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存危险化学品的营业场所,还应当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储存的设施
(二)从业人员经过专业技术培训,考试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四)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五)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设备
(6)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规定。 新设置:1。将存储纳入商业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许可权应当下放。
3.许可证条件中规定有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目前正在修订中。
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化学品准购和剧毒化学品准运系统。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购买具有相应许可文件的剧毒化学品、易爆炸危险化学品。
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应当购买持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的易爆炸危险化学品。
购买前款规定以外的剧毒化学品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爆炸危险
化学品的,应当持有单位出具的合法使用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爆炸性危险化学品。
第五十条公路运输剧毒化学品的托运人,应当向起运地或者目的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许可证。
申请道路通行许可证应提交的材料。
第39条规定了申请采购许可证时应提交的材料。 新要求:1。新规定:剧毒化学品可以在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资格)之间直接购买
5天内,公安部门将旧规定归档:公安部门将申请购买证和准购证(流通)。
2爆炸性化学品的概念。
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制度第四十三条从事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水路运输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水路运输、行政法规的规定,分别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水路运输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应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指令:第三十五条国家对危险化学品运输实行资质制度。危险化学品未经许可不得运输。
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必须具备的条件,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道路危险化学品运输企业、水路运输企业、驾驶员、船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报关人员、集装箱包装现场检查员应由交通主管部门进行资格审查。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培训与考核制度》第4条第3款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法律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试合格后上岗工作。合格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
第六十六条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危险化学品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
第六十七条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的机构(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登记机构)登记危险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登记包括以下内容: (a)分类和标签信息 (2)物理、化学性质 (3)主要用途 (4)危险特性
(5)储存、使用、运输安全要求 (六)处理危险情况的应急措施。
对于同一企业生产的、进口的同一品种的危险化学品不重复注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化学品、进口有新的危险特性时,应及时向危险化学品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内容变更手续。
危险化学品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根据《北京市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危险化学品企业应向北京市登记中心-北京市工伤和职业危害预防中心登记。
新规定:1 、注册范围:生产、储存、使用有毒化学品且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单位成为生产企业和进口企业。
2 、指定注册内容。 动态管理。
第七十条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并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将其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报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管理的通知)第二十二条生产0+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的机构每年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进行一次
安全评价,并提交安全评价报告。
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包括整改安全生产条件中存在的问题的方案。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在港区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将安全评价报告和整改方案的实施情况报港口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变化:1。企业生产设备设施向安全生产条件的转变;2.具有国家资格的机构周期为3年。
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单位,应当将其储存量、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在港区储存的,应当报港口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北京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安全管理办法(试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第27条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单位的转换、停工、停工或解散,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储存的危险化学品不得丢弃。危险化学品处置方案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备案。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处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处置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令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