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率政策:基准利率是指利率体系中起主导作用的基础利率,它的水平和
变动决定其他各种利率的水平和变动。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对基准利率的调整来实现紧缩银根或放松银根的目的。
(二)存款准备金:是中央银行在法律所赋予的权力范围内通过规定或调整商业
银行缴存于中央银行的存款准备金比率,控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创造能力,间接地控制社会货币供应量的制度。
(三)中央银行贷款:是指中央银行通过向商业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发放贷款
来执行其货币调控的政策,调整再贷款的总量及利率,吞吐基础货币、促进实现货币信贷总量调控目标,合理引导资金流向和信贷投向。
(四)常备借贷便利:是中国人民银行正常的流动性供给渠道,主要功能是满
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其主要作用是提高货币调控效果,有效防范银行体系流动性风险,增强对货币市场利率的调控效力。
(五)中期借贷便利:通过调节向金融机构中期融资的成本来对金融机构的资
产负债表和市场预期产生影响,引导其向符合国家政策导向的实体经济部门提供低成本资金,促进降低社会融资成本。
(六)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为加大对小微企业、民营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 (七)抵押补充贷款:支持国民经济重点领域、薄弱环节和社会事业发展而对金融机构提供的期限较长的大额融资。
(八)公开市场业务:中央银行在金融市场上买卖有价证券和外汇的活动,中
央银行买进或卖出有价证券或外汇意味着进行基础货币的吞吐,可以达到增加或减少货币供应量的目的。同时,中央银行买卖国债,可以影响国债供求,影响国债利率,从而间接影响商业银行利率。
三、金融调控手段——外汇管理:监管外汇市场,规范国家外汇经营,促进
与保持汇率市场稳定,执行货币政策、实现国际收支平衡。
第三节 计划调控制度 一、概述
计划调控:是国家通过制订和实施计划的方法,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活动施加的
指引、调节与控制。
计划调控权:是各计划主体所享有和行使的权力(利),具体应包括对国民经济总
量平衡、结构优化、内外贸易以及社会发展目标等方面进行计划的权力。计划调控权一般包括编制权、审批权、执行权、调整权和监督权。我国实行三级三类计划管理体系。
二、产业政策调控:产业政策调控一般以各产业为直接对象,保护和扶植某些产
业,调整和整顿产业组织,其目的是改善资源配置,实现经济稳定与增长,增强国际竞争力,改善与保护生态环境等。
6
三、投资调控:促进经济结构和生产力布局优化,是实现国家发展战略和规划的
手段。
四、对外贸易调控:国家对外贸易发展战略与规划的制定,促进国际收支平衡,实现国家宏观调控目标。 (一)对外贸易活动 (二)对外贸易管理
第三编 市场规制法律制度(上)
一、市场规制法——调整国家在规制市场行为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市场规制法的调整对象
(一)国家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国家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 第一节 竞争概述 一、竞争 竞争的产生:是指经济利益互相对立的市场主体实施的所有以获取交易机会为目的
的经济行为。
竞争的特点:既凸显公平,又富于效率。
竞争的功能:确认在市场竞争中的优胜者,并给予优胜者享有更多资源的机会,使
优胜者得以利用其质量、技术、价格等方面效率更高的优势,发挥资源最大化的效益。
二、竞争市场的模式
(一)完全竞争市场:是一种理想的市场结构,此类市场中同质的商品有很多
卖者,没有一个卖者或买者能控制价格,市场没有壁垒
(二)垄断竞争市场:有很多有差别产品的卖者,进入很容易并且厂商之间没
有勾结行为。这是最常见的市场结构。
(三)完全垄断市场:一种产品只有一个卖者或买者,如城市自来水、管道天
然气市场。
(四)寡头垄断市场:只有少数卖者,商品可以是同质的也可以是有差别的,
如石油市场、电信市场。
第二节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的基本内容体系 不正当竞争行为
7
垄断和限制竞争行为
二、各国或地区竞争法概况
美国、德国、我国台湾地区、我国大陆地区 统一式立法模式 分立式立法模式 混合式立法模式
第二章 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
概述: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立法目的: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保证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体例: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形式结构(形式
意义为辅,实质意义为主)、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层次结构(行政层次)、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结构(实体制度)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 (一)主体为经营者
(二)目的是为了获得竞争利益
(三)竞争的手段违反了法律和商业道德
(四)后果: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机关和救济途径 (一)行政执法: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二)司法诉讼:人民法院 第一节 商业混淆行为:所谓混淆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擅自使用他人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等方式,引人误认为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行为。 商业混淆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二)被混淆的对象是具有一定影响的标识 (三)混淆的手段是擅自使用。
(四)混淆产生了引人误认的效果。
8
第二节 商业诋毁行为:是指经营者通过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以削弱其竞争力,由此获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商业诋毁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行为侵害的直接客体是作为竞争对手的特定经营者的商誉 (四)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诋毁或诽谤
第三节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对商品(含服务)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三)行为人在客观方面对商品作了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并产生了欺骗、误导购买者的后果或者可能性
第四节 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为了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商业贿赂行为的特征: (一)行为主体是经营者。
(二)行为人的目的在于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三)行为人在客观上实施了以财物或其他手段给可能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利益的行为。 (四)行为人的行为具有违法性。
9
第五节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取得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披露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不正当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恶意获取、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来自侵权人的商业秘密的行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这里所谓
\权利人\,是指依法对商业秘密享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商业秘密的特征:秘密性。非物质性。商业价值性。
第六节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诚信和公平竞争的原则,利用物质、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引诱购买者与之交易,损害竞争对手的公平竞争权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巨额抽奖式有奖销售(超过5万元)
第七节 互联网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以网络为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络但未使用网络专业技术手段实施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这是指经营者利用网络专业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实施的妨碍、破坏其他经营者合法提供的网络产品或者服务正常运行的行为。
第八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 民事责任、刑事责任、行政责任。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