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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及建设标准指导意见
成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成都市林业和园林管理局20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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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3 第二章 一般规定 .................................................. 4 第三章 设计及建设分类标准 ........................................ 5 特色公共艺术设计要求 ............................................................................................ 5 景观绿化工程要求 .................................................................................................... 6 城市家具设计要求 .................................................................................................... 7 道路铺装设计要求 .................................................................................................... 7 照明系统设计要求 .................................................................................................... 8 第四章 方案设计成果标准 .......................................... 8 第五章 编制依据 .................................................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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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 则
第1.1条 为加强《成都市中心城区小游园、微绿地
规划建设设计技术导则》(试行)的贯彻实行,规范成都市中心城区小游园、微绿地规划建设设计管理控制,明确建设标准细则,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1.2条 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成都市中心城区
“11+2”区域( “11”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温江区、双流区、龙泉驿区、新都区、青白江区、郫都区11个行政区,“2”指高新区和天府新区)的小游园、微绿地建设的设计工作。
第1.3条 本指导意见作为成都市中心城区小游园、
微绿地设计、技术审查、施工标准及依据使用。
第1.4条 指导意见编制结合自身及周边地块性质条
件,充分考虑公众的行为活动,合理进行空间布局,设置相应的休闲场所和设施。设计应充分考虑市民可进入、可参与性。
第1.5条 成都市中心城区小游园、微绿地建设必须
与周边环境及需求相结合,高标准设计及建设,满足“一园一特色”的建设主题,具有高标准的审美品位及生活情趣。
第1.6条 成都市中心城区小游园、微绿地项目方案
设计应面向社会公开有偿征集,广泛吸取社会创意。
第1.7条 成都市中心城区小游园、微绿地建设除结
合本指导意见要求外,应符合国家和四川省、成都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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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2.1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单位,必须具备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颁发的风景园林工程专项设计资质。
第2.2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应分析区域环境和设计场
地的自然环境条件、历史文化条件、交通条件以及市政公用设施条件;周边区域业态,使用人员情况;简述工程范围和工程规模、地形、水系、道路、现状建构筑物。
第2.3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应因地制宜。场地内古树
名木严禁砍伐移植,应采取保护措施。改建项目应对现状长势不良的乔木灌木进行更换。
第2.4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应结合城市功能及周边环
境特点,充分融入现有环境,满足居民休憩及文娱活动需要。并遵循上位规划要求。
第2.5条 新建2000平米及以上的小游园、微绿地绿地
率不低于75%; 2000平米以下的小游园、微绿地绿地率不低于65%。
第2.6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必须按照一园一景、一园
一特色的高标准建设,体现其特色文化,注重意境表达。每个绿地应一般设置1-3个公共艺术品;
第2.7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应遵循低影响开发的原
则,硬质铺装宜采用渗透性环保材料。具体设计要求参考《成都市海绵城市专项规划》、《成都市海绵城市规划建设管理技术规定(试行)》。
第2.8条 外露市政设施应置于相对隐蔽处,并融入文化
内涵,进行景观化处理。场地内的公共配套建筑需采用绿色生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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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法设计。
第三章设计及建设分类标准
特色公共艺术设计要求
第3.1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应深度研究周边街道地域特
色及历史文化内涵后独立命名。
第3.2条 具有一定地域特色及历史文化环境的小游园、微
绿地设计,应重点强调区域内文化及特色的展现;尊重原有历史文化痕迹,对该区域内文脉、特点充分强调利用。
第3.3条 小游园、微绿地设计的公共艺术设计 ,需结合成
都市自身特色,以艺术的手法再现市井生活情趣。
第3.4条 公共艺术品(含植物艺术营造)设计宜以历史故
事型、民俗生活型、现代创意型三种类型进行艺术创作。
第3.5条 公共艺术品设计,可在社区公众进行创意征集,
可由专业艺术机构作专项深化设计实施。
第3.6条 小游园、微绿地公共艺术品造价,应不低于建设
总投资的8%。
第3.7条 公共艺术品设计,需延续整体游园绿地的铺装及
城市家具设计风格,相互呼应。
第3.8条 公共艺术品(含植物艺术造景)设计尺度需与场
地及周边环境相协调,鼓励在易实施、耐久的原则上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手法。
第3.9条 根据游园规模及性质,可灵活设置与主题文化相
呼应的景观建构筑物(亭、廊等)及小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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