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植协会章程范本
种植协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三章会员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附则
一、根据1998 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政策制订此章程范本。
二、此章程范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订章程时提供依据,规范社会团体行为。
三、社会团体制订章程,原则上应包括此章程范本所涉及的内容,并可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的补充。
四、社会团体据此范本制订的章程,须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方能生效。
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将以核准后的章程为据进行监督管理。 第一章第一条xxx 村种养业协会第二条xxx xxx村种养业协会是有xxx 村种植业大户xxx、xx、xxx、xxx、xx,养殖业大户
xxx、xxx 户志愿组成地方性种植、养殖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协会的共同努力,力争把本镇建设成面向本县及其它地区的生猪、山鸡、良种核桃、等供应基地,使本村养殖业、种植业逐步走向专业化、规模化、科学化道路。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第五条xx 省xx 市xx 县xx 镇石xx 村xx 第二章业务范围第六条为种植户、养殖户提供生产资料的购买,产品的销售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
(一)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提供和协调山阳县的种植养殖生产,包括从品种、生产资料、生产技术、产品价格和信息、规范生产、推行标准化及无公害生产技术。
根据市场需求指导安排品种、茬口、和销售;
(二)组织生产和技术交流,开展咨询服务和技术培训,推广先进技术和优新品种;
(三)搜集国内外种植、养殖产销信息,研究市场,为广大会员提供产前、产中、产后服务;
(四)反映广大会员的意见和要求,聘请法律顾问,开展相关法律咨询服务,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五)宣传、了解国际贸易条例,规范市场行为,努力开拓国际市场,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第三章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八条申请加入种养业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在本协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协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