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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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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区县财政局:

为做好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实施工作,根据《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沪府发〔2014〕30号,以下简称《办法》)以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23号),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参保登记

(一)符合《办法》规定的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等材料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二)参保人员登记的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到经办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二、个人缴费

(一)参保人员按自然年度自主选择缴费档次进行缴费。

(二)参保人员达到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养老金)年龄的,到龄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费(以下简称养老保险费)。

(三)参保人员在职保停止缴费的,停止缴费当年可以缴纳本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三、集体补助

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补助或资助的,应到经办机构办理缴费手续。 四、补缴

(一)参保人员未满60周岁,可以补缴中断年度的养老保险费。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年满60周岁,也允许一次性补缴,补缴后累计缴费年限不超过15年。 (三)补缴标准由参保人员按办理补缴费手续时当年的缴费标准自主选择。 (四)补缴费不享受政府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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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养老保险待遇领取

(一)已享受职保、镇保和征地养老待遇的人员,不能享受养老金。

(二)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在不足年份缴足养老保险费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三)本市新农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农村户籍参保人员,或本市城居保制度实施时,距养老金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城镇户籍参保人员,累计缴费满15年的,可以按月领取养老金。

(四)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员,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五)领取养老金人员在领取养老金期间服刑的,停止发放养老金。服刑期满后,本人应携带相关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自办理申请手续的次月起发放养老金。 (六)养老金通过金融机构实行社会化发放。 六、个人账户管理

(一)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社保中心)负责管理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个人账户用于计入个人缴费、政府补贴和集体补助(含对应的利息)。

(二)参保人员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缴费部分;区县政府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贴、为缴费困难群体代缴的养老保险费记入政府补贴部分;村集体(社区)、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对参保人员缴费给予的补助或资助记入集体补助部分。 (三)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自然年度计息。

参保人员当年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从记入个人账户的次月起开始计息;个人账户储存额存满全年的,根据个人账户记账利率计算年利息;未存满全年的,根据实际存续的月份数乘以个人账户记账利率的十二分之一计算利息。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利息后见分进角。

(四)市社保中心每年向参保人员发放个人权益记录单。参保人员可以到经办机构查询本人个人账户信息。

(五)个人账户储存额只能用于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其个人账户对应项目的储存额余额中相应扣除,除出现养老保险关系终止情况外,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得提前支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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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转移接续

(一)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应携带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新户籍所在地。

参保人员领取养老金期间户籍所在区县发生变化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不再转移,由区县(含乡镇)财政承担的基础养老金部分继续由原户籍所在地区县(含乡镇)财政承担。 (二)参保人员缴费期间户籍从外省市迁入本市的,应携带户籍关系转移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到经办机构提出申请,经办机构审核后,将外省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以及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至本市。 八、复核和注销

(一)经办机构对参保人员养老金领取资格进行公示,受理举报并对举报情况进行处理。 领取养老金人员没有通过资格认证的,经办机构暂停发放养老金,待其补办相关手续,通过资格认证后,从暂停发放之月起补发并续发养老金。

(二)参保人员死亡的,其家属应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经办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终止养老保险关系。

(三)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经办机构应及时封存被多领、冒领人员的个人账户,并负责追回被多领、冒领的养老金。

多领、冒领的养老金追回后,经办机构方可办理个人账户资金余额和丧葬补助金等支付手续。 九、经办管理

(一)市社保中心负责组织指导本市各级经办机构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经办管理服务工作;负责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市级管理以及财务统计工作;制定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业务、财务、安全、风险等经办管理制度;负责养老保险费的收缴、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参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工作;对区县经办机构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二)区县经办机构负责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参保登记、个人账户建立、缴费核定、补助和资助核定、养老金核定、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档案管理、统计管理、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等工作;对街道(乡、镇)社区事务受理中心(以下简称服务中心)的经办情况进行指导和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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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服务中心负责对参保人员的参保资格、基本信息、个人缴费、养老金领取资格及个人账户变更等进行初审,录入有关信息;负责受理咨询查询和举报、政策宣传、情况公示等工作。

服务中心要发挥居(村)委会的作用,指导居(村)委会协助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关事务。

十、新老制度衔接

(一)原参加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的人员直接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无需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参保人员的本市新农保和城居保个人账户衔接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新农保和城居保缴费年限视作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二)已经领取本市新农保或城居保养老待遇的人员,其养老金不再重新核定,继续发放。 (三)参加过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符合养老金领取条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按照《办法》规定计发;基础养老金按照老农保规定计发的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四)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55周岁,符合老农保养老金领取条件的,可到经办机构办理养老金申领手续,在其年满60周岁前,按照老农保有关规定领取养老金。

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年满60周岁,原领取的个人账户养老金继续发放;原领取的养老金扣除个人账户养老金后,标准低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标准高于《办法》规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的,先按照《办法》规定发放基础养老金,高出部分再发放过渡性养老金。

具体办法按照市政府批准的各区县新农保试点实施方案执行。

(五)新农保基金中的“原统筹基金”分区县单独记账、核算,专款专用。

“原统筹基金”主要用于过渡性养老金发放,老农保的基金转移,以及老农保女性务工人员55周岁至60周岁期间的老农保基础养老金发放等。

“原统筹基金”使用完毕后,由区县(含乡镇)财政继续承担“原统筹基金”部分支出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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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普及---关于实施《上海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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