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
中国华电集团公司电力生产事故调查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电力生产各类事故的调查、分析、认定和统计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599号令)等法规、条例,结合中国华电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下同)企业特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事故调查工作必须实事求是,尊重科学,总结规律,做到缘故不清晰不放过,应受教育者未受到教育不放过,未采取防范措施不放过,责任者未受到处罚不放过。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规程、隐瞒或阻碍调查的行为有权越级反映。
第四条 本规程适用于公司系统从事电力安全生产治理的各二级单位和电力企业。电力设备制造(工程)类企业参照执行。
第二章 事故定义和级不
第五条 本规程所称电力生产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含电力建设,下同)或者电网运行过程中,发生的阻碍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
行或者阻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者导致人身伤亡,或者造成发电设备、输变电设备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超过规定限额的事故。
事故类型分为人身事故、设备事故、供热事故、涉网事故和火灾事故、交通事故等,其等级分为特不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和内部统计事故(简称统计事故,下同)。
第六条 事故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不重大事故:
1. 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特不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事故:
1. 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重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事故:
1. 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较大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者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20%同时持续时刻30分钟以上,或者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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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10%同时持续时刻1小时以上。
4. 发电厂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A级检修(标准见DL/T838-2003,下同)时刻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刻48小时以上。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事故:
1. 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2. 本企业负同等以上责任的一般电网减供负荷事故。 3. 发电厂或220千伏以上变电站因安全故障造成全厂(站)对外停电,导致周边电压监视操纵点电压低于调度机构规定的电压曲线值5%以上10%以下同时持续时刻2小时以上。
4. 发电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超过行业标准规定的C级检修时刻两周,并导致电网减供负荷。
5. 供热机组装机容量200兆瓦以上的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同时发生2台以上供热机组因安全故障停止运行,造成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且持续时刻24小时以上。
第七条 未构成以上事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为统计事故。 (一)造成3人以上群体轻伤。
(二)供热电厂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采暖期内,发生以下情形:
1. 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持续时刻超过12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阻碍。
2. 尽管未发生全厂对外停止供热,但由于持续低温供热超过48小时,对当地居民正常生活造成阻碍。
3. 尽管未达到以上规定情形,但造成较严峻社会阻碍。 (三)供热电厂中断工业热负荷供应,引发纠纷,遭受经济索赔。
(四)装机容量400兆瓦以上的火电厂、200兆瓦以上的水电站,一次故障使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并造成全厂对外停电。
(五)一次故障造成发电厂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同时减少可调出力900兆瓦以上;或者虽未造成两台以上机组停止运行,但被迫降低出力1800兆瓦以上。
(六)一次故障造成风电场200兆瓦以上容量脱网,同时恢复时刻超过5天。
(七)发电机组因故障停止运行时刻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刻;或者由于发觉不及时,以至检修周期过半后,因设备损坏导致检修时刻延长的天数超过C级检修规定时刻。
(八)水电厂(站)发生以下情形:
1. 由于水工设备、水工建筑损坏或者存在严峻缺陷,造成水库不能正常泄洪、蓄水时发生严峻弃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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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梯级电站该级所有机组被迫停止运行,造成该级被迫弃水。 3. 泄洪过程中发生消能防冲设施破坏、下游近坝堤岸垮塌。 4. 水淹厂房,造成机组被迫停止运行。 5. 水坝(库)发生漫坝、垮坝。
(九)燃煤发电厂贮灰场大坝发生溃决,或者发生泄漏并造成环境严峻污染。
(十)6千伏以上电气设备发生下列恶性电气误操作:带负荷误拉(合)隔离开关、带电挂(合)接地线(接地刀闸)、带接地线(接地刀闸)合断路器(隔离开关)。
(十一)由于一般电气误操作、热机误操作、监控过失等缘故,造成发电主设备被迫停止运行。
(十二)220千伏以上断路器、电压互感器、电流互感器、避雷器发生爆炸。
(十三)35千伏以上母线故障,造成两条以上外送线路(含联络线)停止供电。
(十四)220千伏以上线路主爱护拒动或误动,或者220千伏以上断路器拒动。
(十五)由于发电厂缘故,造成电网减供负荷。 (十六)集团公司认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对特种设备事故和职业损害事故的认定,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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