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评论(双月刊) 2009年第2期(总第154期)
“两型社会”与湖北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问题*杨泽伟**
目前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核能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涉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内容。
2007年6月,《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把核能作为国家能源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将积极推进核电建设,逐步提高核电在中国一次能源供应总量中的比重,加快经济发达、电力负荷集中的沿海地区的核电建设,并提高核电产业的整体能力。2007年12月,国务院正式批准了《国家核电发展专题规划(2005-2020年)》,这标志着中国核电发展进入了新的阶段。按照该规划规定的发展目标,到2020年,核电运行装机容量争取达到4000万千瓦,并有1800万千瓦在建项目结转到2020年以后续建。核电占全部电力装机容量的比重从现在的不到2%提高到4%,核电年发电量达到2600~2800亿千瓦时。
二、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
目前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以下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
(一)法律
由于中国现今还没有颁布《原子能法》,因此, 2003年6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是当今核能开发、利用方面的基本法。《放射性污染防治法》自2003年10月开始施行。它分为八章,总共63条。该法对由核能开发利用所引发的放射性污染的防治,规定了“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和安全第一”的原则。
(二)行政法规(与核安全有关的是,监管条例,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放射性与射线装置安全核保护条例
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行政法规主要包括: 1986年10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1993年8月《核电厂核事故应急管理条例》、2005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保护条例》、1997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出口管制条例》1987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1998年6月《中华人民共和国核两用品及相关技术出口管制条例》等。(三)部门规章
中国核能开发利用的部门规章主要有: 1991年《核电厂设计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运行安全规定》、1991年《核电厂放射性废物管理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燃料循环设施安全规定》、1993年《民用核承压设备安全监督管理规定》、1995年《核设施的安全监督》、1995年《研究堆运行安全规定》和1995年《研究堆营运单位报告制
度》1990年《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等。(四)国际条约
中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主要有: 1984年《国际原子能机构规约》、1987年《及早通报核事故公约》、1987年《核事故或辐射紧急情况援助公约》、1989年《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1992年《不扩散核武器条约》和1996年《核安全公约》等。
三、核能开发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制度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对在核能开发利用过程中如何防治放射性污染作了明确的规定。它涉及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核技术利用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等内容。具体而言,它主要包括以下制度:(一)许可证制度
许可证制度是一种比登记制度更为严格的制度,是指任何单位和个人,凡是从事可能造成放射性污染活动的,都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1.核设施许可证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18条规定,核设施选址,应当进行科学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第19条指出,核设施营运单位在进行核设施建造、装料、运行、退
役等活动前,必须按照国务院有关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的规定,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装料、退役等审批手续;核设施营运单位领取有关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后,方可进行相应的建造、装料、运行、退役等活动。
2.核技术利用许可证制度。按照《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8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申请领取许可证,办理登记手续;转让、进口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以及装备有放射性同位素的仪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有关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3.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许可证制度。《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46条明确指出,设立专门从事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处置的单位,必须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取得许可证;禁止未经许可或者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从事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的活动;禁止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二)环境影响评估制度
环境影响评估是指“评价者在全面考虑环境影响受体的敏感性的前提下,依据一定的原则或评价基准,运用评价方法对规划环境影响预测结果,即对评价因子的显著性程度进行定性或定量的结论性描述。能源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的内容包括规划对自然环境与资源影响的评价;规划引发的结构性污染变化趋势,污染物总量平衡
分析及其与环境容量的兼容性;规划的合理性分析,包括社会、经济、环境变化趋势与生态承载力的兼容性分析;规划的累积影响分析与评价。”○11例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核设施建造、运行许可证和办理退役审批手续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和办理批准文件;第29条还进一步指出,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在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有关部门不得颁发许可证。
(三)“三同时”制度
“三同时”制度是指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
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例如,《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21
条规定,与核设施相配套的放射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放射
性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验收,验收合格的,主体工程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又如,《放射性
污染防治法》第30条还规定,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