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章 保理业务池融资模式操作细则
第一节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体现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管理理念,基于我行保理系统已有的对应收账款进行池模式管理功能,特制定本细则,明确有关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池融资模式操作流程,以便在细化过程控制、强化操作管理、有效控制业务风险的基础上,不断满足客户需求,推动我行保理业务发展。
第二条 保理池融资模式是与发票对应融资模式相对而言,即保理池融资不根据单笔发票金额及期限设定融资金额及期限,而基于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且我行受让的应收账款保持稳定余额的情况下,以应收账款的回款为风险保障措施,根据稳定的应收账款余额(最低时点余额),向卖方提供一定比例的融资业务。
第三条 保理池融资模式仅为我行保理业务中的一种应收账款管理及融资模式之一,该模式项下的基本业务要求仍按照我行保理业务制度中的相关规定执行,涉及池融资的个性化具体操作细节按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 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是开展池融资业务的基础也是主要风险保障手段。池融资模式下需实时监控客户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保证卖方转让我行的所有合格应收账款余额在任何时点按融资比例进行折扣后均能足够覆盖卖方在我行的保理融资余额。
第五条 保理池融资业务主要优势是:
1、 池融资模式下,如果客户在授信有效期内任何时点均有足额应收账款余额,
客户可持续使用融资额度。在保理池融资业务中的融资期限可长于实际交易中的付款期限,为便于实际业务操作,原则上可将融资期限设为最长不超过一年的特定期限;
2、 池融资模式下,在我行充分了解买卖双方交易的情况下,可简化卖方客户
应收账款转让手续以及逐笔提供融资申请的相关保理业务操作手续;
3、 池融资模式下,以控制应收账款余额为主要风险控制手段,有效简化我行
内部保理融资审批手续。
第二节 业务管理
第六条 叙做保理池融资模式的交易应具备以下特点:
1、 买卖双方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买卖双方合作时间至少在2年以上;
2、 买卖双方签订年度供货合同,有明确的年供货安排;
3、 合同结算方式为赊销付款,付款条件简单明确,不涉及有关安装、调试、
验收等复杂条件,有明确的付款到期日;
4、 有持续稳定的应收账款形成及持续现金流入,季度性销售情况不明显; 5、 买方付款稳定连续,无不良记录。
第七条 适合叙作保理池融资业务的行业及客户主要包括: 1、 与核心制造企业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的零配件供应企业; 2、 中型生产制造企业,买方较为分散且商品标准统一、同质性强; 3、 批发零售行业,与大型超市或商场建立长期稳定供货关系的供货商(商品
不属于寄售代销);
4、 医药行业,为医院提供药品销售的药品生产或销售企业; 5、 其他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特征的相关行业和客户。 第八条 叙做保理池融资业务的前提条件:
1、 满足本细则中第六条规定的池融资交易特点;
2、 卖方将其对特定买方或所有买方的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并在池融资业
务存续期间形成的应收账款按约定转让我行;
3、 卖方原则上应将增值税发票系统中开户行账号变更为我行保理专户或保理
监管账户;
4、 买方付款需付至我行保理专户或卖方在我行开立的监管账号; 5、 融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80%;
6、 应收账款付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120天。
第九条 保理池融资模式业务采用应收账款池余额管理,所有操作必须在我行保理系统中操作,所受让应收账款必须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任何影响应收账款余额变化的情况均需在保理系统中进行记录。保理系统中的Client Availability Sheet -CAS(卖方客户可融资额报告)(以下简称CAS表)是反映应收账款池变化的直接报表(具体说明见附件4)。
第十条 以下情况的发生会导致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 1、 新的应收账款转入-应收账款池余额增加; 2、 买方付款-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3、 争议-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4、 争议解决-应收账款池余额增加;
5、 发票注销或发票减额(贷项清单)-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6、 反转让-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7、 发票逾期-应收账款池余额减少。
第三节 操作流程
第十一条 前期业务调查阶段
鉴于保理池融资业务模式下对买卖双方交易模式及其同我行的具体合作方面有特定要求,因此我行在客户营销及业务调查的初期阶段,须重点了解贸易交易流程,确认卖方客户的销售模式及合作意愿符合上述池融资业务模式,方可根据客户需求为其设计池融资模式。在解客户的销售运作模式过程中,须至少了解并确认以下内容:
1、 买卖双方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确定应收账款付款期限;
2、 卖方发货周期,以确定应收账款形成周期以及应收账款转让时限,定期转
让(一般可按月)或根据买方付款周期转让;
3、 买方的付款周期及付款方式,以确定应收账款资金回笼情况; 4、 应收账款平均时点余额情况及应收账款最低时点余额;
5、 确认卖方可做到针对所有买方或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的整体转让; 第十二条 池融资模式方案审批
池融资模式保理方案审批仍按照现有保理业务方审批流程操作,但在上报方案内容中需特别说明以下内容:
1、 明确融资模式为池融资模式;
2、 详细说明买卖双方结算周期、卖方发货周期、买方的付款周期; 3、 应收账款转让周期;
4、 应收账款平均时点余额及最低时点余额; 5、 其他方案设计方面需满足池融资模式前提条件; 第十三条 应收账款转让手续
池融资模式下,卖方需将应收账款整体转让我行,因此在业务合作期间,卖方一旦形成应收账款后就需(按约定期限内)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手续遵循以下原则:
1、 卖方在办理池融资业务前,需向买方客户发出《应收账款债权整体转让通
知》,通知方式可采用邮寄或买方书面确认的方式,如基础合同中含有禁止转让条款且无法修改合同或签订补充协定的情况下,则必须采用买方书面确认形式;
2、 卖方首次转让针对某一特定买方的应收账款时,需提供审核贸易背景真实
性的全套单据及材料,如合同、发票、发货证明等文件;
3、 卖方针对同一买方的应收账款后续转让时,可仅提交《保理池融资业务申
请书》(见附件1),分行根据申请书中所列应收账款明细在保理系统中进行发票登记,有关贸易背景真实性由客户经理及产品经理采取定期不定期的现场抽查方式进行审核或通过与买方对账方式进行核对;
4、 卖方对应收账款转让方式可采用采取定期(一般为一个月)或根据买方付
款周期转让的形式;
第十四条 买方付款
1、 买方付款会直接影响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我行在收到买方付款后需根据
付款金额所对相关应收账款逐笔核销;
2、 买方付款后在保理系统中使用“Fund Receipt”交易核销相应应收账款,
根据买方提供或与卖方确认的付款明细核销相应应收账款;
3、 分行在办理还款交易后,需查看CAS表,如应收账款池中仍有足够余额,
可按照第十五条第2款后续保理融资放款要求进行保理融资放款手续;
4、 买方还款后,分行贸金部每周末在保理系统中打印《买方付款明细表》(表
415-1)提供卖方客户参考;
第十五条 保理融资放款
1、 首次办理保理融资申请时,需提交全套单据,按照我行现有保理制度中关
于保理融资审核的相关流程办理;
2、 后续保理融资放款
1)买方回款归还应收账款后,为保持客户持续稳定的融资余额,在有足额可融资余额的情况下,在买方回款的同时(需在同一天内)执行融资放款动作。后续的融资放款只需分行贸金部填写《保理池融资审批表》(见附件2)在权限内审批放款。后续保理融资放款无需客户每次提交保理融资申请及相关单据;
2)每次放款后需向客户提交《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表》(见附件3)。
第四节 贷后管理
第十六条 加强对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动的监控
1、 分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对应收账款池的变动管理,需落实到专人,随时监测
应收账款池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2、 发生本规定第十条所列任何影响应收账款池余额变化的情况时,进行相关
系统操作后,需察看CAS,如应收账款池余额发生变动应向客户提交《应收账款余额变动情况表》;
3、 一旦出现应收账款余额不足的情况,如发票逾期或发生争议等情况,需按
照我行保理业务管理规定要求对卖方进行反转让,并及时收回保理融资款。
第十七条 分行必须落实授信后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1、 经营机构及客户经理应对客户及其贸易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密切关注卖方
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是否正常,与买方的合作是否稳定持续;买方客户的经营状况是否稳定正常,有任何负面信息应立即报告,并及时采取暂停业务或其他风险防范措施;
2、 经营机构及客户经理应按照我行保理业务管理规定及我行贷后管理相关规
定,定期进行相关贷后检查,撰写贷后报告;
第十八条 应收账款稽核
鉴于池融资项下应收账款转让手续简化,为有效审查应收账款真实性,需按月进行发票稽核。分行贸金部将按月出具《卖方客户应收账款明细表》,列明应收账款的总额及未结清发票的明细情况,包括金额、发票日、到期日、买方等,与企业进行对帐,检查双方对应收账款的记载是否一致,检查增值税发票系统中的废票清单中发票号是否与转让我行的发票出现重复。当出现大额发票、集中到期发票,或对发票的真实性存在质疑的时候,检查客户会计帐务中是否记载了此笔发票以及企业的原始凭证以核实其真伪,避免企业的欺诈行为。
第五节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总行贸易金融部负责制定、修改和解释。
附件:
1、《保理池融资业务申请表》 2、《保理池融资审批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