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事故责任划分
第九条 事故归属
(一)集团公司全资或控股的发电企业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定为该企业事故。
(二)集团公司系统内产权与生产治理相分离的企业,事故归属依据有关协议确定。协议未作规定的,定为生产治理单位事故。若因设备检修、维护等费用投入不足造成的事故,定为产权单位事故。
(三)发电企业治理的多种经营企业,以及由该多种经营企业治理的公司,在本单位从事与电力生产有关工作中发生的人身事故,定为该发电企业事故。
(四)企业到外系统企业承包电力生产类工程时,造成本企业人身伤亡,按所签订的安全治理协议确定事故归属及责任。
(五)企业在集团公司系统内部企业承包电力生产类工程时发生的人身事故,假如由于承包方治理不善或人员违章导致事故发生,定为承包企业事故,并依据事故调查结论,对发包企业进行联责考核。假如属于劳动条件(或作业环境)不良、设备(或设施)不安全以及设备爆炸、火灾、生产建(构)筑物倒塌等造成人身伤亡,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六)集团公司系统外企业承包集团公司系统内企业的电力生产类工作时,造成的设备事故均定为发包企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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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在企业生产区域内,非本企业人员从事与电力生产相关工作时,发生本企业负特定责任的人身事故,定为本企业事故;假如经政府部门调查认定本企业为非要紧责任单位,则依据调查结论,对本企业进行联责考核。
(八)发生以下情形,定为发电企业事故: 1. 在本企业事故抢险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
2. 政府机关、上级治理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查或劳动时,在电力生产区域内发生本企业负有责任的上述人员人身伤亡。
(九)因公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统计为该单位事故。
第十条 一次事故中如同时发生人身事故、设备事故、涉网事故、供热事故和火灾事故,事故等级按其较高等级认定。
第十一条 事故涉及发电厂与电网时,按照事故调查结论认定责任归属。
第四章 事故汇报
第十二条 事故信息报送范围
电力事故,或虽未构成电力事故,但对社会或电力系统造成较大阻碍的不安全事件。
第十三条 事故信息报送责任单位
发生事故(或事件)的单位是信息报送的责任单位。 第十四条 即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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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发生人身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应当按资产关系或治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每级汇报时刻间隔不得超过1小时(下同)。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至企业所在地电力监管机构、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治理主管部门、公安部门等。
(二)企业发生涉网事故、供热事故、设备事故以及火灾事故、交通事故,应及时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按资产关系或治理关系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若事故涉及水电厂(站)大坝安全,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还要向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治理机构报告。热电厂对外停止供热事故,还要上报所在地供热治理部门。
(三)信息报告应当采取书面方式(电子邮件或传真,格式见附件1)上报,当时不具备书面报告条件的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再书面报告。
信息报告后又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发生人身事故,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及时补报。
(四)即时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 事故发生的时刻、地点(区域)以及事故相关单位。 2. 事故发生的简要通过、人员伤亡情况、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可能。
3. 电力设备、设施的损坏情况,停运发电(供热)机组数量,对电网停电(用户供热)阻碍的初步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