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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法律法规课件)第章会计法律制度优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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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适应性 (3)灵活性

2.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 3.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以接受培训为主)

4.学时要求: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 例: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C) A.24课时B.14小时C.24小时D.14课时 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1.会计专业职务分为:

(1)初级职务(会计员、助理会计师) (2)中级职务(会计师) (3)高级职务(高级会计师) 2.会计专业技术资格分为: (1)初级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2)中级资格(参加全国统一考试) (3)高级资格(考试+评审)

注:①凡申请参加高级会计师资格评审的人员,须经过考试合格后,方可参加评审。

②参加国家统一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的人员,由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

试办核发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该证在全国范围内3年有效。

七、会计工作岗位设置

(一)会计工作岗位设置的基本要求

会计工作岗位单位会计机构内部根据业务分工而设置的职能岗位。可以分为一人一岗、一人多岗、一岗多人

(二)会计机构内部稽核制度和内部牵制制度

(1)内部稽核制度:是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2)内部牵制制度:钱账分管制度(必须要两人或两人以上办理) 注:出纳人员业务不多,兼记固定资产明细账,这是可以的。 例:内部稽核制度是(A)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9年考题] A.内部控制B.内部监督C.内部牵制D.内部审计 八、会计人员回避制度

1.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实行回避制度

例: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A) A.回避制度B.谨慎原则C.考察制度D.聘用制度

2.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3.会计主管人员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注:直系亲属包括: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例:单位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是指对(ABC)的企业

A.国家机关B.国有企业C.事业单位D.私营企业 九、会计人员工作交接

(一)会计人员工作交接的概念及意义

1.概念:《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1)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 (2)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

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

例: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必须办理交接手续。会计机构负责人办理手续由

(D)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2009年考题]

A.审计机构负责人B.人事部门负责人C.行政部门负责人D.单位负责人 注: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是指(1)所属单位负责人不能监交 (2)所属单位负责人拖延监交 (3)不宜由所属单位负责人单独监交

例: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

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是指单位负责人(ABC) A.不能监交B.拖延监交C.不宜单独监交D.不会监交 2.意义:

(1)可以使工作前后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 (2)可以防止账目不清,财务混乱 (3)可以明确经济责任 (二)需要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情况 (1)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要交接

(2)临时离职或因病不能工作的恢复工作要移交

(3)当事人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移交的,经单位负责人批准,可由委托他人代

办移交,委托人应负法律责任。

(三)办理会计工作交接的基本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1)已受理的经济业务,尚未填制凭证的,要填制完毕 (2)尚未登账的要登完,结出余额,并在最后一笔处,加盖私章

(3)整理好应该移交的各项移交资料,对未了事项和遗留问题要书面说明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

(5)会计机构负责人在移交时,应向接替人要介绍重要情况 2.移交点收

(1)现金要根据会计账簿余额当面点交,不得短缺,接替人员发现白条抵库的,

由移交人在规定期内负责查清处理。

(2)有价证券数量要与会计账簿一致,有价证券面额与发行价不一致时,按账簿余额移交

(3)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

(4)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

(5)公章、收据、空白支票、发票、科目印章等要移交清楚 (6)实行会计电算化,双方确认数据无误后,办理交接 3.交接后的有关事宜:

(1)交接双方应在移交清册上签字或盖章;

(2)不得另设账簿,应使用原账簿,保证会计记录前后衔接,内容完整。 (3)移交清册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移交后的责任

即便接替人员在交接时因疏忽没有发现所接会计资料在合法性、真实性方面的问题而在事后发现,仍应由原移交人负责。 十、总会计师

(一)总会计师的设置范围

1.国有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

2.《会计法》不限制其他单位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

例: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B) A.高级会计师B.总会计师C.高级审计师D.审计师 (二)总会计师的任职条件

1.坚持社会主义方向 2.坚持原则、廉洁奉公

3.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后,主管一个单位内部财务会计工作的时间不少于3年

4.要有较高理论政策水平 5.具备本行业的基本业务知识 6.身体健康 (三)总会计师的职责 (1)负责组织的工作 (2)协助、参与的工作

(四)总会计师的权限

(1)制止和纠正权

质(法律法规课件)第章会计法律制度优质

(2)适应性(3)灵活性2.内容:会计理论、政策法规、业务知识、技能训练和职业道德3.形式:接受培训和自学(以接受培训为主)4.学时要求: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24小时。例:持证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接受培训的时间每年不得少于(C)A.24课时B.14小时C.24小时D.14课时六、会计专业职务与会计专业技术资格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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