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保证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保证单位经营管理目标的实现和单位各项经济活动在法定范围进行 (2)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账面资产与实存资产定期核对相符 (3)保证业务活动按照适当的授权进行,保证资产的记录的接触处理都经过授权
(4)保证所有交易和事项以正确的金额、恰当的时间在会计资料中体现 (5)保证会计记录的可靠性和及时提供真实的会计信息。 (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主体和对象
1.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主体
《会计法》规定各单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行使内部会计监督权。 2.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就是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例: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对象是(D) A.本单位的财务状况B.供应商的经济活动 C.本单位的经营成果D.本单位的经济活动 (三)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的基本要求
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或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
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
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的程序应当明确,这是对单位的负责人、主要经营
管理人员或者部门的约束。
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四)单位负责人在内部会计监督的职责
《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
第一、单位负责人必须增强法制观念,强化守法意识
第二、单位负责人要教育本单位所有的人员遵守和服从《会计法》和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三、单位负责人要尊重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善于听取会计机构、会计人
员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单位负责人无论出于什么理由,都不得利用自己的领导地位,采取明
示或暗示等任何方式授意、指使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反会计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在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中的职权
(1)有权拒绝通过作假手段制造出来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时宜行会计核算。
(2)对于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济业务事项,而没办理,有权纠正
(3)拒绝来自任何方面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及其会计资料和提供虚
假财务会计报告的任何要求。
(4)在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的时候,发现原始凭证不真实、不合法,有权不予
接受,向单位负责人报告…
(5)拒绝一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6)按规定的方法处理账实不相符情况 (7)纠正和制止不正确的会计报表处理方法
(8)有权制止任何方隐匿和违反规定销毁会计资料的要求和行为 (9)保证账实相符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 (一)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概念
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财政部门代表国家对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监督。
注:在对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中,财政部门有权进行普遍监督。
例: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主要是指A代表国家对单位和单位中相关人员的会计行为实施的监督检查,以及对发现的违法会计行为实施的行政处罚。 A.财政部门B.审计部门
C.税务部门D.证劵监管部门
(二)会计工作的政府监督的主体
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和权限,可以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三)政府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1.政府实施会计监督的对象是会计行为,并对有违法会计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2.《会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会计监督的范围 ①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③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 ④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会计从业资格 (四)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
《会计法》的规定,财政部门在对各单位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时,如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的,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五)会计工作政府监督的其他形式
《会计法》的三十三条规定:“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不得重复查账 (六)对实施监督检查的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要求
《会计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依法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有保密的义务。 (七)各单位应当依法接受监督检查
《会计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三、会计工作的社会监督
1.概念:主要是指社会中介机构(如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依法对委托
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审计,并据实作出客观评价的一种监督形式,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注:此外单位和个人检举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行为,也属于会计工作社会监督的范畴。
2.《会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单位,应当向受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
注:财政部门有权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审计报告的程序和内容进行监督。 3.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 第一、依法承办审计业务
(1)审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出具审计报告 (2)验证企业资本,出具验资报告
(3)办理企业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业务,出具有关报告 (4)法律、行政规定的其他审计业务 第二、承办会计咨询、服务业务
(1)设置会计制度,提任会计顾问,提供会计管理咨询 (2)代理纳税申报,提供税务咨询
(3)代理申请工商登记,资产评估和项目可行性研究中的有关业务 (4)培训会计、审计和财务管理人员 (5)其他会计资询、服务。 4.注册会计师审计与内部审计的关系