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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内部税务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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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的通知

XX(财)字[2009]第002号

司属各单位、部门: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已由XX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请各公司、各部门遵照执行。

本制度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XX有限责任公司 2010年1月20日

XX公司税务管理制度

一 目的

1.1 规范税务管理流程,降低税务风险。 二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XX公司总部及XX公司所属境内各分(子)公司及办事处。 三 税务管理架构与职责 3.1 3.2

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对各公司税务工作直接进行监督与管理。

各公司财务部应设立专门的税务管理岗位及专职(或兼职)税务人员;若有重大涉税业务、涉税风险或税务检查,税务人员应及时向总部税务部汇报。

3.3 3.3.1 3.3.2 3.3.3 3.3.4 3.3.5 3.3.6 3.3.7

各公司税务人员主要职责:

办理税务登记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及各种税务证件年审; 购买、开具、核销及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各种发票; 增值税发票扫描认证及各种税款申报、缴纳; 编制计提税款的会计凭证及所有内部税务管理报表; 协调与主管税务机关的关系、保持沟通渠道畅通; 识别税务风险、提出规避风险的改进建议; 负责税务档案管理。

四 发票管理 4.1 4.3.1 4.3.2

购买(或印制)发票

各部门需要开具的所有发票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负责统一购买或申请印制。 各公司税务人员应及时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及时安排购买(或印制)公司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不应出现发票短缺情况。

4.3.3

若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可由企业自印发票,应申请将公司的发票专用章直接套印在发票上,不应另外在发票上手工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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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4 4.2 4.2.1

购买的任何发票均需及时入库,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领用及开具发票

各公司均由财务部税务人员开具经营所需的各种发票,其他任何部门(或办事处)不应领用、填开任何发票。

4.2.2 税务人员填开发票前应填写《购买或领用发票申请表》,经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领用,领用发票后应及时填写《发票出入库登记表》。

4.2.3 4.2.4 4.2.5 4.2.6 4.2.7

应按发票类别及版本分别登记各种发票出入库数据,并定期盘点,确保帐实相符。 禁止将本公司的发票借给其他任何单位填开或使用。 禁止向未与本公司实际发生业务的任何单位代开票。

禁止向任何单位开具与本公司发生的实际业务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开具任何发票时均不应涂改;因错填发票信息或其他原因需要对已开具的发票作废,应将包含发票联在内的所有联次发票全部收回整齐粘贴在存根联后,并在各联加盖“作废”印章。

4.2.8 4.2.9 4.2.10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完整填写客户名称,不应简化填写或留空不填。

开具任何发票均应依法、完整填写所有开票内容及开票人全称,不应漏填或错填; 普通销售发票、服务业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一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一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4.2.11 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实际业务发生后三个月内开具,若超过三个月仍需开票,应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及集团财务中心税务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具。

4.2.12 依法向任何客户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填写《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审批表》,并由本公司财务负责人(集团由税务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开票。

4.2.13 税务人员应在收到有效的开票资料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开出相关发票;若开票资料不符合规定,则不应开票,但应及时说明原因并要求补充或更正相关开票资料。

4.2.14 税务人员将开具的各种发票交给客户时,应由客户书面签收,并保存发票签收表;若快递发票给客户,应在快递单中写明发票名称及号码。

4.3 4.3.1

采购或报销应取得有效发票

各公司采购各种商品(含库存商品、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低值易耗品及办公用品等),以及报销各种费用均应依法取得有效发票。

4.3.2 4.3.3

向广告公司支付的广告费应取得广告业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向运输企业支付运输费应取得《公路、内河运输业统一发票》,其他任何发票均不应作为报销依据。

4.3.4 4.3.5 4.3.6

采购库存商品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购买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取得17%增值税专用发票。

向印刷公司支付的印刷费若≥2000元,购买办公用品金额若≥2000元,均应依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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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7 上述业务若因特殊原因无法取得规定的发票,应由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负责人批准后方能以其他普通发票作为付款(或报销)依据。

4.3.8 4.3.9

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合法、有效,不得收取过期发票或无效发票。

取得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含增值税专用发票、运输发票等)必须在发票有效期内交给税务人员扫描认证。

4.3.10 移交或接收增值税涉税发票时应如实填写《增值税涉税发票交接及到期预警明细表》,由交接双方签字确认。

4.3.11 4.3.12

税务人员当月收到的所有增值税涉税发票应在当月扫描、认证完毕,不应遗漏或丢失。 财务人员进行账务处理时,选用的会计科目及记录的凭证摘要应与取得的发票开票内容保持一致。

五 纳税申报 5.1

各公司计提所有税款都应填写税金计算表,该计算表应打印并由税务负责人签字后作为税金计提凭证的附件。

5.2 5.3

各公司应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及时申报所有纳税报表并及时缴纳税款。

各公司缴付的任何税金(含营业税、车船税、房产税、印花税等)无论金额大小,都应首先计入“应交税费”科目贷方,实际缴税时再计入“应交税费”科目借方(不能直接借记费用科目,贷记货币资金科目)。

5.4

每年末应按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口径填写所得税汇算清缴报表,据此计提企业所得税,经集团财务中心批准后方可进行年度所得税帐务处理。

5.5

若年度内出现重大财产损失且在后期难以保留或提供证据,应在发生损失的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财产损失在税前扣除的申请,并及时通知税务机关现场取证。

5.6

年度内若发生财产损失,应据实判断是否需要聘请中介机构提供鉴定报告,并依法取得财产损失鉴定报告,及时报送税务机关,获得税前扣除的批文。

5.7

无论企业盈利还是亏损,凡是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均应聘请具备有效资质的事务所出具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报告。

5.8

公司注册地若存在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各公司应及时申报相关资料,积极争取获得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或财政返还政策。

5.9

各公司应按集团财务中心要求定期向总部报送内部税务管理报表(具体格式详见“内部税务管理报表体系”)。

六 办理税务证件 6.1

各公司获得营业执照后,应及时办理税务登记证,按当地税务机关要求开设纳税帐户,并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办理并通过一般纳税人资格认证。

6.2

各分支机构如果符合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要求,至少应在开业前一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整递交所有资料并获得汇总缴纳增值税的批文。

6.3

各公司至少应在开业后一个月内完成购买税控机、安装税控软件、办理纳税员证件等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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