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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轧钢企业应建立火灾、爆炸、触电和毒物逸散等重大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器材与设施,定期演练。
4.17轧钢企业发生伤亡或其他重大事故时,厂长(经理)或其代理人应立即到现场组织指挥抢救,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发生伤亡事故,应按国家有关规定报告和处理。
事故发生后,应及时调查分析,查清事故原因,并提出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措施。 5 厂区布置与厂房建筑
5.1 厂址选择应遵循GB50187的规定。
5.2 厂(车间)应设在企业污染影响较大的生产区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5.3 厂房主要迎风面,宜与夏季主导风向成60°~90°角;应使热作业区和产生烟气或有害气体的作业区布置在下风位置;噪声较大或有害气体和粉尘危害较严重的工序,在工艺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布置在独立的跨间或单独的房间内;高温作业的操作岗位,应布置在热源的上风侧。
5.4 工厂平面布置,应合理安排车流、人流,保证人员安全通行。通过人流、车流密度较大的铁路、道路平交道口。应根据GB4387的有关规定,修建立交、人行天桥或地道。
5.5 散热量大或工作条件较差的跨间(包括加热炉跨、热轧跨、冷床跨、热处理炉跨、热钢坯跨、酸洗跨、镀层跨和涂层跨等),应采用有组织的自然通风,车间四周不宜修建坡屋。
5.6 厂房建筑和设备基础受高温辐射烘烤,轧件和机械的冲击负荷以及大量油、酸、碱腐蚀等破坏作用的,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7 设置吊车的新建厂房,其柱顶或屋架下弦底面与吊车顶端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22m;应设吊车安全走道,双面走道宽度一般不小于1.5m,单面走道不小于0.80m;通过立柱处的走道,最小宽度(上柱内缘到吊车大桥端头外缘的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55m,如从上柱人孔穿孔,人孔宽度不应小于0.4m;吊车轨道标高应保证对最高设备吊装拆卸的安全高度,吊件下缘高度距最高设备高度净空间距不应小于0.5m;吊车操作室下缘,距安全通道平台、材料堆垛和车间设施的安全间距应不小于2.0m,距安全操作平台的安全间距不应小于3.0m。
5.8 在厂房结构上,应合理分布适当数量的加强桁架,以便更换吊车电机等设备时作承重结构使用;采取重型工作制吊车的厂房,两端应设有检修平台,并应按吊车台数设置司机专用走梯和蹬车平台。 5.9 车间设备应布置在吊钩极限范围之内,吊车经常作业的区段应适当留有富裕的场地。 5.10 使用吊车换辊方式的车间,应有保证换辊安全作业所必需的场地和空间。
5.11 车间设计,应考虑吊运物行走的安全路线,吊运物不应跨越有人操作的固定岗位或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并不应随意从主体设备上越过。车间内的计器室、操作台、电气室、液压站等,应布置在吊物碰不到的厂房两侧,若工艺需要布置在厂房中间,则应有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5.12 厂区布置和主要车间的工艺布置,应设有安全通道,以便在异常情况或紧急抢救情况下供人员和消防车、急救车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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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3 厂区建筑物与铁路、道路之间的最小距离,应符合YBJ52的规定。 5.14 厂区布置,应避免轧钢车间与铁路线交叉,或被铁路线包围。 6 危险场所与防火 6.1 危险场所
6.1.1 下列场所应属危险场所:
——根据GBJ16确定为甲、乙类生产火灾危险性场所;
——根据GB50058确定为0区、1区和2区气体或蒸汽爆炸性混合物和10区、11区粉尘或可燃纤维爆炸性混合物的爆炸危险场所。
——接触毒物,有窒息性气体或射线,在不正常或故障情况下会造成急性中毒或严重人身伤害的场所; ——高压、高频带电设备,或超过规定的磁场强度、电场强度标准,易于触电或可能造成严重伤害的场所; ——高速运动(超过5m/s)轧件的周围和发生故障时可能的射程区域; ——高温运动轧件周围或可能发生飞溅金属或氧化铁皮的区域; ——外露的高速运转或移动设备的周围;
——有毒物或易燃、易爆气体的设备或管道,可能积存有毒有害或可燃性气体的氧化铁皮沟、坑、下水道等场所; ——强酸碱容器周围。
6.1.2 危险场所、重大危险设备的管理和严重危险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危险场所设备的操作,应严格实行工作牌制;
——电气设备的操作,应参照DL408的规定,实行工作票制;
——重大危险场所、危险设备或设施,应设有危险标志牌或警告标志牌;
——在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和0区、1区、2区和10区、11区爆炸性危险场所,以及重大危险设备上,进行不属于正常生产操作的其他活动,如动火、检修、更改操作规程等,应事先申报安全、消防、保卫部门同意,并经有关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6.2 防火
6.2.1 主要生产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及建构筑物防火最小安全间距,应遵循GBJ16的规定。
6.2.2 轧钢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配备消防设施、设备和人员,并与当地消防部门建立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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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车间电气室、地下油库、地下液压站、地下润滑站、地下加压站等要害部门,其出入口应不少于两个(室内面积小于6m而无人值班的,可设一个),门应向外开。
6.2.4 电气室(包括计算机房)、主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器、烟雾火警信号器、监视装置、灭火装置和防止小动物进入的措施;还应设防火墙和遇火能自动封闭的防火门,电缆穿线孔等应用防火材料进行封堵。新建、改建和扩建的轧钢企业,应设有集中监视和显示的火警信号中心。 6.2.5 油库、液压站和润滑站,应设有灭火装置和自动报警装置。
6.2.6 设有通风以及自动报警和灭火设施的场所,风机与消防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 6.2.7 设置小型灭火装置的数量,应遵循GBJ140的规定。 7 基本规定
7.1 经过辊道、冷床、移送机和运输机等设备的人行通道,应修建符合下列规定的人行天桥: ——桥宽不小于0.8m,两侧设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
——跨越输送灼热金属的天桥,应设有隔热桥板,两侧设不低于1.5m的防护挡板;
——有可能发生飞溅金属屑、渣或氧化铁皮处的人行天桥,两侧应设置不低于2.0m的防护挡板;有高速轧件上窜危险处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金属网罩,其网眼应小于最小轧件尺寸; ——跨越轧制线的人行天桥,期间距不宜超过40m。
7.2 与生产无关的人员,不应进入生产操作场所。应划出非岗位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路线,其宽度一般不小于1.5m。 7.3 新建、改建和扩建轧钢厂,应靠厂房一侧沿轧制生产线的方向,距离地面适当高度修建供参观和其他生产操作人员行走的安全通廊,其宽度不小于1m,栏杆高度不低于1.05m;较长的通廊,每隔20m应设有交汇平台。
7.4 轧机、加热设备及其他距地面1m以上需要经常操作、检测、检修或运输的设备,均应设置带上下扶梯的固定平台或安全通道,并设有不低于1.05m的防护栏杆,栏杆下部应有不小于0.1m的护脚板。重要的工作平台或安全通道,应至少设两个出入口。
7.5 设备裸露的转动或快速移动部分,应设有结构可靠的安全防护罩、防护栏杆或防护挡板。 7.6 轧钢厂区内的坑、沟、池、井,应设置安全盖板或安全护栏。
7.7 车间主要危险源或危险场所,应有禁止接近、禁止通行、禁火或其他警告标志;各种射线源、高压供电设施、易于泄漏煤气(或天然气)等可燃气体,以及其他严重危险的区域,应设有色灯或声响警告信号;吊车易于碰撞的设备、高处作业坠物区、易燃易爆场所以及其他事故多发地段,均应用易于辨认的安全色标明或设置醒目的警告标志牌。安全标志和安全色,应符合GB2894和GB2893的规定。
7.8 直梯、斜梯、防护栏杆和工作平台,应分别符合GB4053.1、GB4053.2、GB4053.3和GB4053.4的规定。 7.9 轧钢车间使用表压超过0.1MPa的液体和气体的设备和管路,应安装压力表,必要时还应安装安全阀和逆止阀等安全装置。各种阀门应采用不同颜色和不同几何形状的标志,还应有表明开、闭状态的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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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0 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按照GB7231的规定涂上不同的颜色,并注明介质名称和流向。
7.11 液压站、阀台、蓄势器和液压管路,应有安全阀、减压阀、液压控制阀和截止阀,蓄势器与油路之间应有紧急闭锁装置。
7.12 液压系统和润滑系统的油箱,应设有液位上下限、压力上下限、油温上限和油泵过滤器堵塞的显示和警报装置,油箱和油泵之间应有安全联锁装置。
7.13 高频电气设备应符合高频和超高频电磁场电源的安全要求,高频设备应屏蔽,其电场强度不应超过10V/m,磁场强度不应超过5A/m。
7.14 酸洗和碱洗区域,应有防止人员灼伤的措施,并设置安全喷淋或洗涤设施。
7.15 采用放射性元素检测仪表的区域,应有明显的标志,并有必要的防护措施,并按有关规定定期检测。 8 加热
8.1 加热设备应设有可靠的隔热层,其外表面温度不得超过100℃。
8.2 工业炉窑应设有各种安全回路的仪表装置和自动报警系统,以及使用低压燃油、燃气的防爆装置。 8.3 加热设备应配置安全水源或设置高位水源。 8.4 均热炉揭盖机,应设有音响警报信号。
8.5 实行重级工作制的钳式吊车,应设有防碰撞装置,夹钳夹紧显示灯,操纵杆零位锁扣,挺杆升降安全装置和小车行驶缓冲装置。
8.6 均热炉出渣口附近的炉壁,应用挡板覆盖。
8.7 运渣小车应安装音响信号,速度不应超过5km/h,外缘距通廊壁不应小于0.8m。
8.8 平行布置的加热炉之间的净空间距除满足设备要求外,还应留有足够的人员安全通道和检修空间。
8.9 工业炉窑所有密闭性水冷系统,均应按规定试压合格方可使用;水压不应低于0.1MPa,出口水温不应高于50℃。 8.10 端面出料的加热炉,应设有防止钢料冲击辊道的缓冲器。
8.11 连续热处理设备旁,应设有应急开关。带有活底的热处理炉,应设有开启门的闭锁装置和声响信号。 8.12 使用氢气的热处理炉,应遵守GB4962的规定。
8.13 使用氮气设备,应设有粗氮、精氮含氧量极限显示和警报装置,并有紧急防爆的应急措施。
8.14 进入使用氢气、氮气的炉内,或贮气柜、球罐内检修,应采取可靠的置换清洗措施,并应有专人监护和采取便于炉内外人员联系的措施。
8.15 辊底式热处理炉,炉底辊传动装置应设有安全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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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工业炉窑使用煤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使用煤气的生产区、其煤气危险区域的划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第一类区域,应戴上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二类区域,应有监护人员在场,并备好呼吸器方可工作;第三类区域,可以工作,但应有人定期巡视检查。
在有煤气危险的区域作业,应两人以上进行,并携带便携式一氧化碳报警仪; ——加热设备与风机之间应设安全联锁、逆止阀和泄爆装置,严防煤气倒灌爆炸事故;
——炉子点火、停炉、煤气设备检修和动火,应按规定事先用氮气或蒸汽吹净管道内残余煤气或空气,并经检测合格,方可进行;
——严格执行GB6222的有关规定。
8.17 工业炉窑使用天然气或液化石油气,应遵守下列规定: ——应执行本规程8.16的有关规定;
——调压站和一次仪表室均属甲类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操作室应与调压站隔开,并设有两个向外开启的门。 8.18 贮油罐或重油池,应安装排气管和溢流管。输送重油的管路,应设有火灾时能很快切断重油输送的专用阀。 8.19 电热设备应有保证机电设备安全操作的联锁装置。水冷却电热设备的排水管,应有水温过高警报和供水中断时炉子自动切断电源的安全装置。
8.20 采用电感应加热的炉子,应有防止电磁场危害周围设备和人员的措施。
8.21 有炉辊的炉子,应尽量采用机械辅助更换炉辊。需要采用吊车或人工更换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8.22 工业炉窑检修和清渣,应严格按照有关设备维护规程和操作规程进行,防止发生人员烫伤事故。 8.23 工业炉窑加热,应执行有关操作规程,防止炉温过高塌炉。 9 轧制 9.1 一般规定
9.1.1 操纵室和操纵台,应设在便于观察操纵的设备而又安全的地点,并应进行坐势和视度检验,坐视标高取1.2m,站视标高取1.5m。
9.1.2 横跨轧机辊道的主操纵室,以及经常受热坯烘烤或有氧化铁皮飞溅物操纵室,应采用耐热材料和其他隔热措施,并采取防止氧化铁皮飞溅影响以及防雾的措施。
9.1.3 轧机的机架、轧辊和传动轴,应设有过载保护装置,以及防止其破坏时碎片飞散的措施。
9.1.4 轧机与前后辊道或升降台、推床、翻钢机等辅助设施之间,应设有安全联锁装置。自动、半自动程序控制的轧机,设备动作应具有安全联锁功能。
9.1.5 轧机的润滑和液压系统,应设置各种监测和保险装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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