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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计中常出现以下的情况:因建设用地的限制,建筑物两侧分别处于不同标高的室外地面上(附图十七)
如图示的办公建筑,原则上应按处于低处的室外地坪面到建筑屋面面层来计算建筑高度确定建筑分类。
但有时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当建筑两侧的台地高差小于24m时,同时较高台地侧的建筑高层落地面边长满足《高规》的要求,且本落地范围内疏散楼梯能直通室外,较高台地以上的建筑使用人员不用通过较低台地可直接在较高台地满足规范要求疏散到室外地面,而下部建筑使用人员亦可按规范的要求直接疏散到较低侧的室外地坪上,疏散楼梯在上部平台平面处按《高规》第6.2.8条作出分隔处理,则建筑可按二类建筑进行防火设防,高侧平台以下的建筑按裙房处理。 此问题可以派生出较多的建筑设计形式,而且在目前也逐渐常见。如坡地的高层建筑,临海岸或河岸的高层建筑,防火类别及设防处理上要具体分析。建筑大部分需用防火论证或防火专项审查的形式确定其防火分类及防火处理措施。(附图十八) 表3.0.2
?吊顶除判断其耐火等级是否符合本表的要求外,还需要根据《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1999年局部修订)的相关条文确定其燃烧性能等级(A级:不燃性;B1级:难燃性;B2级:可燃性;B3级:易燃性)。设计上所采用的吊顶构造及其饰面材料必须同时符合耐火等级以及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
?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同楼板。因规范未明确,因此易引起理解上及耐火等级确定上的差异。在设计行业内,未另加表述时,屋面板是等同于楼板的。
3.0.3 金属承重构件主要是指破坏后会引起结构主体及部分结构构件如楼(屋)面、梁、柱等损坏坍蹋造成人员伤亡的构件。建筑设计及室内设计上因设计造型需要而设计的装饰金属构件,以及用于固定吊顶,墙身的室内装饰材料的金属构件不属于金属承重构件。
?幕墙本身的结构体系是金属结构,如死板地按规范的要求,其承重构件也需要符合表3.0.2的要求。但是在幕墙构件上做到设置防火保护层是有较大难度的。幕墙是附着于主体结构体系中的,等于建筑的外皮,且其破坏并不会造成对主体建筑结构的破坏,同时幕墙绝大部分处于建筑的室外,火灾引起整体幕墙损坏的机会较少,因此目前对幕墙的金属结构体系没有提出防火保护及耐火极限的要求。 3.0.7 建筑物因使用功能的需要,会布置一些库房、储物间等,同时建筑设计人员也经常将因平面设计时未能使上的或不满足正常使用功能的房间注上库房、储物间等。这类房间应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存储物品的名称,火灾危险性分类如为可燃物时,存放物品的荷载限制等要求。(相关的本规范条文还有5.2.8条) 3.0.8.2 此条文的理解及具体构造经常引起争论。从条文的文字描述以及条文解释中关于防止火灾在垂直方向上迅速蔓延的目的,以下几种做法在设计中均是可行的。(图十九~二十四)
3.0.8.3 条文中对封堵材料的耐火极限没有要求,一般来说其厚度与墙体或楼板相等时(目前大多幕墙工程的做法),其耐火极限应达1.00h以上。关键的构造处理在于封堵材料的承托节点构造上。封堵材料的节点承托构造应能保证封堵材料火灾情况下达到耐火极限前不会先行破坏。幕墙承建商应提供必要的检测资料,以保证其节点满足以上要求。 4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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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1.1 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应针对以下内容提供消防设计
一、周边城市道路情况,建设基地及建筑物场地内消防车道布置设计,以及消防车的基地主要出入口。
二、拟建建筑物周边及邻近的建筑物、构筑物的名称、层数等。 三、拟建建筑物与周边建筑物、构筑物或其它城市设施的间距。
四、拟建建筑物的消防登高场地范围及登高用地的大小,转弯半径,建筑室外配套设施等,并应说明此场地内有无影响登高扑救操作的障碍物。
4.1.2 目前规范条文所列出的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用房,常常因用地的限制而多数设在高层建筑内部,这种情况下,此类设备用房应严格按本条文执行防火设防措施。在可能的情况下,宜选用危险性较低的如电气锅炉等设备。
4.1.3.3 本条文在设计中有人经常将其与4.1.2.4条混淆。4.1.2.4条是指设在高层建筑内部的燃油锅炉房内的储油间,其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而本条文是指柴油发电机所用的发电柴油,根据建筑规范及使用特点,其8.00h的用量有时会超过1.000m3.
4.1.4 本条文未对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内其它部位相连通的门提出要求。因最早期的高层建筑消防规范条文中曾参考《建规》对消防控制室的隔墙提出过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要求,因此,大部分设计单位到目前为目,均将消防控制室与建筑其他部位相连通的门设计为甲级防火门。《建筑》01年版第10.3.3条有如下文字:(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分别不低于3h的隔墙和2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但此条文与第7.2.11条有矛盾,7.2.11条墙为5.2.5h,楼为1.5h),且7.2.11 明确了隔墙上的门为乙级防火门。06年《建规》修订版第7.2.5条已将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作了内容与《高规》相同的修改,并确定了隔墙上与其他部位相通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因此,现在看来,高层建筑内消防控制室隔墙上与其它部位相连通的门可采用乙级防火门。 ——相关的其他规范条文: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第8.3.4.2.2)条: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 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或3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或2h的楼与其他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05版《高规》并未对配变电用房的房间门提出防火要求,但在《民用建筑设计通则》GB50352-2005中,在第8.3.2条提出了如下设计布置要求: 8.3.2 配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要求:
1、设在高层建筑内的配、变电所,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耐火极限不低于1.5h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隔开;
2、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室通向配电室或变压器室之间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3、配变电所内部相通的门,宜为丙级防火门; 4、配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门,应为丙级防火门。 ——关于柴油发电机房,《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别有如下要求:(第8.3.3条): 4、发电机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控制室或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门开向发电机间;
此条文中所谓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防火措施”一句,结合《高规》的相关条文及《通则》中上下文的意思,可能理解成应布置甲级防火门及甲级防火窗。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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察窗亦可用防火卷帘作分隔。
——上述电气用房在设计及建设中常常遇到以下问题:在国内的很多地方,配、变电用房的施工,使用管理及审批权限往往由供电管理部门负责,而供电管理部门经常指定使用带通风口的电气用房间门作为配、变电用房的门,设计方、施工方以及业主对这种行政垄断式的手法是无能为力的。这样给建筑的防火安全带来极大的隐患,因此在消防监督上应对此加强审查和管理。 4.1.5.2 条文中的“安全出口”:应为“疏散出口”
4.1.5A 条文中“放映厅”与4.1.5条中的“观众厅”在概念及判断中如何理解。按《高规》规范组的解释,“观众厅”是指空间较大,有固定座位的,且使用上可同时兼顾如电影、会议、小型演出的多功能厅有要求的。而“放映厅”是指纯娱乐性的,并一般与其它娱乐场所布置在一起的厅室。目前设在高层建筑中的电影放映厅较常见,因商业经营的需要,多布置在四层及四层以上,经常引起其属性难以确定的问题。遇到此类情况,可召开专项的消防审查会议或论证会议决定。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每个厅、室之间的隔墙及楼板同样不应低于2.00h和1.00h,房间门为乙级防火门,不论其门的装饰式样如何,其防火级别不能低于乙级。
4.1.5B.2 地下商业营业厅的库房所贮存的物品应在图纸上注明,并需确定其符合本条文的要求。
4.1.6 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在高层建筑的首层安全出口,应设置防火挑檐。
4.1.7 此条文的执行在设计及建设上常遇到以下问题:
一、高层建筑物“落地”消防扑救面是否一定要连续,如何不连续分段对计算时,每段边长应大于多少才符合要求。从高层建筑扑救的要求来看,高层建筑周边也连续落地有利于消防车的登高扑救,从规范条文及条文解释来看,亦表达出同样的意思。但条文及其解释并未明确强调高层建筑的“落地”周长必须是连续的,在设计实践及建筑实例分析中,高层“落地”面不连续的情况并非不能满足消防扑救的要求,有时也存在着更为有利的情况。(附图二十五)。 高层建筑“落地”面不连续时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落地”总长度应超过高层建筑总周长的1/4且不得少于一个长边的长度; (二)高层建筑塔楼及裙房周边应布置环形消防车道;
(三)用于消防车登高扑救的高层建筑每段“落地”长度应大于15m。(主要是消防车的最小转弯半径为15m),且供消防车登高扑救及回转的位置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
(四)用作消防登高面的高层建筑“落地”面与邻近建筑及障碍物的距离不应小于《高规》第4.2.1条关于间距的要求(另详下述)
二、高度建筑的登高扑救面场地要求在规范上设有详述,应该如何判定。消防车属于大型车,有关停车用地的坡度相关规范条文如下:
《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98第4.2.9条:斜楼板式汽车库其楼板坡度不应大于5%。
《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CJJ83-99第7.0.4条:广场竖向规划除满足自身功能要求外,尚应与相邻道路和建筑物相衔接。广场的最小坡度应为0.3%; 最大坡度平原地区应为1%,丘陵和山区应为3%。
上述《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中所列的斜楼板停车最大坡度适用于普通车,作为大型车,且能够在消防扑救时能停放安稳并满足消防操作的要求,其停车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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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坡度应小于普通停车场(库)的要求。参考《城市用地竖向规划规范》的上述条文,并总结设计实际工程的经验,可确定高度建筑登高扑救面的场地坡度应小于3%是合理的。同时,据广州市消防局提供的数据,消防车登高扑救时,前后轮的高差不应大于0.15m,登高停车操作场的坡度为3%时,消防车的前后轮距最大为5m,其本符合国内常用的消防车的要求。(但大型消防车有一定的问题。一般的这类规定只能限制其最低要求。特殊情况应在设计及审查时根据地方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要求)
消防登高操作场地大小在规范中也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而且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大小同样是制约消防车登高扑救是否顺利的重要因素。 4.2.1条的条文解释第一点可知,防火间距的规定,其中的一个目的是为了满足消防扑救的需要,因此,消防扑救登高场地的宽度应当是:
(一)当消防登高扑救场地处于消防环道时,距高层建筑外墙9m的距离内不得布置高度超过24m的障碍物,且此范围的扑救场内应能承受消防车的荷载,从高层建筑主体“落地”面的室外地坪标高计起24m高度以上,距离高层建筑“落地”面外墙13m以内不应布置障碍物。
(二)当消防扑救场地为尽端式布置时,其消防扑场地宽度应从高层建筑落地面外墙起计不小于15m。(图二十六)
——各地可根据当地消防设施的情况,对高层登高扑救做出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要求,如深圳消防部门的规定是:建筑高度在45米以上时,消防登高扑救面的宽度不少于16m(车道距建筑外墙不少于5m,大型消防车的操作面宽11m,两者相加)。消防登高场地的坡度不大于2%,这是深圳市根据其拥有的大型消防车辆体制改革需要的操作条件做出的规定。广州市是根据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对各项工程单独做出针对性规定的。
三、住宅平面尤其是常见的“井字形”平面较为复杂,开口天井的周边长度如何计算,若只按外边计算周长,则各大的开口天井才计算。
常见的“井”字形住宅开口天井一般开口宽度为2.4~6.0m左右,消防车是无法开进去进行消防扑救的,这种情况下,有效的登高扑救面应该是建筑外立面中不包括开口天井部分的建筑外周边墙面。当开口天井的宽度大于12m,同时天井大于12m的进深小于8m时,消防车是可以开进去进行扑救的,此时应该将天井内的宽度大于12m,进深少于8m的外墙面周长计算进建筑物总周长中。开口宽度12m,进深8m的确定依据是:(一)消防车扑救时距建筑物外墙距离宜大于5米;(二)消防车道最小宽度为4米;(三)消防车的车身长度一般为8~10m(大型车除外)。(一)、(二)两项数据相加,再加上必要的操作空间,所以将开口宽度确定为12m;(三)的依据主要是消防车伸入天井内进行操作,因此开口天井宽12m外的进深取8m,同时考虑到住宅的使用特点及人数特点,其操作面与公共建筑相距略为简单。因此,开口天井宽度取12m而与上文的13m略有不同。此种情况下,开口天井的地面不应布置影响消防车行驶的建筑构件及设施,建筑上空亦应按规范要求不应布置影响登高扑救的突出物。 ——此问题在实际设计中有时情况更为复杂,必要时亦需进行消防会审未确定。 ——用于消防登高扑救的建筑立面上各层必须有可进入建筑内部的门窗洞口。 4.2 防火间距
4.2.2 只有满足本条文的要求,高层建筑与高层建筑之间或高层建筑与单、多层建筑之间才可以贴邻相建。
4.2.3 此条文的防火措施是实施在较低的一座建筑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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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 较高的建筑物必需在相邻外墙开设门、窗、洞口时,本条文规定了其中的防火处理措施,以及最小间距。这类建筑物在国内一些中、小城市较常见,而经常忽略规范所要求的防火隔断措施。
4.2.5 城市建设中经常遇到的与本条文有关的问题是市区内建设的加油站。同时执行的相应规范还有《汽车加油站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2002注意此规范与《高规》的区别,两规范应同时执行。其防火间距如存在冲突,应执行较严格的条文。此问题如处理不好,会有产生法律纠纷的可能。
4.2.6 本条文表述不严密,没有列出高层建筑与甲、乙类(厂)库的间距要求,只在条文说明中提到“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甲、乙类厂房附近”,未有更明确的要求。目前城市开发发展的速度较快,难以保证目前不会碰到相关的问题,此时应及时提出可行性评估报告,并经专项的防火论证会来确定规划及建筑设计方案是否可行。
4.3 消防车道
4.3.1 本条文对原条文作了修订,修订扣的条文包括以下两重意思: 一、高层建筑周围,原则上首先考虑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二、高层建筑周围布置环形消防车道有问题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车道,在这种情况下,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附图三十)
——当建筑总长度超过220,按规范的要求设置了穿过建筑的车道后,如沿街建筑部分仍大于150,这种情况不用再设穿超建筑物的车道,因为已形成了半环。(规范组解释)(图三十二)
?本条文中的内院或天井与中庭的区别是中庭有顶的,且其外维护结构往往只有通风、排烟口或以门窗形式与室外相通。而内院及天井一般是露天的,在其上用顶棚作遮阳或遮雨时,顶棚四周无围蔽,室内外空气可自由流通。(附图三十三)
4.3.3 消防车的竖向设计及转变半径本规范没有作出明确要求。 关于行车坡度相关规范有如下规定: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第5.3.1.2条,要求建筑基地机动车的纵坡不应小于0.2%,亦不应大于8%,坡长不应大于200m,在个别路段可大于11%,坡长不应大于80m。因此,基地内的消防车道亦应执行此规定。
消防车属于大型车,根据《汽车库建筑设计规范》GJ100-98表4.1.9的相关规定,以及《高规》对第4.3.5条的条文解释,可确定消防车行道的最小转弯半径不少于12m(以弯道内侧轮计) ——在设计图纸中,按国家有关设计文件深度要求的规定,需要绘出并注明上述的车道设计要素。
——此条文主要是指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而登高扑救面的要求在4.1.7条已作论述。
4.3.7 此条文的要求应有建筑设计总平面图及建筑首层平面图上反映出来。 5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1 关于防火分区的划分,除本条文外,尚应执行相关的单项建筑设计规范。如《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就对阅览室、藏书库单独作出防火分区的划分要求。 ?高层建筑的地下车库,应按现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在设计上应单独设立防火分区,不应与地下室内的其余用房混合布置在同一防火分区中。但在实际工程中,经常因为用地及使用功能的原因,需在将地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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