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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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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作者:关庆华

来源:《青年与社会》2024年第01期

摘 要:以乡规民约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生长点。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文化涵养、民主参与、秩序规范和共识凝聚功能。在运用乡规民约开展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着合法性不足、认同性消解、执行力式微等突出问题。进一步完善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功能发挥,需要从提升乡规民约的合法性、提高乡规民约的认同感、增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等方面加以着手。 关键词:乡规民约;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发挥 一、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功能发挥分析

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文化涵养、民主参与、秩序规范和共识凝聚功能,这也是运用乡规民约开展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因。 (一)文化涵养功能

乡规民约脱胎于传统乡村社会,以家训族规为主要呈现载体,特别是乡规民约中的精华部分,内在的包含着传统社会中的优秀文化精髓和朴素道德规则。例如,乡规民约中的出入相友、守望相助,耕读传家、孝悌文化,劝善向上、训诫止恶等文化因子,是开展基层社会治理中的重要文化资源,具有重要的文化涵养功能。在乡村社会中,乡规民约的本土性、内生性特点,契合了村民对礼俗社会的认同,能够在潜移默化中对村民道德行为进行调整规范,对于加强道德修养、提升精神境界具有一定积极意义。 (二)民主参与功能

在村民自治的语境下,乡规民约也对民主参与提出了要求,具有一定的民主参与促进功能。如一些地区对村民参与管理村庄公共事务提出了要求,涉及公共卫生环境的维护、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公共资产保护等诸多方面。还有一些地区对村民参与基层治理提出要求,要求村民积极参与村级民主管理和监督。实际上,乡规民约的制定和执行过程,本身就是基层社会中多元主体互动参与的过程,其本身就带有一定的民主参与意识教育和民主参与能力训练。 (三)秩序规范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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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通过约定允许什么禁止什么或者提倡什么反对什么,劝诫鼓励乡村社会成约成员形成预测、规范和强制功能。”[1]在基层社会治理中,乡规民约作为约定俗成的非正式制度,是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行为规范,能够通过伦理教化、道德约束、惩戒举措,对于和谐邻里关系、培育文明乡风、化解基层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积极意义,发挥秩序规范功能。同时,乡规民约作为内生性的民间规则,更加契合乡村土壤,更能发挥独特优势。如在矛盾纠纷化解中,乡规民约作用的有效发挥,将有利于降低矛盾纠纷的调解成本,成为维护乡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防线。 (四)共识凝聚功能

凝聚共识认同也是乡规民约的重要方面。乡规民约通过长期的提倡或禁止某种道德观念、行为规则,能够逐步培育和塑造共同体意识。这份共同体意识,有来自传统血缘、地缘认同,也有来自国家地方培育起来的国家认同、地方认同、民族认同。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已经走进不少地方的乡规民约,成为基层乡村凝聚社会共识、文化认同、集体认同的重要推动力量。特别是一些国家政策在下沉基层的过程中,往往需要磨合适应乃至必要性的调适,这其中乡规民约可以发挥一定的“缓冲器”和“转换器”的作用,从而推动村民凝聚在党和政府周围,共同推进政策理论的实施。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能够发挥一些积极作用,但也面临着现代性转型和适应性调整的重要任务,乡规民约中一些落后的因子,如与法治相违背、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背离的情况,甚至成为基层社会治理的障碍性因素。 二、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发挥中的问题剖析

在运用乡规民约开展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面临着合法性不足、认同性消解、执行力式微等突出问题,制约了乡规民约的作用发挥。 (一)合法性存在不足

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发挥中,首先面临着自身合法性存在不足的问题。合法性的内涵,既有合法律性的要求,也有程序正当性的认同。然而,就乡规民约自身内容看,一些约定俗成的条款,特别是个别偏远落后地区仍然存在与现代法治精神、现代价值理念相违背的地方。如一些地区制定的乡规民约,限制乃至剥夺了外嫁女、入赘婿、离婚户的土地财产权益[2],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相违背。就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来看,一些地方存在基层政府、村级自治组织包办,村民参与不足的问题,以致对乡规民约的合法性相对不足。 (二)认同性有所消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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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发挥中,还存在着认同性有所消解的问题。这首先是由于基层社会的结构性改变,特别是流动性加剧带来的挑战。城市化的发展带来了人口流动性的加剧,也使得传统的乡规民约赖以支撑的熟人社会逐渐分化为半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的变迁、共同利益的消解使得人们对乡规民约的认同有所下降。另一方面,现代乡规民约的培育工作仍相对滞后。一些乡规民约在制定过程中群众动员不足,制定之后在基层群众中间的宣传引导不力,致使乡规民约的有关条款未能有效实施,进而转化为群众的行动自觉。 (三)执行力日渐式微

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功能发挥中,也面临着执行力日渐式微的困境。在一些地方,乡规民约变成了“写在纸上、挂在墙上”的标语,并未能有效转化为具有约束力的日常行为规范。这既与部分乡规民约内容设置过于笼统空泛,不够贴近村民生活实际有关,也与乡规民约本身缺乏行之有效的惩罚约束机制相连。如何提升乡规民约的执行力,使之转化为村民日常的思想自觉和行为准则,是有效发挥乡规民约功能作用的重要课题。 三、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功能发挥的对策建议

完善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功能发挥,需要从提升乡规民约的合法性、提高乡规民约的认同感、增强乡规民约的执行力等方面加以着手。 (一)着力提升乡规民约的合法性

围绕提升乡规民约的合法性,坚持从合法律性与合程序性两方面着手。一方面,坚持按照合法律性要求,认真梳理乡规民约的有关条款。对现有乡规民约的有关条款进行逐条审定,对涉及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进行及时修订、完善,绝不允许出现与法律法规内容、现代法治精神等相违背的条款。另一方面,制定和修改完善乡规民约过程中要强化制度意识、程序观念。要坚持合程序性要求,在对乡规民约的制定修改和完善过程中严格按照相关程序规定要求,绝不允许有私自包办、替民做主的现象。要通过村民的积极参与,培育对乡规民约的认同,进而提升乡规民约的合法性。 (二)不断提高乡规民约的认同感

坚持围绕提高乡规民约的认同感,一是要在强化参与中提升认同感。要更加注重村民参与的积极性发挥,在乡规民约的制定过程中注重吸纳村民积极参与,在乡规民约的执行过程中更加注重村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动员,以群众的有效动员和积极参与减少乡规民约的执行成本。二是要在加强宣传动员中提升认同感。要加大乡规民约的宣传力度,建立立体式的宣传网络,着力培育村民对乡规民约的认知度、理解度、认可度,进而在日常生活中切实的遵守和践行。三是在优化内容中提升认同感。乡规民约的内容约定真正从农民群众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出发精心设置,在构筑利益联结、价值共识的基础上提升对乡规民约的认同感。

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

龙源期刊网http://www.qikan.com.cn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分析作者:关庆华来源:《青年与社会》2024年第01期摘要:以乡规民约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是坚持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生长点。乡规民约在基层社会治理过程中发挥文化涵养、民主参与、秩序规范和共识凝聚功能。在运用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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