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
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林业管理
【发文字号】湘林资[2006]57号 【发布部门】湖南省林业厅 【发布日期】2006.08.21 【实施日期】2006.09.0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的通
知(2007修订)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林资[2006]57号)
各市州林业局、省林勘院:
现将《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今年上半年,省厅下发了《关于开展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证的通知 》(湘林资[2006]20号),各地按照通知要求进行了资质认证材料的申报。但从初审情况看,普遍存在文本不规范、资料不全、数据不实等问题;特别是在机构编制、人员配置、仪 1 / 3
器装备等方面达不到资质认证标准。本《办法》对资质认证申报的条件、材料、程序作
了详细的规定,请各市州和申报单位务必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做好重新申报工作。所有申报资质的单位要按照本《办法》要求和实际情况,对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材料进行重新申报。重新申报材料务求完整、真实。二是严把审核关。市州要对申报单位的资质条件逐一进行核实查验,并签署意见。对机构编制文件、仪器设备要查验原文和实物。省厅将有针对性地对市州和县级申报材料进行抽查,抽查中如发现不实申报的不予认证,一年内不受理申报资料。三是申报材料(申报表格式样见附件二)以市州为单位,一式三份,于2006年10月30日前统一报送省厅资源林政处。
《办法》执行中有什么意见或建议,请及时进行反馈。 附件:
1、《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2、《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申报表》(略)
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
附件1:
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管理,确保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质 2 / 3
量,促进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事业的发展,根据原林业部《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格认
证管理暂行办法》(林资字[1989]3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凡在本省境内从事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单位,必须具有国家林业局或省林业主管部门颁发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格证书,按证载业务范围承担林业调查规划设计业务。
第四条 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的主要内容有:林业区划与发展规划,森林资源一类调查,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二类调查),作业设计调查(三类调查),森林资源建档、监测,森林经营方案编制,森林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苗圃建设可行性论证、规划和设计,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森林分类经营区划,营造林、园林绿化规划设计、监理、验收,林业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征占用林地可行性论证和现场勘验,林业专业调查,林业技术鉴定,各类林业工程实施方案的编制以及其他各种林业调查规划设计等。
第五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的资源林政管理机构主管全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资质认证及证书核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报
3 / 3
湖南省林业厅关于印发《湖南省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认证管理办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