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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高速公路涉路施工行政可办理
服务指南(试行)
一、适用围
(一) 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高速公路、高速公路用地或者使高速公路改线。
(二) 跨越、穿越高速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在高速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四) 利用高速公路桥梁、高速公路隧道、高速公路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 (五) 在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二、事项审查类型
前审后批。 三、审批依据
(一) 《中华人民国公路法》(2004年主席令第19号公布)第四十四条:任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挖掘公路。
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征得有关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的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与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四十五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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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在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有关交通主管部门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须征得有关公安机关的同意;所修建、架设或者埋设的设施应当符合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对公路造成损坏的,应当按照损坏程度给予补偿。
第五十六条第一款: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二)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2011年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七条:进行下列施工活动,建设单位应当向公路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一)因修建铁路、机场、供电、水利、通信等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公路用地或者使公路改线;(二)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三)在公路用地围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四)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七)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
(三) 《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1994年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9次会议通过,2012年第三次修正)第十四条:不准擅自占用、挖掘、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确因兴建铁路、机场、电站、水库、水渠、铺设管线、电缆、架设杆线或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和公路用地、利用公路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事先征得公路路政管理机构同意,并缴纳公路路产占用费或公路路产赔偿费。影响车辆通行的,还应在公安交通管理机关办理手续。 四、受理机构
省管高速公路在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集中行政审批中心办理,市管高速公路(成灌、成、机场、成温邛、城北出口)在市政务中心(交通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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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员会窗口)办理,以下均简称“受理机构”。 五、决定机构
省管高速公路决定机构为省交通运输厅高速公路管理局(执法总队),市管高速公路决定机构为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均简称“决定机构”。 六、数量限制 无数量限制。 七、申请条件
(一) 申请人应为具有法人资质的项目建设单位。
(二) 申请可事项在上述适用围之,且已取得高速公路交通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批复文件。 八、禁止性要求
详见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交通运输部相关标准、规的强制性技术要求。 九、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1 申请材料名称 交通行政可申请书 申请材料要求 盖申请人公章 备注 格式见附录2 2 申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申请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盖申请人公章 身份证须双面复印,盖申请人公章 身份证须双面复印,盖申请人公章 3 印件 4 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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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向代理人出具的《授5 权委托书》原件 施工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 施工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可证复印件 申请人承诺书 盖申请人公章 格式见附录3 6 7 盖施工单位公章 盖施工单位公章 8 盖施工单位公章 9 盖申请人公章 由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出具的同 格式见 附录4 10 项目批复文件复印件 意本项目设计文件的批复文 件。 在高速公路影响围的平面图及项目在高速公路影响围的平11 面图及断面图 断面图,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并加盖设计单位公章。 应为按照安评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安评单位复审确认后的施工组织案,包括项目概况、格式见附 12 施工组织案原件 施工工期、施工组织、对高速公路产生的影响及保通措施、安全保障措施。盖编制单位公录5 专业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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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 应为按照安评单位意见进行修改并通过安评单位确认后的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主要包括13 安全措施及应急预案原件 处置施工安全事故、公路安全事故和交通拥堵的安全措施及应急案。盖编制单位公章。 格式见附录6 专业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