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市民社会理论发展初探
作者:雷嘉璐
来源:《祖国》2024年第07期
一、“市民社会”的概念
市民社会的概念起源于古希腊哲学家亚里士多德的著作《政治学》中的“koinonia politike”一词,后被翻译为拉丁语词汇\。亚里士多德的“市民社会”包括自然家族、奴隶的“家庭”,更大层面上则指国家这个“最大的综合共同体”。中世纪的神学者托马斯·阿奎那认为,市民社会这一概念指的不过是存在于教会这一“神的共同体”之下的“世俗共同体”。 之后,政治哲学领域继承了这一词汇,进一步割裂了其原有的含义。比较著名的是十七世纪的社会契约论思想家托马斯·霍布斯和《政府论》的作者约翰·洛克。在接下来的启蒙时期,卢梭将市民社会解读成“人类的文明开化”的结果,奉行的是“政治社会”。之后,亚当·弗格森的著作《文明社会史论》进一步将这个概念普及[1]。
进入近代,黑格尔、尤尔根·哈巴马斯、马克思、科亨和阿拉托、罗伯特·D·帕特南以及安东尼·吉登斯等社会学者开始围绕着社会学谱系展开了关于市民社会的研究。 二、社会学范畴中的市民社会概念
社会学范畴关于市民社会概念的共通认知是:存在于政府和个人家庭单位之间的一个社会领域。
黑格尔首次将市民社会的“市民(bourgeois)”与“公民(citoyen)”一词区别开来,他把市民社会定义为“通过成员的需要,通过保障人身和财产的法律制度,和通过维护他的特殊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外部秩序而建立起来的”一种联合,并认为形成市民社会的契机有三个,一是“需要的体系”,二是“保障需要的体系中的一般自由的东西”,即“司法保护”,三是“对需要的体系中具有偶然性事件,如贫困等的预防”[3]。黑格尔的“市民社会”是一种消极的解读,国家应该避免将“市民”的特殊利益普遍化。
与之相对的是哈贝马斯,他认为市民社会是一种基于自由意志的非国家、非经济的结合关系,“包括教会、文化团体和学会,还包括独立的传媒、运动和娱乐协会,辩论俱乐部,市民论坛和市民协会,此外还包括职业团体、政治党派、工会和其他组织等”[4]。
不难看出,市民社会既区别于政治社会,也与生产和分配组织关系构成的经济社会不同。除此特征之外,许多围绕市民社会的论点指向了其与资本主义强有力的关联性上。其中一位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