期参加党员大会、党小组会和上党课,定期召开党支部委员会会议。

“三会一课”应当突出政治学习和教育,突出党性锻炼,以“两学一做”为主要内容,结合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确定主题和具体方式,做到形式多样、氛围庄重。

党课应当针对党员思想和工作实际,回应普遍关心的问题,注重身边人讲身边事,增强吸引力感染力。党员领导干部应当定期为基层党员讲党课,党委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

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主题党日,组织党员集中学习、过组织生活、进行民主议事和志愿服务等。主题党日开展前,党支部应当认真研究确定主题和内容;开展后,应当抓好议定事项的组织落实。

对经党组织同意可以不转接组织关系的党员,所在单位党组织可以将其纳入一个党支部或者党小组,参加组织生活。

10.组织生活会一般什么时候召开?如何组织召开? 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组织生活会一般以党

支部党员大会、党支部委员会会议或者党小组会形式召开。

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措施,逐一整改落实。

11.党支部如何组织开展对党员的民主评议? 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

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组织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可以在党小组范围内进行。民主评议党员可以结合组织生活会一并进行。

12.党支部如何组织开展支部内的谈心谈话? 党支部应当经常开展谈心谈话。党支部委员之间、党支部委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

13.《条例》对设立党支部委员会有哪些规定? 有正式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当设立党支部委员会。党支部委员会由3至5人组成,一般不超过7人。

党支部委员会设书记和组织委员、宣传委员、纪检委员等,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正式党员不足7人的党支部,设1名书记,必要时可以设1名副书记。

14.《条例》对党支部换届有哪些规定? 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届任期3年。

党支部委员会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支部书记、副书记一般由党支部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不设委员会的党支部书记、副书记由党支部党员大会选举产生。选出的

党支部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党支部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委员出现空缺,应当及时进行补选。确有必要时,上级党组织可以指派党支部书记或者副书记。

对需要延期或者提前换届的,应当认真审核、从严把关,延长或者提前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15.党支部书记应具备哪些基本条件?

党支部书记应当具备良好政治素质,热爱党的工作,具有一定的政策理论水平、组织协调能力和群众工作本领,敢于担当、乐于奉献,带头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在党员、群众中有较高威信,一般应当具有1年以上党龄。

16.《条例》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培训有哪些要求? 上级党组织应当经常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进行培训。

党支部书记每年应当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

对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其他委员的培训应当突出党的基本理论、基本政策、基本知识及党务工作基本要求,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党规党纪等内容。注重发挥优秀党支部书记传帮带作用。

17.对软弱涣散党支部该如何处理?

建立持续整顿软弱涣散党支部工作机制。对不适宜担任党支部书记、副书记和委员职务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作出调整。对存在换届选举拉票贿选、宗族宗教和黑恶势力干扰渗透等问题的,上级党组织应当及时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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