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洋县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工作,规范交通行政执法行为,保证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正确实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交通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沙洋县范围内交通行政执法存在违法违纪或者不适当以及不作为的,依法向县交通局提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三条 沙洋县交通运输局为本县交通行政执法投诉举报案件的受理机关,局政策法规股和局监察室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别负责行政违法执法或不当执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其所属单位的法制部门和纪检部门根据职能分工分别负责行政违法执法或不当执法投诉举报、执法单位及有关执法人员违纪的投诉举报。
第四条 交通投诉举报实行首问负责制,交通部门内部工作机构根据职能分工具体负责处理与答复。
交通部门应当向社会公示举报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法制部门负责处理: (一)认为交通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侵犯或者损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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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认为交通行政执法的执法主体、执法程序不合法的; (三)认为执法文书的使用不合法、不规范的;
(四)认为执法中认定的事实不准确、证据不充分,适用法定依据不正确,自由裁量不适当的;
(五)其他违法执法或不当执法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举报由纪检部门负责进行处理:
(一)认为执法单位及工作人员存在利用职权或职务便利收受礼品、财物和吃拿卡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越权执法等行为的;
(二)认为执法人员风纪不整、不文明执法的;
(三)认为执法单位存在下达或变相下达罚款指标,执法人员工资、奖金与行政处罚挂钩的;
(四)其他违纪情形。
第七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做好对投诉举报材料的保存与答复工作。对于举报人以非书面的形式进行投诉举报的,应当对投诉人姓名、投诉具体事项、投诉对象和投诉人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进行认真记录。投诉举报的受理机构应当建立规范的投诉举报基础台帐。
第八条 受理投诉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投诉举报情况进行初步核实,情况基本属实的予以立案调查。情况不属实或者投诉举报不明确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不予立案。
第九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自接到投诉举报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举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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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诉举报符合应受理的情形的,予以受理并调查处理;不符合的,不予受理,并告之理由;
(二)投诉举报内容可以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告知行政相对人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其坚持投诉举报的,予以受理。
第十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正式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后,应立即组织调查,被调查的单位或个人应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情况,予以配合;受理机构正式受理投诉举报后,也可通过电话或书面形式责成相关单位调查,相关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或规定期限内上报调查结果。
第十一条 受理机构在调查处理投诉举报案件过程中发现有下列问题之一的,可对被举报单位下发《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
(一)被举报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被举报单位超越法定职权行使行政执法权的; (三)被举报单位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的; (四)被举报单位应当履行法定职责而不履行的。 接到《交通行政执法监督调查处理通知书》的单位,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或规定期限内进行调查处理,并作出处理决定,填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并自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决定书报上级受理举报机构。
由监督机构直接立案调查的,应当填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建议书》,并应当于5个工作日或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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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交通行政执法监督处理决定书》。
对一段时间受到举报投诉相对较多的地方或执法单位,受理举报机构将下发交通行政执法预警告知书,提前预警,超前防范。
第十二条 投诉举报受理单位在对投诉举报案件调查处理后,应及时将结果告知投诉举报人。
第十三条 投诉举报受理机构及工作人员未按上述规定及时处理当事人的举报投诉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构成行政过错的,按照《沙洋县交通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追究其行政责任。县局将把投诉举报处理工作列为各单位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县局属各执法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订加强执法监督的具体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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