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加强公司员工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促进公司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和加强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凡涉及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工作均适用于本制度。
2.2 本制度未涉及的或与国家劳动法规不相符的,依照国家劳动法规的规定办理。 3 职责
3.1 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及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3.2 生产安全部是安全管理工作的常务机构,保卫处是常务辅助机构。 3.3 各部门正职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4 管理内容
4.1 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的设置
4.1.1 公司设立“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代表公司行使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工作。其由法人代表、生产副总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安委会主任由总经理兼任,安委会的日常事务由生产副总负责管理。
4.1.2各部门负责人在管理生产的同时负责管理安全工作,为此各车间均应成立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直接接受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和指示,并对生产区域的安全负责。 4.1.3 各部门的生产安全管理小组由部门负责人担任组长,各生产班组、各重要岗位要选配一名不脱产的安全员,兼职担任安全员工作,共同担负起安全生产责任。负责对本单位的员
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订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贯彻执行安委会的各项安全指令,确保生产安全。
4.1.4 各生产安全管理小组要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抓好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和技术标准的贯彻执行,杜绝违章指挥、杜绝违章作业和人身事故发生,保障员工生命和公司财产的安全。
4.1.5 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的划分:法人代表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生产副总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各部门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第一责任人。
4.1.6 各级工程师和技术人员在审核、批准技术计划、方案、图纸及其他各种技术文件时,必须保证安全技术和劳动卫生技术运用的准确性。
4.1.7 各职能部门必须在本职业务范围内做好安全生产的各项工作。 4.2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干部职责
4.2.1 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工作。 4.2.2 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4.2.3 制定、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对这些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2.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经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有特别紧急的不安全情况时,有权指令停止生产,并立即报告领导研究处理。
4.2.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4.2.6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大修工程及设备检修等工作的设计和验收及试运转工作。 4.2.7 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伤亡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止事故再次发生的措施,并督促其按要求完成。
4.2.8 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的劳动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并监督执行。 4.2.9 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并监督执行。 4.2.10 对上级的指示和基层的情况上传下达,做好信息反馈工作。
4.2.11 各单位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员要协助本单位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本单位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4.2.12 各车间、生产班组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本车间、班组人员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及时向上级报告本车间、班组的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工作。
4.2.13 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
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及时报告领导,迅速予以排除。 4.3 安全教育
4.3.1 各级主管要经常进行劳动安全教育,传达贯彻上级以及国家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指令、法规,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意义的认识和执行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的自觉性。
4.3.2 新进员工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车间、班组),经考查合格者才能上岗。 4.3.3 特殊工种(司炉工、电工、电气焊工、行车工等)必须经过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才能准许上岗操作,并且每年应进行一次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才能继续上岗操作。 4.3.4 转岗人员必须经过岗位的安全教育才能重新上岗。 4.3.5 安全教育的具体实施执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4.4 安全生产检查
4.4.1 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公司安委会组织全公司的检查,每季度不少于一次(每月初);各生产车间每月检查不少于一次(每月初);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检查制度(开机前、开机过程中、停机后);特殊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检查。 4.4.2 日检查:各级主管每日应巡视各工作岗位,提醒安全注意事项,确保安全生产; 4.4.3 月检查:在主管领导下,每月组织一次生产车间的安全大检查(每月初); 4.4.4 不定期检查:生产安全管理小组成员根据生产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全公司的机械设备、电气设备等的安全检查,对发现的不安全隐患以及违章操作情况,及时检讨,采取防范措施,保证生产安全;
4.4.5 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本部门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安委办统一安排整改。
4.4.6 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安委办审批,并在财务劳保项目经费中列支。 4.4.7 本条的具体实施详见《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管理制度》。
4.4.8 无论何种检查,都要做好检查记录,要有专门的《安全检查记录(本)》,“检查”就要有“结果”,就要有“措施”,更要有“跟踪验证”。 4.5 劳动防护用品和职业危害的预防与治疗
4.5.1 根据工作性质和劳动条例,为员工配备或发放个人防护用品,各单位必须教育员工正确使用防护用品,不懂得防护用品用途和性能的,不准上岗操作。
4.5.2 对应发给劳动防护用品的工种,由生产部会同公司有关部门讨论制订,其发放办法依照公司“劳保用品管理制度”执行。
4.5.3 特殊工种、岗位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津贴,保护员工的身体健康。
4.5.4 努力做好防尘、防毒、防辐射、防暑降温工作和防噪音工程,进行经常性的卫生监测,对超过国家卫生标准的有毒有害作业点,应进行技术改造或采取卫生防护措施,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按规定发放保健食品补贴,提高有毒有害作业人员的健康水平。
4.5.5 对从事有毒有害有粉尘的作业人员,要实行每年一次定期职业体检制度。对确诊为职业病的患者,应立即上报公司劳资科,由劳资科或公司安委会视情况调整工作岗位,并及时作出治疗或疗养的决定。
4.5.6 禁止年龄不满18岁的青少年从事有毒有害生产劳动。禁止安排女员工在怀孕期、哺乳期从事影响胎儿、婴儿健康的有毒有害作业。 4.6 设备、工程建设、劳动场所的安全管理总要求
4.6.1 各种设备和仪器不得超负荷和带病运行,并要做到正确使用、经常维护、定期检修,不符合安全要求的陈旧设备,应有计划地更新和改造。
4.6.2 电气设备和线路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规定。电气设备应有可熔保险和漏电保护,绝缘必须良好,并有可靠的接地或接零保护措施;产生大量蒸气、腐蚀性气体或粉尘的工作场所,应使用密闭型电气设备;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工作场所,应配备防爆型电气设备;潮湿场所和移动式的电气设备,应采用安全电压。电气设备必须符合相应防护等级的安全技术要求。 4.6.3 引进先进设备时,对附近不能配套的安全附件,必需同时引进,引进的安全附件应符合安全要求。
4.6.4 凡新建、改建、扩建、迁建生产场地以及技术改造工程,都必须安排劳动保护设施的建设,并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简称“三同时”)。
4.6.5 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工程设计和竣工验收时,应提出劳动保护设施的设计方案,完成情况和质量评价报告,经同级劳资、卫生、保卫等部门和工会组织审查验收,并签名盖章后,方可施工、投产。未经以上部门同意而强行施工、投产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4.6.6 劳动场所布局要合理,保持清洁、整齐。有毒有害的作业,必须有防护设施。 4.6.7 生产用房、建筑物必须坚固、安全;通道平坦、畅顺,要有足够的光线;为生产所设的坑、壕、池、走台、升降口等有危险的处所,必需有安全设施和明显的安全标志。 4.6.8 有高温、低温、潮湿、雷电、静电等危险的劳动场所,必须采取相应的有效防护措施。 4.6.9 雇请外单位人员在公司的场地进行施工作业时,主管部门应加强管理,必要时实行工作票制度。对违反作业规定并造成公司财产损失者,须索赔并严加处理。
4.6.10 被雇请的施工人员需进入重要岗位施工作业时,须到保卫处办理《出入许可证》;需
明火作业者还须填写《公司临时动火作业申请表》,办理相关手续。 4.7 机械设备一般安全管理
4.7.1 传动带、明齿轮、砂轮、电锯、接近于地面的联轴节、转轴皮带轮和飞轮等危险部分,都要安设防护装置。
4.7.2 安全装置不齐全的设备不准使用。 4.7.3 不是自己分管的设备、工具不准动用。
4.7.4 检修前,必须确认电源是否断开;检修时,要挂“检修”、“正在检修”等标识牌;检修设备时安全措施不落实,不准开始检修;停机检修后的设备,未彻底检查,不准启动。 4.7.5 造粒机、开炼机等设备进入杂质(铁、石块)后,要在确认其完全停止后方可打开清理。 4.7.6 设备开启后,绝对不允许用手伸到设备的运转部位。 4.8 电气设备一般安全管理
4.8.1 电气设备和线路的绝缘必须良好。
4.8.2 裸露的带电导体应该安装于碰不着的处所,否则必须设置安全遮拦和明显的警告标志。
4.8.3 电气设备必须设有可熔保险器或自动开关,电气开关应该指定专人管理。
4.8.4 手电钻、手动砂轮、手动抛光机等手持电动工具在使用前必须采取保护性接地措施。 4.8.5 所有仪表,必须经常保持准确度、灵敏度、清洁与密封状态。 4.9 进入容器、设备的八个必须 4.9.1 必须申请并得到批准。 4.9.2 必须进行安全隔绝。 4.9.3 必须进行置换、通风。
4.9.4 必须按时间要求,进行安全分析。 4.9.5 必须佩带规定的防护用具。 4.9.6 必须在容器外有人监护。 4.9.7 必须有抢救后备措施。 4.9.8 监护人员必须坚守岗位。 4.10 消防安全管理
4.10.1 不准使用汽油等挥发性强的可燃液体擦洗设备和工具。必须使用时,注意远离火源,做好防火措施。
4.10.2 消防工具应备足并完好无损,而且每年至少应举行一次消防演习,培训消防安全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