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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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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

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转移支付 【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7.06.30 【实施日期】2017.06.3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规范省对市县转移支付制度,根据中央对地方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结合我省实际,省财政厅研究制定了《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现予印发执行。

安徽省财政厅 2017年6月30日

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 / 4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总体目标是努力缩小地区间财力差距,逐步实现基本公共服

务均等化。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的基本原则:一是公平公正。用标准收支统一衡量地区财力差异,优化选择标准收支的客观因素和计算方法,采用公式化方式进行规范化分配。二是公开透明。公开转移支付办法,努力推进转移支付管理的制度化。三是统筹兼顾。积极发挥均衡性转移支付的政策导向作用,妥善处理省与市、县的财政分配关系。 二、测算范围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分为市级转移支付和县级转移支付。市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包括16个省辖市(含市本级和所辖区,叶集区、毛集社会发展综合实验区单独测算),县级转移支付测算范围包括76个县(市、区)。 三、转移支付资金数额

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按照各地标准财政收入和标准财政支出差额以及转移支付系数等计算确定,同时考虑调整工资支出需求。用公式表示为:

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数额=(标准财政支出-标准财政收入)×转移支付统一补助系数×各地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系数+调整工资补助

转移支付统一补助系数,按可分配均衡性转移支付资金规模、标准财政收支差额等因素统一确定。

县级基本财力保障补助系数,根据县级基本支出需求和基本财力测算。 调整工资补助按各地财政供养人员和统一补助标准测算。

凡标准财政收入大于或等于标准财政支出的地区,仅分配调整工资补助。 四、标准财政收入

标准财政收入,由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上级返还性收入、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对上级转移性支出构成。用公式表示为: 2 / 4

标准财政收入=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上级返还性收入+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上

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对上级转移性支出 (一)本级标准财政收入 1.收入范围

增值税(市县分享部分,下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县分享部分,包括企业所得税退税,下同)、个人所得税(市县分享部分,下同)、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烟叶税。

专项收入、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罚没收入、国有资本经营收入、国有资源(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其他收入等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的非税收入。 2.测算方法

对增值税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按各地2011-2015年的收入实绩进行趋势分析,以各地的最优趋势函数推算2016年各税种收入,并根据收入实绩适当调整,计算其标准收入。其他各项收入按2016年收入实绩计算。用公式表示为:

本级标准财政收入=五税种分别按趋势计算的标准收入+其他收入项目2016年收入实绩

对本级标准收入小于上年收入实绩的地区,以上年收入实绩作为本级标准收入。 (二)上级返还性收入

包括增值税和消费税税收返还收入以及所得税基数返还收入,按照2016年省对市、直管县和市对辖区、非直管县的财政结算数计算。 (三)上级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

包括体制补助基数、其他一般性转移支付收入,按照2016年省对市、直管县和市对辖 3 / 4

区、非直管县的财政结算数计算,不包括资源枯竭城市转移支付、重点生态功能区转移

支付、产粮大县奖励资金等。 (四)上级专项转移支付收入

包括上级对该地区与基本公共服务密切相关的教育、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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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转移支付【发布部门】安徽省财政厅【发布日期】2017.06.30【实施日期】2017.06.3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17年省对下均衡性转移支付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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