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
管理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加强农村拆旧复垦管理,规范复垦指标交易使用,促进城乡融合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广东省全面推进拆旧复垦促进美丽乡村建设工作方案(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组织实施农村建设用地拆旧、复垦,进行复垦指标交易、使用,应当遵循尊重意愿、公开交易、保障权益、严格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拆旧,是指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人自愿将闲置或废弃的农村旧房屋等地上建筑物拆除并退出建设用地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是指对已完成拆旧的农村建设用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农林业利用状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垦指标,是指通过复垦腾退农村建设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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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的可流转用于安排等面积城镇建设的控制指标。
本办法所称复垦周转指标,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在国家下达的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周转指标额度内,按照市申报需求情况预先下达给地级以上市用于安排城镇建设,并用复垦指标归还的周转指标。
第五条 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复垦指标交易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农村旧房屋拆除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含街道办事处,下同)负责调查农村闲置、废弃和低效建设用地情况,组织编制村庄规划,指导村委会统筹安排拆旧复垦,组织开展拆旧,实施建设用地复垦和后期管护监管。
拆旧复垦地块所在行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负责本村范围内旧住宅、废弃宅基地以及农户拆旧复垦意愿的调查,统一向镇、街道申请和实施拆旧。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应当建立广东省农村拆旧复垦监测监管信息系统(以下简称复垦监测监管系统),实行复垦全流程监测监管。
第二章 拆 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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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县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国土资源、文化等部门编制农村旧房屋等建筑物拆旧指引,监督、指导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委会根据村庄规划规范、有序开展旧房屋等建筑物拆除工作。
第八条 农村旧房屋等建筑物拆除应当符合村庄规划,权属清晰无争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纳入本办法所称拆旧范围:
(一)中国传统村落、具有景观价值的传统建筑、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或者地名文化遗产保护范围内的建筑;
(二)在村庄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规模边界内的房屋;
(三)列入已公告的拟征地或拆迁范围内的房屋; (四)临时用地上搭建的构(建)筑物;
(五)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成果显示为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房屋;
(六)拆旧后形成纳入复垦范围(含与周边的原有农用地图斑合并形成)的单个图斑面积小于400㎡的房屋;
(七)权利依法受到限制的房屋;
(八)自然灾害发生后,地质状况尚未稳定的地块范围内的地上建筑物;
(九)其他不宜拆旧的情形。
第九条 村委会应当根据村庄规划统筹安排本村拆旧工作。村委会所辖范围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提出拆旧申请,因范围较大或者农村居民点较为分散的,可以村民小组所辖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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