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公司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 XX 油田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动。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范围内所有对外招标投标活
第三条 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管理、专业归口负责的原则,公司招标投标委员会办公室是公司招标投标工作的日常管
理、协调部门(以下称招标投标办公室) ,各业务主管科室和相关单位为专业归口负责部门。未经招标投标办公室批准,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委托中介机构组织招标。
第五条 任何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将应招标项目化整为零或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或虚假招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违规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照本办法实施的管理、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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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招标范围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项目 , 必须实行招标 :
( 一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含)以上的设备、机电、
配件、油料、劳保、木材、化工、建材、钢材等物资采购项目;
进口物资采购项目。
( 二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
5 万元,但项目总投资额在 5 万元以上的
建设工程项目。
( 三 )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 万元(含)以上的勘察、设计、
监理、检测、保险、设备修理、设备租赁、软件开发、技术开
发与合作、技术服务、绿化与园林管理等服务项目。
( 四 ) 以上招标项目需符合油田文件规定,
并根据规定履行
相关审查、审批手续。
第八条 招标范围以外的各类项目,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委
员会可根据实际确定是否招标。
第九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经公司招标投标工作委员
会批准后,可以不进行招标,但必须履行综合评议程序:
(一)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
(二)涉及抢险救灾或生产急需等突发事件的;
(三)使用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 (四)不具备招标条件的油气勘探开发工程项目(包括项 目的设计、施工、监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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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属于卖方市场和设计特殊要求的;
(六)供应商少于三家(不含三家) ,不能形成竞争的;
(七)油田改制企业与油田签订的市场服务协议内的项目或有特殊政策规定的项目;
(八)其他不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
第三章 招 标
第十条 公司项目招标活动, 由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确定 , 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招标项目须满足下列条件:
(一)投资计划或资金来源已落实; (二)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并已获公司批准;
(三)具有完成招标任务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其他文件材料;
(四)其他前期准备工作已完成。
第十二条 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符合资质要求的单位参加投标。招标公告应载明招标单位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特点,项目实施的地点和时间,以及招标文件的发放办法等。上级对公告形式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邀请招标,是指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
3 个(含)
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参加投标
( 特殊情况 , 需公司招标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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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委员会批准 ) 。投标邀请书的内容与招标公告的内容相同。
第十三条
招标工作基本程序:
(一)招标项目确定后,由专业归口负责部门将招标申请 表等材料报送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审批材料报送
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招标投标办公室编制招标文件并发布招标公告或投
标邀请书;
(四)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预审合格单位发售招标文件;
(五)招标投标办公室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组织对招标文
件进行答疑;
(六)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编制标底;
(七)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确定参加评标专家及人员;
(八)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评标小组人员召开会议;
(九)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召开开标会议;
第十四条
综合评议基本程序
(一)综合评议项目确定后,由专业归口负责部门将综合 评议申请表等材料报送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审查批准。
(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提前
5 个工作日将审批材料报送
招标投标办公室;
(三)招标投标办公室向预审合格单位发售综合评议邀请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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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标投标办公室和专业归口负责部门组织对综合评议文件进行答疑;
(五)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或委托编制标底;
(六)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确定参加综合评议专家及人员;
(七)招标投标工作委员会组织评标小组人员召开会议;
(八)招标投标办公室组织召开综合评议会议;
第十四条 招标 ( 综合评议 ) 文件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进行编制。一般应包括以下部分:
(一)投标须知:包括投标书的编制要求,投标单位应提供的有关资格和资信证明文件,招标文件的费用,答疑时间,提供投标文件的方式、地点和截止日期,投标、开标、评标、中标等活动的日程安排,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额度等;
(二)招标项目的综合说明:包括招标项目的名称、性质、内容、技术要求、质量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工期,质量保证金留取比例。
(三)评标的方法和标准;
(四)必要的技术资料以及其他相关文件;
(五)拟订立合同的主要格式及主要条款;
(六)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自招标文件发售日期至投标截止日期的时间期限,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但该时间段应是投标单位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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